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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个人房产

《物权法》的拆迁补偿制度对房地产项目的影响房地产开发往往离不开房屋拆迁。根据我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原拆迁补偿安置合同中有关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因此,房地产项目转让后,房地产项目公司仍可能面临拆迁补偿的问题。目前在房地产市场,“拆迁难”成为普遍问题。随着《物权法》的正式实施,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受让人对房地产项目转让应该更为谨慎,对其法律风险应有更为充分的评估。
我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dy}百四十八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由此可见,我国物权法更加严格地限制了征收条件,细化了补偿标准,这必将使我国现行的征收拆迁补偿制度发生颠覆性的变化,无疑会增加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同时有可能延缓拆迁的进度进而影响房地产开发的速度。

 从经济的判断而言,中央认为“发展”已不是压倒一切的了,相反,过度发展倒是需面对的一个命题,无论是房地产开发,还是城市的扩容。因此,物权法一旦形成,对城市发展的负面影响已大大减小。相反,这种增加的难度,还有助于遏制过度发展的势头。

   有了物权法,真正拥有所有权的物业必然有着极高的价格,而通过出让具有所有 权的土地,必然给政府带来大量的财政收入,政府以此去建设大量出租型社会保障性物业,就构成市场与福利的完好平衡。商品房的价格就不再是政府关心的范围。

  物权法的核心,都围绕对最基层普通市民和农民的权益的保障。对普通市民而言,是住宅的业权的保障,住宅土地使 用期限到期后将自动延期,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也自动延期。而对商业用地却不涉及。这同国家大的产业实行垄断经营,另一方面保障基本民生的国家战略是一脉相承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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