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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过渡期安排将出专门文件 [转贴 2010-06-22 23:22:10]   
税收优惠过渡期安排将出专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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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日,国务院正式对外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但是,外界关心的税收优惠过渡期安排并没有在<条例>中涉及。

      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同时发布的答记者问中解释说,考虑到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内容较多,而且属于过渡性措施,为保证实施条例的稳定性,由国务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比较妥当。

      本报记者获悉,有关税收优惠过渡的具体办法,国务院将由一个专门的文件规定,同时,财税部门还会对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收问题专门出台一个办法。这样,"两税合并"{zh1}的悬念将逐步解开。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但是,对于既有的税收优惠给了一个过渡期安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这个条款规定比较笼统,各界期待在<条例>中能明确具体的过渡安排。据知情人士透露,在今年7月前后的<条例>草案中,在附则中对新税法第五十七条做了进一步解释,明确{dy}款所称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是指依照新税法公布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区域性、行业性低税率优惠(15%和24%)以及地方所得税优惠的企业。

      而该款所称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是指依照新税法公布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项定期减免税优惠,也就是一般所说的"两免三减半"定期优惠(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免收、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对于第二款所称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也明确指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第三款所称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是指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但是,上述内容并没有在正式出台的<条例>中出现。了解立法进展的人士透露说,国务院将就此专门出台一个文件,明确过渡期的具体安排。

      据本报记者了解,对于原来享受15%和24%等区域性、行业性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25%的法定税率。具体办法是,对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五年中按照3%、2%、2%、2%、1%逐年增加到25%,对于享受24%的优惠税率的企业则一步到位,明年就实施25%的税率。

      对于原来享受"两免三减"定期优惠的企业,可以按原税法规定的优惠标准和年限开始计算减免税期,一直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如果企业还未获利,则优惠期从条例实施之日起计算,最多在5年内享受完优惠。

      而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将继续实施。

      知情人士还透露,五大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还可能获得一个新的"大礼包"。

      对在深圳、珠海、厦门、汕头、海南五个经济特区与上海浦东新区的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如果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即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服务)属于<xxxx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从取得收入开始计,可享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

      "这是在过渡期安排之外新设立的一项税收优惠,目前尚在讨论过程中。"前述人士透露说。

      除税收优惠过渡的具体办法外,财政部门还会对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收问题专门出台文件。早期的<条例>草案中曾专门有一节规定有关企业重组与清算中的税务问题。后来这部分内容被从草案中拿出,只是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而财税部门将在专门的文件中具体明确企业法律形式改变、资本结构调整、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分立等重组活动中的税务处理。

      这个文件还对具有关联交易性质的企业重组中的税务安排进行规范。对于交易方之间存在{bfb}控股关系,且股权受让方为中国境内企业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待遇,而其他跨境重组交易则要在重组交易发生时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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