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 编制情况的报告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国家发改委办公厅2009年5月11日下发《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09)1015号文),批准{zg}法院启动《国家法官学院地方分院建设标准》的编制工作,表明国家对法官培训工作的高度重视。该项目标志着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将实行国家统一标准,纳入政法基础设施建设,由国家投资保障的人民法院教育培训改革与发展新格局即将形成。 在此,由衷地感谢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国家机关对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大力支持;感谢各位领导、专家百忙之中前来参加《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评审会议,对该项目编制工作进行指导。 下面就《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做如下汇报说明。 一、《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编制概况 {zg}法院对《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分院建设标准》)编制工作十分重视,成立了以沈德咏常务副院长为组长,万鄂湘、苏泽林、景汉朝副院长为副组长的《分院标准》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统筹规划《分院标准》编制系列工作。 根据{zg}法院领导的指示和编制工作方案要求,{zg}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法官学院山东分院及河南分院等单位业务骨干组成了《分院建设标准》编制小组,具体负责《分院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调查研究、资料收集、文本起草、征求意见、修改论证工作。 (一)、《分院建设标准》前期编制工作 《分院建设标准》前期编制工作自2009年6月起至2009年10月,为期5个月,是《分院建设标准》的框架研究与基础调研阶段。 《分院建设标准》从无到有,标准制定工作没有相仿的、现行的培训机构国家建设标准可资参考。编写小组认真学习研究了其他国家建设标准,重点研究了《农村普通中小学建设标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办公建筑设计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高等学校来华留学生生活用房建设标准》、《科学技术馆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标准》等国家标准,借鉴了人民法庭建设标准的编写先例,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法院教育培训工作与分院建设实际,研究制定了《分院建设标准编写方案》与《编写大纲》,上报{zg}法院审批后,迅即开展调研与编撰工作。 在编写工作中,编写小组注意既务实工作,也超前考量;既贯彻国家基本要求,也切合法院队伍建设实际,自觉将分院标准编写工作纳入人民法院教育培训改革与发展大局。 其间,编写小组三次发函调取全国各分院建设资料,前后统计分析、测算评估分院建设数据5000余个。在国家法官学院建设史上,《分院建设标准》编撰小组{dy}次对32个分院机构、师资、基地、经费等基础数据进行分类汇总、量化分析。其汇总数据不但为《分院建设标准》制定工作提供了翔实材料,而且为建设国家法官学院为龙头、各分院相互配合、集中统一、辐射全国的法官教育培训体系提供了基础资料。 (二)、《分院标准》中期编制工作 《分院建设标准》中期编制工作自2009年11月起至12月止,为期2个月,是《分院建设标准》的征求意见与科学论证阶段。 2009年11月11日,起草小组拿出《分院建设标准(一稿)》,召开杭州座谈会,征求国家法官学院北京、天津、山东、江苏、浙江、上海、广东、四川等8省市分院意见。会后根据座谈会意见,起草小组对《分院建设标准(一稿)》进行修改。 2009年11月25日,起草小组拿出《分院建设标准(二稿)》,专题召开《分院建设标准》南宁座谈会,实地考察广西分院建设。国家法官学院广西、广东、湖南、湖北、海南、山东、江苏、四川、河南、黑龙江分院等10省市分院与西安司法xx分院院长到会提出修改意见。 2009年12月22日,起草小组根据南宁会议意见,修改拿出《分院建设标准(三稿)》,征求“2009年国家法官学院分院院长会议”(哈尔滨会议)意见。国家法官学院三十二个分院院长参加会议,研究讨论了相关标准,并提出详细修改建议。 (三)、《分院建设标准》后期编制工作 《分院建设标准》后期编制工作自2010年3月起至2010年5月,为期3个月,是专家指导《分院建设标准》编撰工作并逐步完善阶段。 2010年3月9-20日,起草小组在北京温都水城与九华山庄召开封闭写作会议。国家发改委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清华大学等有关单位专家出席会议并给与具体指导。在专家的指导下,起草小组按照新的编撰体例、指导思想与编写要求,较大幅度地对原稿进行修改论证,拿出《分院建设标准(四稿)》 2010年3月25-27日,{zg}法院行装局在长沙召开审稿会议,召集法院系统部分领导与专家,对建设标准进一步研究修改。 2010年4月,{zg}法院将《分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正式下发全国各高级法院和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征求意见。 2010年5月,{zg}法院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和进一步修订后的《分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全国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另外,编制组认为,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政法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编制和修订工作的通知》所确定的《国家法官学院地方分院建设标准》名称可否去掉“地方”二字,其标准名称更改为《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以符合现已存在的国家法官学院专门分院称谓的实际情况。 二、全员培训原则与分院建设规模问题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是{zg}人民法院所属国家法官学院的分支机构,也是省级法院教育培训机构。国家法官学院地方分院的主要任务是所辖区域法院干警的全员培训,包括拟任法院领导干部的任职资格培训、各级法官的晋级资格培训、全体法官的续职培训、预备法官培训,司法xx培训,以及法院系统的其他人员培训工作。 (一)全员培训的概念与依据 法院工作人员的全员培训,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全体法院工作人员分类进行培训的制度体系。 按照人民法院内部不同岗位的性质特点,遵循司法规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为以下八类:领导干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xx、政工行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后勤服务人员。 其中,“领导干部”指在各级法院担任中层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各级法院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工作。领导干部同时是法官、司法xx、政工行政干部或专业技术人员的,其培训类别按领导干部计算。如领导干部培训不能涵盖的,按相应的法官岗位或其他岗位人员培训要求计算。 全员培训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xx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2010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法官培训条例》、《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人民法院司法xx培训暂行办法》、《关于加强全国法院司法xx训练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司法xx训练大纲》及有关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2006年1月21日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三条确定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原则:“全员培训,保证质量。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 {zg}人民法院2009年3月25日印发的《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要求“建立符合法官职业特点的在职培训制度。推行法官全员定期集中培训制度。” (二)全员培训的具体内容 1、领导干部培训要求 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三条规定“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zg}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日印发、2006年3月30日修订的《法官培训条例》第二条规定“初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培训。” 第十五条规定“任职培训,要按照岗位规范要求,进行以提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管理与业务能力为主要内容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半月。” 2、法官晋级培训要求 {zg}人民法院印发的《法官培训条例》第二条规定“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培训。” 第十五条规定“晋级培训应注重高级法官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个月。” 3、法官续职培训要求 {zg}人民法院印发的《法官培训条例》第二条规定“法官履职期间,须接受续职培训。” 第十五条规定“续职培训应注重所在岗位专业知识更新的培训和审判业务技能提高的培训。法官每年接受续职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半个月。” 4、司法xx培训要求 {zg}人民法院1999年4月19日印发的《人民法院司法xx培训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新录用司法xx初任培训时间不少于2个月。”第十一条规定“警衔晋升和新任司法xx职务培训时间不少于1个月。”第十二条规定“专门业务和岗位培训时间不少于15天。” {zg}人民法院2005年3月16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全国法院司法xx训练工作的意见》,要求全面实施“三个必训”制度:“一是全面实施首任和上岗必训,培训时间10-30天;二是全面实施职务和警衔晋升必训,培训时间10-30天;三是全面实施司法xx年度职能训练,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5、预备法官培训要求 {zg}人民法院印发的《法官培训条例》第二条规定“拟任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 第十五条规定“预备法官培训应注重岗位规范、职业道德和审判实务的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一年。” 6、人民陪审员培训要求 {zg}人民法院2006年3月30日印发的《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在“初任培训”部分里规定:“初任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培训的面授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7、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培训 中共中央印发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zg}人民法院印发的《2006年-2010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在“续职培训”部分里规定:“在重点开展各类法官培训的同时,认真组织好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xx、司法政务人员等其他工作人员的培训。其他工作人员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法院系统的全员培训,作为一项业已确定实施的法院教育培训基本原则,体现了国家要求与法院实际的结合,国家法制建设与法院队伍建设的结合,司法能力建设与宏观战略目标的结合。全员培训既是制定分院建设标准的催化剂,也是具体确定各个分院建设规模的基本原则。 三、培训基地短缺与留有发展余地问题 (一)培训基地短缺问题 截至2009年10月底,全国法院共有干警320641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全员培训的要求,以及法院系统“逢进必训”、“逢晋必训”原则,各级各类法院工作人员每年至少需要参加一次相关培训,担任特定领导职务或晋升职级的人员需要参加两次以上培训。 国家法官学院各分院年度培训数量的不断增长,也表明了法官等法院工作人员对教育培训工作的内在需求。 2008年,共培训干警70281人。其中,法官续职培训1280人,基层法院院长培训1222人,预备法官培训7530人,司法考试培训3704人,各类审判业务培训37771人,其它培训18774人。 2009年,国家法官学院各分院共培训干警175740人。其中,领导干部10704人,法官93320人,法官助理9630人,预备法官9335人,司法xx7638人,其它人员32248人。2009年培训数量比2008年增长了250%。 但国家法官学院各分院现有的培训基地规模严重不足,部分分院没有培训专属基地,无法满足全员培训的法定要求,制约了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与健康发展。 截止2009年底,没有法官培训专属基地的有山西、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海南、青海、宁夏、贵州、四川等11个分院;培训基地建筑面积不满1万的有辽宁、重庆、西藏、甘肃、新疆等5个分院;培训基地建筑面积1万以上不满2万的有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云南、陕西、西安司法xx分院等8个分院;培训基地建筑面积2万以上不满3万的有北京、天津、上海、河南、广东、广西等6个分院;培训基地建筑面积3万以上的有吉林、山东2个分院。显然,培训基地短缺与基地建筑规模过小,是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中急需解决的突出问题。 (二)建设规模分类问题 国家法官学院各分院基本建设规模,客观上主要取决于培训数量的大小不同。全国各地法院工作人员数量分布不均,培训数量差异较大,为科学规范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本标准将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分为三类,以同期培训人数作为分院分类的基本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按照人民法院内部不同岗位的性质特点而确定的人民法院八类工作人员(领导干部、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xx、政工行政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及后勤服务人员)均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xx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法官培训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 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按照职业培训人数不同来确定建设分院的建设等级,以确定为三个等级较为科学,也符合不同建设规模的分院建设的合理布局要求。 三个等级具体如下:年度总培训人数不满5000人(不含5000人)的分院为三类分院;年度总培训人数在5000人以上、不满15000人的分院为二类分院;年度总培训人数在15000人(含15000人)以上的分院为一类分院。 照此划分标准,三个等级分院建设布局为:年度总培训人数不满5000人的三类分院6个(1个直辖市分院,2个自治区分院,2个省分院,1个专业分院);年度总培训人数在5000人以上、不满15000人的二类分院20个(3个直辖市分院,3个自治区分院,14个省分院、),年度总培训人数在15000人以上的一类分院6个(6个省分院)。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各级各类法院工作人员每年须参加一次脱产培训。法院各类人员应接受脱产培训的种类与期限如下: 1、法院领导干部培训:任职培训以45天为期,每年接受续职培训以15天为期; 2、法官培训:晋级培训以30天为期,每年续职培训以15天为期; 3、司法xx培训:新录用的初任培训以60天为期,警衔晋升以30天为期,岗位培训以15天为期; 4、预备法官培训:以1年为期; 5、人民陪审员培训:初任培训以3天为期; 6、其他人员培训:续职培训以12天为期。 根据以上培训类别与期限的规定,结合法院工作特点与审判工作需要,同时认可其他党政培训对法院培训的减免替代,根据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标准,在确定培训规模时,本标准仅以法院全员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为年度培训数字,以平均各类培训15天为限,每年按10个有效培训月测算,将三类分院的培训规模确定为: 一类分院同期培训500~700人,年度培训5000~7000人; 二类分院同期培训400~499人,年度培训4000~4990人; 三类分院同期培训300~399人,年度培训3000~3990人。 对于法院人数超出本标准一类分院培训员额较多的分院建设,按实际培训规模需要,可以单独报主管部门批准,适当增加建设规模。 (三)留有发展余地问题 1、本标准测算分院建设规模时,以2009年全国法院在编干警人数为计算基础。各地法院实有干警人数,因为含地方编人员与聘用制人员,远远大于本准测算数字。例如本标准测算的各级法院司法xx基本数字2.8万人,实有人数为5.1万人(含地方编与聘用制人员)。 鉴于各地法院的地方编人员与聘用制人员也系法院工作人员,必须接受相关职业培训。因此,本标准所确定的各类分院建设规模,实际上尚无法xx满足法院现有人员的实际需要,分院实际规划与建设应留有余地。 2、本标准测算分院建设规模时,未包含即将增编人员。2010年4月22日,{zg}法院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正式宣布:经中央批准,全国法院今后5年内增编4万人。为此,分院实际规划与建设应留有余地。 3、本标准测算分院建设规模时,仅以法院全员的三分之一至三分之二为年度培训数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全员培训应每年每人一训。 同时,在培训期限上,本标准仅以应当受训的{zd1}期限为测算分院建设规模的标准。如:法官续职培训每年应不少于15天,本标准以15天测算;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续职培训每年应不少于12天,本标准以12天计算。 因此,分院实际规划与建设应留有余地。 4、法院培训不同于其他系统培训的特点之一,为依照法律规定,须承担系统外的人民陪审员培训。 2005年以来,各地法院先后三批共选任人民陪审员77705名,初任职务时均接受了3天的法定培训。此届陪审员任期5年,2010年届满。人民陪审员新的选任即将开始,新的人民陪审员初任培训也将全面展开。本标准未含此类人员。分院实际规划与建设应为新一届人民陪审员培训留有余地。 综上所述,本标准所拟确定的分院教学用房、行政用房、生活用房、网络信息用房、辅助用房等各类建设项目规模,尚不能xx满足法院培训工作的实际需要。现提请各位领导与专家在审议标准时参考,为分院实际规划与建设留有余地。 特此报告,请予审议。
附件:《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 反馈意见及处理情况汇总表 {zg}人民法院 《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编制组 二0一0年六月九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