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16 21:28:08 阅读7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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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清水
如果敲诈政府罪成立的话,只有一种可能,公权转化为私权,即政府是个人的,以使其与自然人一样,把自己及亲属的生命、身体、名誉等等,置于广阔的社会背景之下,承受着同样的压力,和同样可能遭受到的不法侵害。舍此,我实在想不出来,政府怎么会被个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用了财物?即使退一步讲,这罪名真的成立了,你政府也未免太无能了吧?你连自己都保护不了,都被敲诈了,还指望你能保护谁呢?这新罪名所导致的后果,只是让个别人倒了霉,而跟着倒霉的,却是一级的政府。其余百姓人等,不免岌岌可危,有累卵之感:连政府都这样了,我们还有什么指望!
当然“敲诈政府”一词,也不是不可以使用,但那与“强奸民意”一样,只是措辞,而不是罪名。它可以用来谴责某些不合理的要求或不道德的做法,也可以用来表达某种愤怒的情绪,但却不可以构陷入罪。以此类推,什么抢劫政府,绑架政府,在用词遣句方面,是没有什么禁区的,顶多也就是力求准确,力求规范。不过,以此圈定罪名,如果动辄科以抢劫政府罪,绑架政府罪,就不是法治国家的作为了,这与敲诈政府罪一样的愚蠢。
“强奸民意”相对于“敲诈政府”,也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指违背人民的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强迫人民服从自己的行为;或者把自己做的坏事说成是人民的意愿。本来这也与敲诈政府一样,只是一个形象的比拟,并非抽象的立法,无非说明这事情做的不地道罢了。
其实,“民意”时常被“强奸”,但从未听说过有谁以此为罪名被惩办,而“政府”不可能被“敲诈“,却为何经常有人被判刑了呢?政府不是个人的,没有必要打扮得如此的可怜兮兮,又是被敲诈,又是被诽谤。倘若所谓的敲诈政府可以判刑,那么,强奸民意也应入罪,而且,没有强奸民意在前,就没有敲诈政府在后,要惩办,也应先从强奸民意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