为保证生产,维持生产秩序,凡进入我厂员工,必须严格遵循本厂各项规章制度。同心协力做好工厂的各项工作,如有违反,一律按厂规章程处理。
{dy}条:凡我厂员工均有责任维护工厂的利益及声誉,要有敬业乐业的精神并充分发挥自己才能,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条:员工要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意识,不能随便自拉电源,设备如有发生电气、机械故障时,不能任意自行检测,应及时通知上级人员处理。员工要熟悉操作方法,熟悉机械性能的工作原理,避免发生工伤、人身意外事故。
第三条:员工要服从管理及工作安排,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现有顶撞上司、不接受工作安排者、或勉强接受安排,但在作业过程中有明显的抵触心理,每次罚款10元处理。如对工作安排有不同意见,事后应心平气和向上司反映,不论任何理由都不能罢工或将工厂的设施破坏,违者罚款处理和可作无薪解雇。
第四条:在工作过程中,员工因工作需要而调离工作岗位时,组长负责监督员工及时关掉电灯或风扇电掣,否则一次罚款2元处理。
第五条:不准携带包果和食物进入车间或仓库,严禁在仓库及车间进食或吸烟,违每次做出罚款10元处理。
第六条:上班时间睡觉,吃东西者罚款10元。
第七条:工作散漫,粗心大意,发现不合格品不截止而流入下道工序者罚款5元。
第八条:工作台面杂乱无章,物料堆放不好,工具保管不妥,不讲究公共卫生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在墙壁上、生产设施上乱涂乱画者每项每次罚款5元。
第九条:在工作时间内不能阅读与工作无关的书报,不得擅离岗位、串岗、高声喧哗、追逐、闲逛,或有妨碍他人工作行为。如有发现,每项每次罚款5元处理。
第十条:员工离位时须配戴本组《离位证》在胸前,否则当无证离位,员工戴证离位一次时间不能超过5分钟;员工离位时不能遗失离位证。否则每项每次做出罚款5元处理。
第十一条:上班时间内谢绝访友及接听电话,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带人进入车间或仓库。
第十二条:员工在工作时间内或厂内任何地方发生争执,应及时报告主管人员,不得自相争吵。在工作上遇到问题时,应立即向上司反映,不得延误或自作主张。
第十三条:员工对于工厂的设施、原材料、半成品、制成品应加以保护,不得损坏,严禁有偷盗行为,违者重罚。
第十四条:保持工厂环境整洁、物品摆放有序、标识清楚。杂物应放在垃圾桶内,不随意乱丢,每月工厂应做一次全面的大清洁。
第十五条:工作时间:(上午) 7:29——11:33
(下午)13:29——17:33
加班时间:(晚上)18:59——22:00
第十六条:遵守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如需请假则先以书面形式申请,书面请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有紧急情况,应事先经主管或厂长的口头同意,并且在两天之内办好补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对于事先未做书面申请事后补假者,每次补假做出罚款3元处理。迟到或早退在1—10分钟内,罚款5元;迟到或早退在10—20分钟内,罚款10元;迟到或早退在20分钟以上,作旷工处理,罚款20元;年累计旷工三次者,(以上班到下班一个周程为一次旷工,如{yt}连同晚上都没有上班即为累计旷工三次),即作无薪解雇。
第十七条:所有人员在上班时间外出,(员工请假外出须持有审批的放行条)必须在门卫处进行登记原因并签名确认,违反者罚款10元。
第十八条:1、员工上下班必须排队打卡,违者每次罚款5元(管理员罚款10元)。
2、员工凡不在上班时间内打卡,而需签卡者由部门主管核实后填写签卡申请,交厂部主管或厂长签卡,但签卡手续必须在2天内完成,否则作旷工处理,每次签卡,罚款5元并且无全勤奖;如无打卡又无经领导签卡者,当旷工处理。
3、任何员工未经许可,不能擅自取走工卡,不准任意涂改、毁灭工卡,违者作旷工处理,如有故意毁坏、偷取工卡者,立即开除出厂并取消其全部工资。
4、不准替人打卡,如有发现,当事人与卡主每次每人罚款50元。
5、打错卡者,每次罚款3元且无全勤奖。
第十九条:上班时间不能穿拖鞋、背心、短裤进入工厂,如有发现,每次罚款10元。
第二十条:下班{dy}次铃响后,所有员工必须用3分钟时间做好下班准备工作,其间负责检查:使用电源之工具是否切断电源;对自己工作台面的物料整理以及清洁工作;将自己使用的胶箱进行整理以及归位摆放;检查窗口是否关好;检查自己工作岗位所属地面不能掉有任何物料;组长负责将拉上贵重材料收集好,如有违者,每项每次作罚款3元处理。下班第二次铃响后,员工依次排队打卡,不排队打卡者,每次罚款5元处理。
第二十一条:非指定人员进入材料仓库、成品仓库之员工必须经生产主管批准后方能进入,否则仓库管理员可拒绝其进入,并可上报主管部门做出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二条:工厂所有物品,如纸箱、泡沫等,任何员工带离出厂须持有厂部主管签发的“放行条”,否则,门卫有权扣留,并交厂部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罚。
第二十三条:IQC检验区存放物料之铁柜,除当时存放需要外,必须上锁,并由指定人员掌管锁匙,如有不及时上锁之情况,掌管锁匙者每次罚款10元。
第二十四条:工厂门卫工作区域,非指定人员任何人不得停留在该区域,(公事除外)违者罚款10元。
第二十五条:1、员工进入厂区必须配戴厂牌,否则每次罚款5元(管理级以上人员每次罚款10元。)厂牌须以有照片为标准,否则当无戴。
2、厂牌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涂改,否则罚款20元,遗失厂牌者必须及;时经主管批准后到人事部申请补办,每次补办一律罚款5元。
3、厂牌损坏要求更换,必须将旧厂牌交回。如厂牌签发日期到要求更换日期少于四个月的,须缴纳工本费5元。员工离职时必须交还厂牌,否则罚款30元。
第二十六条:由于某种原因工作不佳屡教不改者,解雇时只能收80%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