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联动机制管理若干规定(一)_电脑 ...

密政201026

密云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

违法建设联动机制管理若干规定

{dy}章 总 则

{dy}条 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明确各乡镇及县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确保我县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城乡结合部建设中坚决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的紧急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以及市政府关于制止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联动工作含义:本县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信息互通、行政执法与行政监察相结合的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条 联席会制度及内容:县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县政府领导负责,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政府督查室、县政府法制办、县监察局、县检察院、县规划分局、县国土分局、县城管监察大队、县发展改革委、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市政市容委、县农委、县文化委、县公安局、县工商分局、县园林绿化局、县水务局、县民防局、县公路分局、县信访办、县经管站、县公安消防大队、县供电公司和地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参加,必要时邀请人民法院和金融监管机构等参加。

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临时组织召开。

第四条 工作小组: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由联席会议工作小组负责。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由县政府督查室、县规划分局、县国土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城管监察大队组成。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视情况参与工作小组工作。工作小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县规划分局负责联席会议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工作内容:县联席会议负责确定全县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责任目标;部署全县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任务;监督检查各地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提出对各地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工作考核的初步意见;通报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项目信息和查处情况;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协调解决联动工作协作配合中重要问题;根据全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发展态势向县政府提出对策和建议;协调落实县政府和市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信息月报制度:建立信息月报制度。联席会议工作小组每月将全县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有关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第七条 信息共享管理:本县建立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信息共享机制。

各地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规划分局、县国土分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城管监察大队、县水务局、县公路分局、县园林绿化局、县文化委等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城市网格化管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监测、电子政务网络、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手段和信息资源,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信息平台,将巡查发现、举报、信访、媒体反映等渠道获得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线索和信息进行梳理和统计,为本县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提供基础数据,实现各平台之间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

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利用地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相关部门的信息平台,建立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信息专网,实现全县查处违法案件情况的信息互通、共享,定期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报告联席会议后,向社会公布。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政府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县政府职责:县政府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制止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工作。

(一)县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逐级签订责任书,主要领导是{dy}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并对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中的执法行为进行督查督导、业务培训和考核等。

(二)建立由地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组成的日常巡查监控制度,实时监控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三)建立和完善违法建设强制执行工作程序,责成县城管监察大队等部门对违法建设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九条 县国土分局:负责查处全县范围内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违法用地行为。

对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坚守耕地红线依法依规用地责任书》的情况提出考核的初步意见;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动态巡查等手段,监管农村集体土地与新增建设用地变化,建立乡村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及时向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通报)耕地保护和土地执法监管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移送(交)土地违法案件、申请强制执行;对新城(镇域)规划建设区范围内未经立项、规划、用地、建设许可等审批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不予受理土地审批、土地权属登记申请等。

第十条 县规划分局:负责查处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已取得规划意见书并进入审批程序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的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决定,并将有关决定函告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对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进行日常检查,做好规划验线、规划验收等规划监督工作。

负责利用卫星遥感等手段监测本县城乡违法建设情况,并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通报;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将日常巡查和规划监督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建设信息在违法建设信息专网上登录并上报联席会议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县城管监察大队:负责对城镇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罚款等决定。具体负责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封施工现场和强制拆除等工作。

第十二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对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对未取得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擅自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查处,同时依法对相关企业资质及相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资格进行处理;负责加强对无资质的施工企业和个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已实行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企业不依法制止和报告违法建设行为的,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理;负责查处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和主体结构等影响房屋质量、安全的行为;对有违法建设的建设工程不予办理初始登记,对已办理初始登记后擅自进行建设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等;负责研究建立本房屋产权证件的年检制度。

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职责:县政府其他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对违法用地或违法建设涉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由县公路分局负责查处。

(二)在河道、湖泊、水库等管理范围内建设与水工程无关建筑物的行为,由县水务局负责查处。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违法行为,由县文化委负责查处。

(四)非法改变和破坏林地及绿地用途的,由县园林绿化局负责查处。

县民防、环保、消防等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相关许可或验收手续。工商、文化、卫生、税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件、房屋产权证或者申报用途与规划许可证件和房屋产权证记载用途不一致的,不予办理相关许可证照或登记手续。

县市政市容委负责对违反本规定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供水、供气和供热的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和单位进行行业监督管理。

县安监局应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查处中涉及违反安全生产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理。

县农委负责组织设施农业建设标准的制定和验收工作,收回违法、违规涉农用地项目的政策资金及技术支持,并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县公安局应按照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做好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的配合和保障工作,依法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供电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禁止为违法建设供电。

县信访办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群众来信来访的协调疏导和信访事项的受理工作。

县经管站负责加强对农村承包土地合同、经营流转合同签订的指导,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流转合同的执法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控制和制止违法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为官一任,保土有责”,乡镇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控制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现状及规划村庄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以及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违反规划许可管理的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和组织拆除工作。

(二)在县政府的领导和县国土分局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查处占用农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

(三)建立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制定考核奖惩等措施。

(四)建立违法建设动态巡查机制,组建由城管、建设、国土、安监等职能科室参加的违法建设综合巡查大队,对违法建设、环境卫生,进行现场纠正,切实做到执法巡查时间、空间全覆盖,对土地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查处。

(五)督促村(居)委会开展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做好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防控工作。

(六)发现违法建设或接到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通知、村(居)委会报告、群众举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调查,并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

(七)定期向县政府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地区、街道办事处职责:及时制止管辖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并配合规划、国土、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委等执法部门做好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

(一)建立以社区为单位的巡查控制机制,开展日常巡查工作。

(二)发现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或接到群众举报后,要立即制止,并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止区域内违法建设,及时向所在地区、街道办事处或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巡查机制,建立装修管理档案。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修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及时取证并向执法部门报告,配合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检察院:负责对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工作中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监察部门:依法对地区、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土地、规划、建设执法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参与专项联合执法行动和预警约谈等工作,受理并查处联席会议交办和国土、规划、建设、城管等相关部门移送的涉及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案件,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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