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问客» 津贴收入(财税[2008]151号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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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回答

  • By 宝宝鱼 说, 6月 22, 2010

    一、你可以看一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措置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文件。二、(财税〔2009〕87号)与(财税[2008]151号)斗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措置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与(财税[2008]151号)对比,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所得税的新旧政策转变,做了如下归纳:(一)明晰收到资金的时刻和不征税前提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曾明晰,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划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核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较量争论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与之对比,财税〔2009〕87号文件对相关问题划定得更为具体:  1.财税〔2009〕87号文件划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时代,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平易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合适文件所列前提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较量争论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也就是说,该文规范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只限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时代收到的资金。文件进一步明晰了资金的来历渠道,即资金来历于县级以上各级人平易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而不xx于财政部门。  2.财税〔2009〕87号文件具体明晰了收到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前提,即:⑴企业能够供给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划定了该资金的专项用途;⑵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打点法子或具体打点要求;⑶要求企业对该资金的取得及发生的支出应零丁进行核算。  (二)需要注重的是:  ⑴拨付文件中划定的专项用途,依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要求,必需是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划定并经国务院核准的财政性资金,处所政府划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合用该文。  ⑵文件对取得的不作为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核算提出了具体要求,即该资金的取得与支出必需进行零丁核算,专款专用。  ⑶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较量争论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较量争论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较量争论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⑷文件强调对不征税财政性资金进行追踪打点。文件划定,企业将合适前提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措置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门,应从头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从头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许可在较量争论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划定现实上是对企业使用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时刻提出了要求,这对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阐扬财政性资金敦促财富进级和企业成长的指导浸染有着积极意义。在财税〔2008〕151号文件中并无这条划定,也就是说,该划定现实上今朝只合用于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时代取得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应注重的是,若是企业取得该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全数使用,无论结余部门是否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于已使用部门都应该作为不征税收入,只就未使用部门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因为未使用部门已按应税收入措置,响应的支出也应许可在形成费用,或者在所形成的资产折旧、摊销时在税前扣除。  综上所述,财税〔2009〕87号文件对企业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措置原则与财税〔2008〕151号文件并无本色性转变,只是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时代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所得税措置,提出了更细化的前提和更具体的打点要求。

  • By 宝宝鱼 说, 6月 22, 2010

    《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处所税务局,新疆出产培植兵团财政局: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划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晰如下: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了偿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昔时收入总额。(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划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核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较量争论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纳入预算打点的事业单元、社会集体等组织按照审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元拨入的财政津贴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较量争论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还有划定的除外。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历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津贴、津贴、xx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搜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猬缩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类税收,但不搜罗企业按划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划定响应增添企业实收成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一)企业按照划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核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平易近政府及其财政、价钱主管部门核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较量争论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合适上述审批打点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较量争论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企业收取的各类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昔时收入总额。(三)对企业遵照法令、律例及国务院有关划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昔时在较量争论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门,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较量争论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较量争论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较量争论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而你所说的政府性津贴收入不属于上述的任何一种,所以不能算是政府津贴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规模,应正常并入总收入较量争论缴纳企业所得税。填补你要的举例,我经由从国家税务总局网上查阅,连系各专家的不雅概念,综合后,摘抄了这方面的内容,请你耐心具体阅读,应该就能年夜白了。一、财政性资金不征税的前提  财税[2008]151号划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历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津贴、津贴、xx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搜罗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猬缩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类税收,但不搜罗企业按划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划定响应增添企业实收成本(股本)的直接投资。财税[2009]87号划定,财政性资金只有下述三个前提同时具备。才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较量争论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若贫窭肆意前提的不许可从收入总额中扣除,尤其注重对该项资金零丁进行核算,以备税务搜检。(1)企业能够供给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划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打点法子或具体打点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零丁进行核算。  二、区别拨付资金部门与核准部门  财税[2009]87号{dy}条划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平易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是指取得资金单元为县级人平易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不能理解为核准部门。财税[2008]151号划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划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核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较量争论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扣除。这类收入必需是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划定专项用途,不能混作他用;核准级别是国务院,处所政府委托代行本能机能的专项资金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而应视为应税收入。  三、关注执行时代与起止日  财税[2009]87号划定,起止日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时代,虽然文件发布在2009年6月,但企业在2008年度合适该项免税的已经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在2008年度企业将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但支出确认了费用或形成的资产计提了折旧、摊销的要补税。执行截止日为2010年12月31日,2010年12月31日往后不再执行该不征税划定。  四、遵循后续打点,提防涉税风险  该项财政资金在较量争论企业所得税时已经从所得额中扣除,上述不征税收人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形成的资产较量争论折旧、摊销时,若再在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就会获得双重优惠,这是不许可的,按照财税[2009]87号划定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划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较量争论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较量争论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较量争论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不征税收入并不是永远不纳税,注重5年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要从头计入收入总额,按照财税[2009]87号划定,企业将合适本通知{dy}条划定前提的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措置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门,应从头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从头计人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许可在较量争论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若企业对此措置不妥,不单要补税。而且还将面临50%~5倍的罚款。  五、分类进行会计措置  国家投资该算作为权益,计入并增添企业实收成本或股本,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实收成本”或“股本”。资金使用后要求返还的本金,会计措置该算作为欠债,计入借债或其他应付款措置,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借债”或“其他应付款”。企业取得的除上述两种情形之外的其他财政资金,会计措置作为损益,原本有计人津贴收入的,此刻全数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  六、需要注重的其他问题  为切确把握“财政性资金”的内在,应关注以下几方面:(1)企业取得的来历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资金都是财政性资金,不局限于财政拨款的单一形式。(2)直接减免应并入应税收入的只有增值税,其他税种的直接减免额不并入应税收入。(3)即征即退、先征猬缩后退、先征后返属于税收优惠的具体形式,即由税务部门先足额征收,然后由税务部门或财政部门退还已征的全数或部门。只若是享有此类形式优惠的所有税种,均应计入企业昔时收入总额。(4)出口退税款不并入收入总额,因为出口退税退的是上一个环节的进项税,是企业购进货色已承担的部门,不是本环节实现的税收。(5)某些处所政府为促进地域经济成长,采纳各类财政津贴等变相“减免税”形式给以企业优惠,均应计入企业昔时的应税收入。(6)“乱收费”项目不得税前扣除。 —-摘抄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财税措置新规解读》

  • By 宝宝鱼 说, 6月 22, 201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措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87号   按照《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划定,经国务院核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措置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时代从县级以上各级人平易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合适以下前提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较量争论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供给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划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打点法子或具体打点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零丁进行核算。   二、按照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划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较量争论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较量争论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较量争论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合适本通知{dy}条划定前提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措置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门,应从头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从头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许可在较量争论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十分明晰了,若是你公司合适前提可以免税的。建议你寄望{zx1}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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