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标准
{dy}节
一、承揽合同的一般判断标准
含义: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与定作人双方约定,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给承揽人的合同。
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2、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
3、定作物具有特定性;
4、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对定作物承担一定的风险;
5、诺成、有偿、双务合同。
二、与几类相似合同的区别标准
(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标准
1、合同目的不同;
2、合同对标的物的特定性要求不同;
3、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交付,而承揽合同中则并不一定必须要求承揽人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
4、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监督和检查承揽人的工作,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则无此项权利;
5、对标的物的风险和责任负担不同。
(二)承揽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标准
1、承揽合同中仅存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的关系,而委托合同中,是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关系;
2、承揽人要自己承担风险和责任,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要承担事务处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
3、是否必须为有偿合同;
4、承揽合同一般需要交付工作成果,委托合同一般只是要求受托人处理一定的事务,虽然处理会有结果,但区别于工作成果。
(三)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标准
1、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的标的物不同;
2、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不同;
3、在两种合同中,因工作过程中发生损害的责任负担者不同;
4、由于两种合同对标的物的要求不同,所以两种合同中的提供劳务方取得报酬的要求也不同。
(四)承揽合同与悬赏广告的区别标准
1、要约是否向特定人发出;
2、承揽合同中强调工作成果由特定人完成,悬赏广告则不需要;
3、承揽合同为诺成合同,悬赏广告为实践性合同;
4、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悬赏广告则不可以。
三、对具体内容不同的承揽合同如何对待的标准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1、加工合同
含义:定作人向承揽人提供原材料,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工作,为定作人加工该材料,将其加工成符合定作人要求的成品并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强调材料必须由定作人提供。
2、定作合同
含义:依合同约定,由承揽人自己准备原料,并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工作对该原料进行加工,并按定作人的要求制成特定产品,将该产品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产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3、修理合同(动产)
含义:定作人将损坏的物品交给承揽人,由承揽人负责将损坏物品以自己的技术、工作负责修理好后归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其返还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4、不动产的修缮合同(不动产)
5、改造、改制合同
含义:依当事人约定,定作人将其物交给承揽人,由承揽人将其改造、改制成另一物,定作人接受这种改造、改制物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6、设计合同
含义: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为定作人提出的一定项目进行设计,提出一定的计划、方案,定作人为此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区别于建筑物施工的设计,如时装设计。
7、印刷、打印合同
含义:定作人将自己的文稿或图表交付给承揽人,由承揽人利用其设备、技术,以自己的工作为定作人打字、制表、印刷等等,制作成符合定作人要求的形式,定作人接受其劳动成果并支付报酬。
8、复制合同
含义:承揽人依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样品重新依样制作成若干份,定作人接受该复制品并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9、测绘合同
10、检验、鉴定合同
第二节
一、承揽人义务的判断标准
1、承揽人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
(1)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要首先履行工作义务,以自己的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之后,才能向定作人请求报酬。因此,承揽人不能以定作人未支付报酬为由而主张“同时履行抗辩”。约定先行支付部分报酬除外!
(2)因可归责于承揽人的事由而使其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时,一般情况下仅可以要求减少报酬,不轻易解除合同。除非时效有特殊意义,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
(3)在承揽工作期间,因可归责于承揽人的事由而使其显然不能如期完成工作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预期违约)。
2、承揽人应以自己的工作依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
《合同法》253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254条: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3、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要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定作人的具体要求是承揽人完成合同约定工作成果是否合格的标准。
《合同法》262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承揽人依约提供材料或接受定作人提供材料的义务
1、在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时承揽人的义务(加工合同)
(1)及时验收、通知
《合同法》256条: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2)妥善保管
《合同法》265条: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由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时承揽人义务的判断标准
《合同法》255条: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三、承揽人接受定作人检验、监督义务判断标准
《合同法》260条: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四、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义务的标准
《合同法》261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五、承揽人对工作成果瑕疵担保义务的判断标准
六、承揽人保密和通知义务的标准
《合同法》266条: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七、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义务的承担标准
《合同法》267条: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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