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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到蒙古开矿:两个许可证一个都不能少

2010-06-22 19:00:26 阅读6 评论0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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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蒙古开矿:两个许可证一个都不能少      

 

●蒙古矿产丰富,铜、铅、锌矿床目前尚未开采   

●勘探许可证和开发许可证一个都不能少   

●矿产品出口免征增值税和出口关税   

●对石油、黄金开采有特殊规定    

矿床多且开采价值高 蒙古国国土辽阔,现已发现 80多种矿产,共计有 6000多个矿床(矿点)。目前已完 成研究和确定储量的矿床为: 7个铁矿床、 7个多金属矿床(锌、铅、银等)、 2个 铜-钼矿床、 10个钨矿床、 50多个锡矿床、 4个铀矿床、 40个萤石矿床、 50 多个煤矿床、 60个盐矿床和 100个冲积和硬岩金矿。已完成经济评估矿床 300多个 ,这些矿床均具经济开采价值。 其中,蒙古的铜矿资源比较丰富,主要矿床有额尔登特斑岩大铜(钼)矿、察干苏布尔加 斑岩铜(钼),矿石储量估计共有 8亿吨左右,目前尚未进行开采。铅、锌矿床有图木 廷鄂博锌矿和乌兰多金属矿,矿石储量分别为 770万吨和 6800万吨,目前也尚未 开采。此外,蒙古是世界上{zd0}的萤石生产国,目前已发现矿点 500多处,经过勘 探的约 30个。值得关注的是蒙古的石油勘查工作,目前所发现的石油资源比较少,在 东部探明大约 4亿吨的远景储量,还确定了朱温巴彦和查干埃尔斯两个石油远景区。   严格签发两个许可证 蒙古政府矿产资源的主要管理部门是工业贸易部。工业贸易部下设地质矿产资源政策协调 局和矿产资源管理局,前者主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法规的制定、监督、实施以及 有关协调工作;后者负责蒙古国矿产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蒙古的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实行许可证制度,由矿产资源管理局发放矿产资源项目勘探和 开发许可证。制度规定,一份许可证只能售予一个法人;同一份许可证多个法人提出申请 时,则按提出申请的时间顺序优先售予{dy}个申请的法人;许可证持有者向他人转让许可 证时,必须到矿产资源管理局办理正式转让手续;申请者支付勘探许可证及开发许可证第 一年的费用后,地质、矿山登记机关在 3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件。 关于勘探许可证的规定为:蒙古国公民、外国公民、法人都有权获得勘探许可证,并有权 将许可证全部或部分地转让、抵押给他人;勘探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并可延期两次 ,每次为两年;一个许可证可批准的勘探场地面积不小于 25公顷,不多于 40万公顷。 关于开发许可证的规定是:蒙古国法律法规建立并开展业务的法人,均有权获得开发许可 证,并有权将许可证全部或部分地转让、抵押给他人。开发许可证有效期为 60年,可一 次延期 40年。 此外,在蒙古开矿还必须取得有关环保部门的书面批准,除了要对开采过的矿区恢复原 地貌外,还要实行环保抵押金制度。即,要求开矿者将相当于实施环保措施所需年度预算  50%的资金作为抵押金,在项目实施前转入项目所属县(区)行政长官办公室专项账户内。   

开矿享受系列优惠 外国投资者在蒙古开矿可在税收方面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一是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所需 的机械设备免征 5%进口关税,增值税享受减免(正常税率为 15%)。二是矿产品出口 免征增值税和出口关税。三是开发矿产资源的企业,前 5年内其投资额达到 200万美元 以上的项目,可要求与财政部长签订“稳定经营合同”。稳定经营合同的期限为:投资额不 低于 200万美元的项目为 10年;不低于 2000万美元的项目为 15年。一般情况下,  3年~5年内免征所得税。四是经蒙古国政府批准,可免除向外国技术和管理人员收取岗 位费。 同时,到蒙古开矿须缴纳各种税费:一是所得税,根据企业年营业利润的多少来确定征 收 15%或 45%的所得税。二是矿产资源开发费,收费额度为全部销售金额的 2.5% 。三是土地使用费,按照用于矿产资源开发前该土地所属区、市、镇、其他居民点土地价 格标准的两倍收取。四是水资源使用费,矿产生产用水地表水每立方米收取 4图格里克(  1美元= 1130图格里克);地下水每立方米收取 6图格里克。五是回收国家投入的前 期勘探费,对于蒙古利用其国家财政投资勘探确定的矿产项目,持有其开发许可证的企业 ,自正式投产之日起,将前期勘探费平均分摊在五年内返还蒙古国家财政。   

开采石油有特殊规定 蒙古国的石油开发事务均由工业贸易部所属的蒙古国石油管理局负责,采取国际通用的与 外商签订《产品分成合同》的方式吸引外商进行风险投资。根据其石油分布情况,共划分 为  22个签约区块。 签约区块的预定:先提出进行石油开发业务活动的申请并填写《签约区块预定表》一并寄 到蒙古国石油管理局,在提交申请时应提前将每个区块 1万美元的预定服务费汇入蒙古国 石油管理局账户,并附汇款委托书。 签订产品分成合同:蒙古国石油管理局在与预定者谈判的基础上,将其意见及谈判草案一 并提交蒙古国政府批准。若政府未接受石油管理局的意见,将采取继续谈判或终止谈判的 措施。石油管理局将合同提交蒙古政府批准后生效。 费用标准:双方按产品分成合同商定的签约费、支出,根据商签合同公司的资金实力、对 区块的研究情况、提出的勘探工作量、是否有竞争者等因素,每个区块各不相同。按产品 分成原则,蒙古国政府将对开采的石油收取资源使用费,产品的 40%留给投资的企业返 还成本,剩余产品或收入由蒙古国政府与签约的企业按照合同商定的比例分成。 开采石油可单独享受以下优惠条件:一是签订稳定经营合同。在石油行业的投资者可与蒙 古国政府财政经济部长签订稳定经营合同。签订了合同,即可确保税收优惠条件在合同有效 期内不因税收政策的修改而变动。二是免交所得税。按产品分成原则与蒙古国政府签订合同 开展业务活动的外国企业,其分得产品的销售收入向国外汇出时免交所得税。三是免交关 税、增值税和特别税。按产品分成原则与蒙古国政府签订合同开展与石油有关的业务活动 的公司,其所需的设备和工具及其零配件、原料、汽油及工作人员所需日用品均免交关税、 增值税和特别税。四是签约者将其所分成的石油从蒙古国领土上运出时免交关税。五是签开采黄金要缴增值税 由于黄金属于贵重金属,在税费收取方面除上述规定外,还有以下特殊规定:一是缴纳 金增值税,税率为全部销售金额的 15%。二是外资企业除其采矿所用的机械设备免征增 税和进口关税外,其他方面基本无优惠。投资 200万美元以上的脉金矿,在与财政部 长签订《稳定经营合同》时,根据投资额的规模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三是砂金开采项 目,矿产资源开发费的缴纳标准为全部销售金额的 7.5%,税金仍为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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