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上越野车 货车赔了3.27万贬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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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冯璐 陈敏征记者开永丽)成都市中院日前对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认定受损车辆贬值损失应由肇事司机和登记车主承担,法院二审依法驳回肇事司机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肇事司机和登记车主运输公司连带赔偿郑刚4万余元;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限额内直接赔付郑刚2万余元。 货车追尾 越野车贬值损失3万余元 2009年5月,陈林驾驶的货车因操作不当与郑刚驾驶的一辆越野车发生追尾相撞,经交警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陈林对事故负全责。7月,郑刚对受损越野车进行了鉴定评估报告,结果确定越野车在此次事故中的贬值损失为3.27万元。 在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后,郑刚将陈林、货车登记车主运输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决二被告及第三人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修理费3.17万元、车辆贬值损失3.27万元、车辆评估鉴定费3500元。 法院审理查明,陈林与运输公司系挂靠关系,并确定郑刚的全部损失为6.59万元,其中车辆贬值损失依评估报告确定为3.2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陈林承担事故全责,该货车系挂靠在运输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且登记车主也为运输公司,因此,除去保险公司应直接赔付给郑刚2.416万元,运输公司及陈林对郑刚的其余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维持原判 肇事司机和车主连带赔偿 陈林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郑刚单方所作评估鉴定出的车辆贬值损失明显过高,且即使存在车辆贬值损失,也应由保险公司赔偿。”陈林上诉辩称。运输公司也认为,受损车已经修好,就不应再支付车辆贬值损失。 成都中院二审认为,受损越野车从购买到发生事故仅一年多,行驶2.8万公里,因追尾造成车后部损坏变形,非一般擦挂,修复未超过双方确认的范围。郑刚有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陈林没有提供证据足以xx鉴定结论,且评估确认的车辆贬值损失与法院查明的事实吻合。故确定车辆贬值损失为3.2 7万元,并应由陈林承担。 同时,陈林与运输公司系挂靠关系,挂靠人对外都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被挂靠人享有运行利益,故登记车主运输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陈林仅投保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中并未将车辆贬值损失作为赔偿的范围。故对陈林的相关上诉请求二审也不予支持。 (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