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井盖罚10万徒具观赏性

偷井盖罚10万徒具观赏性

 

  窨井张嘴“吃人”,一直是困扰城市管理部门的一个难题。在编制《四川城乡容貌与环境卫生条例》草案时,四川省住房与建设厅专门对偷盗井盖确定了{zg}10万元罚金的规定,并对不及时更换的也作出了每处罚款500元的规定。据悉,10万元的罚额在全国{zg}。(6月17日《成都晚报》)

 

  偷盗井盖的现象很普遍,因井盖缺失酿出惨祸的也不鲜见,因此,很多城市都对偷盗井盖的行为严厉打击,或课以罚款,甚至对其判刑,希望能对小偷产生震慑作用。但成都市10万元的罚额虽然是“全国{zg}”,在笔者看来却徒具观赏性。

 

  读者之所以指责这个草案操作性不强,是因为,真正偷、收与销售井盖的人的大都是小偷小贩,他们冒着被人抓住的风险“作案”,看中的只不过是井盖可以换几个“油盐钱”,如果是能掏得起10万元罚款的人,根本不屑于这样“高风险低回报”的案件。因此,抓住他们后即是开出10万元罚单,他们“砸锅卖铁”恐怕也难以xx。

 

  其实,早在2005年7月,成都市就对偷井盖的行为施以重拳:农民冯福东因为偷了15个窖井盖,被成都市高新区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而在全国其他地方,偷井盖被判3年的案例也并不少见。3年刑期没能遏制偷盗井盖,罚款10万元能否灵验?

 

  报道中说,成都市提出全国{zg}的罚款金额,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我不知道成都市的“实际情况”是偷盗井盖的能交得起10万元罚款,还是不怕判刑而“要钱不要命”?如果明知道不能落实还要广而告之,那么,这个所谓“全国{zg}”的10万元的罚额,不过只是一种“好看不中用”的管理冲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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