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注册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发展简史阿里巴巴davidwangtm的博客BLOG

我国商标注册管理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发展简史

资料整理:王三五

一、1991年以前的商标核转制度

  由于我国曾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而商标则被作为各级政府监控产品质量和管理经济运行秩序的一种手段。

  建国之后,为方便外国人、外国企业及港澳企业到我国和我国企业到国外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及其他商标事宜,国务院于1957年1月21日批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处(即现在的专利商标事务所)为我国{dy}家开展涉外业务的代理机构。当时这种涉外的事宜规定由国务院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组织代理的。

  而国内企业申请办理商标注册、变更、转让、注销、补证、续展等事项,则于1956年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首先提出并在全国推行核转制。在核转制下,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都必须经过其所在地区、县工商局,转市、地工商局,再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zh1}报呈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因此从本质上说,核转制实际上也是一种代理制,是一种非民事委托的、由各级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强制代理行为。

  1979年恢复全国商标统一注册后,国内企业申请商标注册仍实行核转制。

  1983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补发注册证等有关事项,应当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转。”

  198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商标核转工作若干规定》,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者申请办理商标注册、变更、转让、注销、补证、续展等事项,实行二级核转制度,即申请人所在地县(市)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申请书件向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申请书件向商标局核转;经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计划单列市和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接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的申请书件,并向商标局核转。县、省两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核转工作,主要是对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手续的审核。对于手续齐备,而不符合商标法律法规的,只可以对申请人提出修改建议,不能驳回申请。申请人坚持上报商标局的,省、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在签署意见后照转。

  在1991年以前,一直沿用了近40年的这种方式被称为“商标注册核转制”。

  商标注册核转制的实行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在我国实行计划经济时期,核转制有力地指导了企业的商标工作,同时培育了新中国一代商标法律人才,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二、1990年~1998年由商标核转制向制的逐步转换

  1987年以后,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随着商标事业的迅速发展,尤其是我国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量日益增多,实行多年的核转制已不再适应经济体制发展的要求。一是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二是政府行政管理机关既是管理者又从事代理行为,其双重角色不符合行政机构改革的要求;三是与国际惯例相违背,不利于日益频繁的商标领域国际合作的需要。为了适应形势的发展,完善我国的商标法律制度,实现行政职能与服务职能的分离,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逐步推行制。1988年修改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990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制的通知》,决定在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四川、沈阳、广州、重庆、南京、成都、长春、珠海等13个省、市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商标事务所。

  为了做好试点工作,商标局于1990年9月在广州市召开了有13个省、市试点单位参加的“首届工作座谈会”,研究了制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及解决办法。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商标局于1991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制试点工作调研会”,湖北省、上海市、沈阳市、成都市、南京市、常州市等六家基本完成筹备工作的试点单位参加了会议。经过研讨,进一步明确了商标事务所的性质、职能、任务等。1991年5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湖北省、上海市、沈阳市、成都市、南京市、常州市等6家商标事务所为首批国内机构,开展国内业务。1991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前一阶段试点工作的实践,发出《关于建立试点商标事务所,推行制的补充通知》,对商标事务所的性质、代理内容、代理范围及其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商标事务所是专门从事业务的机构,属事业单位,实行自收自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主管机关是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商标事务所在试点期间代理国内注册及其他有关事宜,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商标注册;2、申请商标续展、转让、变更、补证及注销注册商标;3、商标异议和商标评审;4、商标案件;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6、商标设计和商标咨询;7、依有关规定确定的其他有关商标事宜。

  (三)关于代理区域范围问题。在制试点期间,原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的商标事宜,转为由商标事务所代理,但不得跨地区代理。省会所在市的商标事务所代理本市范围内的商标事宜。对《商标法》规定不需经过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转的商标事宜,如异议、评审、诉讼案件等,商标事务所可以跨地区进行代理。

  (四)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的省、市在由核转制向代理制过渡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统筹安排,做好衔接工作。正式开展制的省、市,原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的商标核转工作应停办。

  1990年全国商标工作会议确定:经济比较发达的江苏省作为全国推行代理制的试点地区,先在江苏省范围内推行代理制。在江苏省全面推行制的进程中,根据党的十四大提出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经过充分调研,江苏省提出跨地区代理的设想。江苏省的这一设想得到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从1993年5月1日起,在江苏省内实行跨地区代理。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1993年在全国全面推行制。按照1993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1993年6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关于申请商标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从1993年7月1日起,商标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及办理其他商标事宜,也可以自愿选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认可的组织办理;从1993年7月1日起,的代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商标核转工作同时停止。至此,商标核转制向制的接轨工作基本完成。

  1994年6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对代理组织设立条件、指定或认可程序、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实现了组织及其业务的规范化管理,标志着我国制的正式确立。

  截至1995年底,我国已有组织100家,人约600名;机构分布于全国70余座城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基本满足企业商标法律事务需要的服务体系。

  三、1998年~2003年体制逐步转向社会开放

  1998年以前,由于绝大部分机构是从各级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离出来的,并仍隶属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事业单位,没有脱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人、财、特等方面普遍缺乏必要的经营自主权和经营活力,经营机制相对僵化,因而很难成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标法律服务中介机构,部分人的素质不够高,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和事业的客观需要。另一方面,社会上相当一部分有能力从事业务的高素质人才和工商系统外的一些单位不能从事业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力资源配置的效率,制约了我国事业的发展。

  1999年4月8日至9日在广东顺德市召开的全国商标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确立了商标,代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逐步向社会放开,把机构全面推向市场,从根本上促进我国工作的健康发展。1999年12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1994年颁布的《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作了修订,颁布了《管理办法》,并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办法面向社会放开业务,并取消了涉内、涉外业务的区分;改革了机构的审批程序,由原来的“先登记后特许”改为“先特许后登记”;建立了“两证执业”制度,即人的执业证书和资格证书相分离;健全了监督机制,对人和机构的违法违纪行为加大处罚力度。

  2000年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下发《关于实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贯彻落实《管理办法》作了具体规定,取消了机构涉内、涉外代理业务的限制,开始对机构进行复核,并对机构的分支机构进行清理。2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制定下发《人资格考核办法》和《人资格考试办法》,并决定从3月1日实施。8月9日至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黑龙江哈尔滨市召开全国会议,全面总结了我国推行制以采工作的经验,认真分析了行业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研究探讨了我国业的发展方向。9月16日,全国人资格考试在北京、广州、杭州、成都、西安、沈阳六个考区同时举行,这是我国实行人资格制度以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首次面向全国举行的考试,使我国体制改革迈出了关键的一步。此次考试共有4000多人报名,2600多人参加了考试。经过公开、公正录取,共有540人通过考试,获得人资格证书。

  2001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精神,按照清理整顿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积极配合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的工作,就我国行业的专业名称、法律地位以及专业资格获得方式等问题积极进行协商,进一步推进我国的体制改革。

  至此,一个统一的、开放的、高效的、充满生机活力并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有中国特色的体制初步形成。近年来据统计,通过机构代理的件已占到每年商标总申请量的3/4,行业为我国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商标事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四、2003年,体制全面向社会开放

  虽然,全国的体制初步形成,我国的商标事业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行业中所存在问题也日趋突出,主要表现在执业机构体制方面。由于相当数量的机构并没有真正地脱离原隶属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藕断丝连,许多机构由于多年的官商恶习未改,人员素质低,仍需凭借所依靠工商机关的权力或影响招揽业务,有的机构甚至成了某些工商机关用来赚钱的工具。一些工商机关对下属机构的保护,致使成了低素质垄断下利润丰厚的肥水行业,许多机构几乎成了仅以中介代理为主的邮差行业。对此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十分重视,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支持并督促各地工商局在当地政府的部署下尽快完成脱钩改制工作。

  2000年9月19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1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范围的通知》(国清〔2000〕1号)的规定,各机构应按规定的时限与所属或挂靠单位脱钩,并实行改制。

  2001年 年11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1〕83号),再次强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不得兴办、代管各类市场及其他经营实体。工商行政管理人员不得在各类市场及其他经营实体中任职或兼职。

  2002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文“ 关于机构脱钩改制工作的通知” 中指出“2000年9月19日,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和我局联合发出通知,对各类中介机构在脱钩改制工作中的企业登记注册问题作了具体部署。……。截止到2001年11月底,全国有9家机构基本完成了脱钩改制工作。但是,一些地区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采取的措施不够有力,有的甚至采取观望、等待态度,致使机构脱钩改制工作进展缓慢 。”文件还规定 “ 对未在2002年4月10日前制定脱钩改制方案并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在2002年6月30日前未将脱钩改制报告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机构,从2002年6月30日起不得承接新的业务,并在2002年8月1日前与委托人办理终止委托或者转委托手续,同时到我局办理机构注销手续 。”

  2003年4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文件的精神,向全国的工商部门下发了“关于行政审批取消有关工作的通知”,彻底取消了“ 取消机构审批和人资格核准行政审批 ”,并通知规定“ 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的机构,尚未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应根据国务院关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的要求,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并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合伙企业。逾期,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不得为其通过2003年度年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不再受理其代理的商标业务 。”

  至此,从2003年5月20日起,我国的行业开始进入了一个全面开放的高速发展时期。 



无显示 无显示
郑重声明:资讯 【我国商标注册及商标代理组织的发展简史阿里巴巴davidwangtm的博客BLOG】由 发布,版权归原作者及其所在单位,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企业库qiyeku.com)证实,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若本文有侵犯到您的版权, 请你提供相关证明及申请并与我们联系(qiyeku # qq.com)或【在线投诉】,我们审核后将会尽快处理。
—— 相关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