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4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水业读者 ...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4 排水管渠和附属构筑物 [原创 2010-06-22 10:34:19]   
 

4.1.1  排水管渠系统应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和建设情况统一布置,分期建设。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远期规划的{zg}日{zg}时设计流量设计,按现状水量复核,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

4.1.2  管渠平面位置和高程,应根据地形、土质、地下水位、道路情况、原有的和规划的地下设施、施工条件以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污水汇集的地带。排水管宜沿城镇道路敷设,并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宜设在快车道以外。截流干管宜沿受纳水体岸边布置。管渠高程设计除考虑地形坡度外,还应考虑与其他地下设施的关系以及接户管的连接方便。

4.1.3  管渠材质、管渠构造、管渠基础、管道接口,应根据排水水质、水温、冰冻情况、断面尺寸、管内外所受压力、土质、地下水位、地下水侵蚀性、施工条件及对养护工具的适应性等因素进行选择与设计。

4.1.4  输送腐蚀性污水的管渠必须采用耐腐蚀材料,其接口及附属构筑物必须采取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4.1.5  当输送易造成管渠内沉析的污水时,管渠形式和断面的确定,必须考虑维护检修的方便。

4.1.6  工业区内经常受有害物质污染场地的雨水,应经预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才能排入排水管渠。

4.1.7  排水管渠系统的设计,应以重力流为主,不设或少设提升泵站。当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可采用压力流。

4.1.8  雨水管渠系统设计可结合城镇总体规划,考虑利用水体调蓄雨水,必要时可建人工调蓄和初期雨水处理设施。

4.1.9  污水管道和附属构筑物应保证其密实性,防止污水外渗和地下水入渗。

4.1.10  当排水管渠出水口受水体水位顶托时,应根据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设置潮门、闸门或泵站等设施。

4.1.11  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必要时可在连通管处设闸槽或闸门。连接管及附近闸门井应考虑维护管理的方便。

4.1.12  排水管渠系统中,在排水泵站和倒虹管前,宜设置事故排出口。

4.2.1  排水管渠的流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Q=Av                                                      (4.2.1)

式中:Q-设计流量(m3/s);

A-水流有效断面面积(m2);

v-流速(m/s)。

4.2.2  排水管渠的流速,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4.2.2)

式中:v—流速(m/s);

R—水力半径(m);

I—水力坡降;

n—粗糙系数。

4.2.3  排水管渠粗糙系数,宜按本规范表4.2.3的规定取值。

4.2.3  排水管渠粗糙系数

4.2.4  排水管渠的{zd0}设计充满度和超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重力流污水管道应按非满流计算,其{zd0}设计充满度,应按本规范表4.2.4的规定取值;

4.2.4  {zd0}设计充满度

  注:在计算污水管道充满度时,不包括短时突然增加的污水量,但当管径小于或等于300mm时,应按满流复核。

2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按满流计算;

3 明渠超高不得小于0.2 m。

4.2.5  排水管道的{zd0}设计流速,宜符合下列规定:

1 金属管道为 10.0 m/s;

2 非金属管道为5.0 m/s。

4.2.6  排水明渠的{zd0}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水流深度为0.4~1.0 m时,宜按本规范表4.2.6的规定取值。

4.2.6  明渠{zd0}设计流速

2 当水流深度在0.4~1.0 m范围以外时,本规范表4.2.6所列{zd0}设计流速宜乘以下列系数:

h<0.4 m          0.85;

1.0<h<2.0 m      1.25;

h≥2.0 m         1.40。

注:h为水深。

4.2.7  排水管渠的最小设计流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管道在设计充满度下为0.6 m/s;

2 雨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在满流时为0.75 m/s;

3 明渠为0.4m/s。

4.2.8  污水厂压力输泥管的最小设计流速,一般可按本规范表4.2.8的规定取值。

4.2.8  压力输泥管最小设计流速

4.2.9  排水管道采用压力流时,压力管道的设计流速宜采用0.7~2.0m/s。

4.2.10  排水管道的最小管径与相应最小设计坡度,宜按本规范表4.2.10的规定取值。

4.2.10  最小管径与相应最小设计坡度

4.2.11  管道在坡度变陡处,其管径可根据水力计算确定由大改小,但不得超过2级,并不得小于相应条件下的最小管径。

4.3.1 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宜采用管顶平接或水面平接。

4.3.2  管道转弯和交接处,其水流转角不应小于90°。

注:当管径小于等于300mm,跌水水头大于0.3 m时,可不受此限制。

4.3.3  管道基础应根据管道材质、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确定,可采用混凝土基础、砂石垫层基础或土弧基础,对地基松软或不均匀沉降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加固措施。

4.3.4  管道接口应根据管道材质和地质条件确定,可采用刚性接口或柔性接口,污水及合流管道宜选用柔性接口。当管道穿过粉砂、细砂层并在{zg}地下水位以下,或在地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防区时,应采用柔性接口。

4.3.5  设计排水管道时,应防止在压力流情况下使接户管发生倒灌。

4.3.6  污水管道和合流管道应根据需要设通风设施。

4.3.7  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冰冻深度和土壤性质等条件,结合当地埋管经验确定。管顶最小覆土深度宜为:人行道下0.6m,车行道下0.7m。

4.3.8  一般情况下,排水管道宜埋设在冰冻线以下。当该地区或条件相似地区有浅埋经验或采取相应措施时,也可埋设在冰冻线以上,其浅埋数值应根据该地区经验确定。

4.3.9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宜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道。

4.3.10  设计压力管道时,应考虑水锤的影响。在管道的高点以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气装置;在管道的低点以及每隔一定距离处,应设排空装置。

4.3.11  承插式压力管道应根据管径、流速、转弯角度、试压标准和接口的摩擦力等因素,通过计算确定是否在垂直或水平方向转弯处设置支墩。

4.3.12  压力管接入自流管渠时,应有消能设施。

4.3.13  管道的施工方法,应根据管道所处土层性质、管径、地下水位、附近地下和地上建筑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开槽、顶管或盾构施工等。

4.4.1  检查井的位置,应设在管道交汇处、转弯处、管径或坡度改变处、跌水处以及直线管段上每隔一定距离处。

4.4.2  检查井在直线管段的{zd0}间距应根据疏通方法等具体情况确定,一般宜按本规范表4.4.2的规定取值。

4.4.2   检查井{zd0}间距

4.4.3  检查井各部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井口、井筒和井室的尺寸应便于养护和检修,爬梯和脚窝的尺寸、位置应便于检修和上下安全;

2 检修室高度在管道埋深许可时一般为1.8m,污水检查井由流槽顶起算,雨水(合流)检查井由管底起算。

4.4.4  检查井井底宜设流槽。污水检查井流槽顶可与0.85倍大管管径处相平,雨水(合流)检查井流槽顶可与0.5倍大管管径处相平。流槽顶部宽度宜满足检修要求。

4.4.5  在管道转弯处,检查井内流槽中心线的弯曲半径应按转角大小和管径大小确定,但不宜小于大管管径。

4.4.6  位于车行道的检查井,应采用具有足够承载力和稳定性良好的井盖与井座。

4.4.7  检查井宜采用具有防盗功能的井盖。位于路面上的井盖,宜与路面持平;位于绿化带内井盖,不应低于地面。

4.4.8  在污水干管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需要时可设置闸槽。

4.4.9  接入检查井的支管(接户管或连接管)管径大于300mm时,支管数不宜超过3条。

4.4.10  检查井与管渠接口处,应采取防止不均匀沉降的措施。

4.4.11  在排水管道每隔适当距离的检查井内和泵站前一检查井内,宜设置沉泥槽,深度宜为0.3~0.5m。

4.4.12  在压力管道上应设置压力检查井。

4.5.1  管道跌水水头为1.0~2.0m时,宜设跌水井;跌水水头大于2.0m时,应设跌水井。管道转弯处不宜设跌水井。

4.5.2  跌水井的进水管管径不大于200mm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不得大于6m;管径为300~600mm时,一次不宜大于4m。跌水方式一般可采用竖管或矩形竖槽。管径大于600mm时,其一次跌水水头高度及跌水方式应按水力计算确定。

4.6.1  当工业废水能产生引起爆炸或火灾的气体时,其管道系统中必须设置水封井。水封井位置应设在产生上述废水的排出口处及其干管上每隔适当距离处。

4.6.2  水封深度不应小于0.25m,井上宜设通风设施,井底应设沉泥槽。

4.6.3  水封井以及同一管道系统中的其他检查井,均不应设在车行道和行人众多的地段,并应适当远离产生明火的场地。

4.7.1  雨水口的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按汇水面积所产生的流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及道路型式确定。

4.7.2   雨水口间距宜为25~50m。连接管串联雨水口个数不宜超过3个。雨水口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

4.7.3  当道路纵坡大于0.02时,雨水口的间距可大于50m,其型式、数量和布置应根据具体情况和计算确定。坡段较短时可在{zd1}点处集中收水,其雨水口的数量或面积应适当增加。

4.7.4  雨水口深度不宜大于1m,并根据需要设置沉泥槽。遇特殊情况需要浅埋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有冻胀影响地区的雨水口深度,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4.8.1  截流井的位置,应根据污水截流干管位置、合流管渠位置、溢流管下游水位高程和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

4.8.2  截流井宜采用槽式,也可采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管渠高程允许时,应选用槽式,当选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时,堰高和堰长应进行水力计算。

4.8.3  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设计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

4.8.4  截流井内宜设流量控制设施。

4.9.1  排水管渠出水口位置、型式和出口流速,应根据受纳水体的水质要求、水体的流量、水位变化幅度、水流方向、波浪状况、稀释自净能力、地形变迁和气候特征等因素确定。

4.9.2  出水口应采取防冲刷、消能、加固等措施,并视需要设置标志。

4.9.3  有冻胀影响地区的出水口,应考虑用耐冻胀材料砌筑,出水口的基础必须设在冰冻线以下。

4.10.1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应排除汇水区域的地面径流水和影响道路功能的地下水,其形式应根据当地规划、现场水文地质条件、立交型式等工程特点确定。

4.10.2  立体交叉道路排水的地面径流量计算,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重现期不小于3a,重要区域标准可适当提高,同一立体交叉工程的不同部位可采用不同的重现期;

2 地面集水时间宜为5~10min;

3 径流系数宜为0.8~1.0;

4 汇水面积应合理确定,宜采用高水高排、低水低排互不连通的系统,并应有防止高水进入低水系统的可靠措施。

4.10.3  立体交叉地道排水应设独立的排水系统,其出水口必须可靠。

4.10.4  当立体交叉地道工程的{zd1}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排水或控制地下水的措施。

4.10.5  高架道路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0~30m。每个雨水口单独用立管引至地面排水系统。雨水口的入口应设置格网。

4.11.1  通过河道的倒虹管,一般不宜少于两条;通过谷地、旱沟或小河的倒虹管可采用一条。通过障碍物的倒虹管,尚应符合与该障碍物相交的有关规定。

4.11.2  倒虹管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最小管径宜为200mm;

2 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0.9m/s,并应大于进水管内的流速,当管内设计流速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增加定期冲洗措施,冲洗时流速不应小于1.2m/s;

3 倒虹管的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一般不宜小于1.0 m,通过航运河道时,其位置和管顶距规划河底距离应与当地航运管理部门协商确定,并设置标志,遇冲刷河床应考虑防冲措施;

4 倒虹管宜设置事故排出口。

4.11.3 合流管道设倒虹管时,应按旱流污水量校核流速。

4.11.4 倒虹管进出水井的检修室净高宜高于2m。进出水井较深时,井内应设检修台,其宽度应满足检修要求。当倒虹管为复线时,井盖的中心宜设在各条管道的中心线上。

4.11.5  倒虹管进出水井内应设闸槽或闸门。

4.11.6  倒虹管进水井的前一检查井,应设置沉泥槽。

4.12.1 在地形平坦地区、埋设深度或出水口深度受限制的地区,可采用渠道(明渠或盖板渠)排除雨水。盖板渠宜就地取材,构造宜方便维护,渠壁可与道路侧石联合砌筑。

4.12.2 明渠和盖板渠的底宽,不宜小于0.3m。无铺砌的明渠边坡,应根据不同的地质按本规范表4.12.2的规定取值;用砖石或混凝土块铺砌的明渠可采用1:0.75~1:1的边坡。

4.12.2  明 渠 边 坡 

4.12.3  渠道和涵洞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渠道接入涵洞时,应考虑断面收缩、流速变化等因素造成明渠水面壅高的影响;

2 涵洞断面应按渠道水面达到设计超高时的泄水量计算;

3 涵洞两端应设挡土墙,并护坡和护底;

4 涵洞宜做成方形,如为圆管时,管底可适当低于渠底,其降低部分不计入过水断面。

4.12.4  渠道和管道连接处应设挡土墙等衔接设施。渠道接入管道处应设置格栅。

4.12.5  明渠转弯处,其中心线的弯曲半径一般不宜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5倍;盖板渠和铺砌明渠可采用不小于设计水面宽度的2.5倍。

4.13.1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渠、建筑物、构筑物等相互间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敷设和检修管道时,不应互相影响;

2 排水管道损坏时,不应影响附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

4.13.2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的下面。

4.13.3  排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或构筑物)的水平和垂直最小净距,应根据两者的类型、高程、施工先后和管线损坏的后果等因素,按当地城市管道综合规划确定。亦可按本规范附录B采用。

4.13.4  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道、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宜敷设在合流管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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