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之25]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原创 ...

[危害公共安全罪之25]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原创)

2010-06-25 09:42:45 阅读1 评论0 字号: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因过失而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主要注意下列问题:
  1本罪的对象与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xx一样。二者区别的关键在于主观方面。本罪的罪过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后者的罪过则是故意。此外,本罪是结果犯,以造成致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为必要条件,而后者属于危险犯,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可构成。
  2过失损坏其他公用设施、设备的,应按照其他相应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不构成本罪。
  3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营利为目的,伪造车票、船票、邮票、xx、货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台、站(包括有线广播电视台、站,下同)和广播电视传输网的下列设施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一)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包括天线、馈线、塔桅(杆)、地网、卫星发射天线及其附属设备等;
  (二)广播电视信号专用传输设施,包括电缆线路、光缆线路(以下统称传输线路)、塔桅(杆)、微波等空中专用传输通路、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转播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等;
  (三)广播电视信号监测设施,包括监测接收天线、馈线、塔桅(杆)、测向场强室及其附属设备等。
  传输广播电视信号所利用的公用通信等网络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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