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刘庄村的刘大孬罪不致死_缘分_百度空间

刘大孬用货车撞死拆迁者一案,震惊全国。也许谁也没有想到,一个老实巴交不善言语的普普通通的河南农民,却因撞死拆迁者立即聚焦了全国人民的目光,引起了广大网友的热议。然而,浇愁之杯认为,刘大孬用货车撞人,造成四死十一伤的严重事件,刘大孬的确有罪,但罪不致死。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 从官方媒体报道中看出,刘大孬本是一个不正常的人,因为南刘庄村是“自愿”拆迁,而且拆迁人员仅仅是对刘大孬进行“劝说”,更有防暴xx,公安民警,119消防车,110,120急救车,等大约有500多人为其“捧场”。而刘大孬却不领情,反而不分青红皂白发动汽车撞向拆迁人员,这足见刘大孬精神有问题;更何况,他还第二次开车撞向自己的村民,撞死了自己的堂弟,因此,刘大孬肯定有严重的精神方面的疾病,对于这样患有严重精神病的病人,应当及时送到精神病医院xx,而把他关在公安局,还扣押他的家人和全体亲友,更是有悖于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并且我国刑法也规定有严重精神病的人是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所以,刘大孬虽有罪,但罪不致死。  

   

   

二. 从村民实际反映的情况看,南刘庄村的拆迁政府拆迁手续不齐,不但没有《拆迁许可证》,而连补偿款都没付。《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和《物权法》第42条同时规定: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三项法律明确规定补偿是征收的首要因素,没有依法补偿,就无权征收;而无权征收,更谈不上所谓拆迁。所以,补偿是征收的前提。从以上三项法律可以看出,南刘庄村的拆迁属于政府非法暴力拆迁,是政府触犯法律在先,刘大孬以暴制暴在后。刘大孬只是依法行使了《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赋予的权力,是正当防卫,只是防卫过当。所以,刘大孬虽有罪,但防卫过当也罪不致死。  

   

   

总而言之,言而总之,无论从官方还是民间实际存在着的客观事实分析,刘大孬犯的都不是死罪。  

   

我们试目以待!  

痛打南刘庄拆迁事件中的几条五毛狗

南刘庄拆迁事件因为刘大孬撞死拆迁人员而聚焦了全国人民的目光,同时也引起了广大网友对事件主角刘大孬的巨大声援。不过,既得利益集团似乎在网友强大的声讨中不甘寂寞,雇用了几条五毛狗开始反吠了,且看五毛们的表演:  

 

某署名为“李是我爹” 的人在帖子《强烈要求依法惩处故意撞死四人的刘大孬-------刘大孬根本不是抗拆迁而撞人!!》中写了四点为其主子辩护。  

   

笑你是脑残一点也不过分,你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来当《拆迁许可证》用?这不是刘大孬的支持者们需要举出拆迁单位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证据!而是你的主子要把《拆迁许可证》公示给纳税人看!如果你的主子有《拆迁许可证》 ,为什么心虚?你哪个不好学?偏偏把阿q的泼皮本事学了过来,阿q在偷了尼姑庵的萝卜被小尼姑抓到时便大耍泼皮:你说萝卜是你的,那么你叫它,看它会应么?  

   

没有公章的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率,没盖公章没协议就来强拆,那就是抢劫和掠夺!只有土匪才有如此所为,提醒你,别给你主子丢脸了。你这句话已经把你主子的狼子野心暴露无遗了!如此不学无术的奴才也被你主子放出来乱吠,恰恰证明了你主子也是个昏庸无道的窝囊废!  

   

你可以脑残,难道还瞎了眼不成?刘大孬的车被xx砸烂,人也被xx群殴,在这种情况下,谁能保证刘大孬不被xx活活打死!要知道,不久前,武汉的六十多岁的王翠云就是被拆迁人员当众活理而死的。谁知道拆迁人员还倘存多少人性?你睁着眼睛说瞎话称刘大孬的财产权和生命权没有受到损害?难道要把刘大孬活活打死才算受到损害?!  

   

你脑残残到何等地步?怎么总是要刘大孬的支持者举出证据?防暴xx,公安民警,119消防车,110,120急救车,等500多人是去保护还是镇压?你的主子如果有协仪有《拆迁许可证》为什么不拿出来?  

   

敬告“李是我爹” keepkkk “城总池子” “祈祷祈祷”等几个五毛,不管你换了马甲没有,你们想无耻也该无耻出个水平来,你们的主子够窝囊废的了,别再来天涯丢人现眼了,为了赚五毛便拚命去舔你们主子的屁股,恶心不?  

   

同时,你们几个五毛开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闭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似乎很懂法,但是,睁开你们的眼睛看一下以下几条法律: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和《物权法》第42条同时规定: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三项法律明确规定补偿是征收的首要因素,没有依法补偿,就无权征收;而无权征收,更谈不上所谓拆迁。所以,补偿是征收的前提。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对房屋拆迁补偿作出的规定是将拆迁与补偿同时进行,《条例》规定的是征收是补偿的前提。所以,《条例》与上述三项法律严重抵触。  

依据《宪法》第13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条的规定,征收、补偿的是国家,补偿与征收由国家来完成。而《条例》第4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条例》第4条第2款的规定,实施补偿的拆迁人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而不是国家。很明显,《条例》是通过偷梁换柱的手段来把自己凌驾于《宪法》之上的。  

一部敢于挑战国家《宪法》xx的罪恶之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即将被扫进历史的垃圾堆里了。今年二会,已明确表示用新的法律来取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部恶法,你们这几个五毛小丑还为之手舞足蹈地表演,真是见过无耻的,但还没见过如此无耻的!  

提醒你们几个五毛,做人要自重,为了五毛就甘心情愿地做帮凶,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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