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华公司煤场改造工程之第三批设备(B)招标
招标编号:0724-1000C05N0893
所属地区:广东
1 受委托,就上述项目的设备供货和服务进行公开招标,现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投标人)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提出报名申请。
2 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2.1项目概况:
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面珠江边。往东2.5km是广州保税区;往北距广深公路500m(直线距离,下同),距广园东路5km;往西7km是黄埔区政府所在
地。
广东粤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煤场改造工程计划在厂区东南侧新建2个Φ120m的封闭圆形储煤场,总储煤量35万吨。卸煤码头是位于煤场东南2km处的西基煤码头,煤由水路经煤码头
由皮带机运送至储煤罐再由储煤罐运送至煤仓间。
2.2招标范围:
序号 招标编号/包号 设备名称 数量/单位 招标文件售价
1 0724-1000C05N0893/01 低压配电柜 50台 1000元
2 0724-1000C05N0893/02 煤自动取样装置 3台 1000元
3 合格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3.1基本要求
(1)投标人应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法人或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机构,并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力。
(2)本项目的投标人必须是有能力履行招标内容要求和提供招标货物销售、安装指导及服务的制造商。
(3)投标人为本项目所提供的设备应与本工程相类似、或较规定的条件更严格,能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技术和主要设备等生产能力的文件资料,提供有能力履行合同设备维护保养
、修理及其他服务义务的证明文件。
(4)投标人必须具有xx机关颁发的ISO9000系列的认证书。
(5)投标人应是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方的;投标人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与招标方雇用或曾经雇用过的,为本次招标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或提供咨询服
务的公司包括其附属机构有关联;否则应作废标处理。
(6)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不得在同一货物招标中同时投标。上述情况按废标处理。
(7)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3.2业绩要求
投标人拟投标本项目的设备应具有以下业绩;投标人至少应当提供合同协议书、能清晰显示合同承包范围的合同资料、投运证明(或用户证明,若设备已投运)。且投标人所提供
的业绩证明合同文件或用户证明等应当能清晰显示项目名称、供货范围、数量、型号、物料处理能力和设备投运时间。业绩要求如下:
低压配电柜:
投标人最近5年内(2005年1月~2009年12月)具有为2个及以上装机容量不小于600MW的国内燃煤发电厂提供过同类380V开关柜供货业绩且为每个电厂提供的同类380V开关柜供货业
绩不少于200面,这些设备至2010年6月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在同类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最终用户的使用情况证明。
煤自动取样装置:
投标人最近5年内(2005年1月~2009年12月)具有为3个及以上装机容量不小于1200MW的国内燃煤发电厂提供同类煤取样装置供货业绩,且这些设备至2010年6月已正常运行1年以上
,在同类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中未发现重大的设备质量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最终用户的使用情况证明。
4 招标文件的获取程序如下:
投标报名(附申请报名资料)——申请报名资料审阅(核查通过)——购买招标文件
投标报名时间:2010年6月25日上午9点00分至2010年7月1日下午16点30分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另行通知。
5、正式投标人的确定方式:
(1)取全部满足报名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为该包的正式投标人。
(2)当某包满足报名合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不足3名时为该包招标失败。招标人分析招标失败原因,修正招标方案,报有关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组织招标。
5.3 投标人报名时必须亲自递交报名申请资料至本公告第6点所述的招标代理机构办公地点。投标人须提交两份投标报名文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同时提交与纸质文件xx一
致的采用WORD或PDF格式制作的电子版1份),纸质文件每页须加盖投标人公章。若招标人提出要求,投标申请人必须就其所提供的资质(业绩)证明文件提供原件供招标人核对。
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如被发现有任何虚假、隐瞒情况者,经招标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其投标资格将被取消。
5.4报名材料,请按照本公告后附的格式将复印件书式装订成册,装订的纸张规格为A4,设封面,每页加盖单位公章。
5.5投标人必须在报名时间内报名及递交报名资料,经核查报名资料后,招标代理机构将通知各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购买标书,未经通知的投标人请勿购买标书。(注:邮寄报名资料
的有效接收时间:2010年7月1日16:30分前,以招标代理机构接收时间为准,之后不再接收任何报名资料。)
5.6在必要时,为有助于报名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报名文件进行书面澄清;投标人对澄清问题的答复作为报名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本阶
段的澄清中,投标人对澄清问题应一次性予以清晰明了的回复,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投标人递交的第二次第三次补充资料;对于不是因招标代理机构提出澄清要求而引起的,而
是由投标人主动提出的修改,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不接受。
联系人:牛丽
联系电话:010-63836586 51113228
传真:010-51113228
手机;13466627831
邮箱: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北路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