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护车在执行任务中与出租车相撞,事故发生后,交警调取了监控资料,两部车都没有违反信号灯,无法认定该事故责任。日前,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作出宣判,认定出租车对这起事故承担70%的责任。
事故发生的时间在中午,道路视线良好,厦门市医疗急救中心的员工张奇鹏驾驶救护车搭载两名医生执行紧急救护任务,当车沿湖里区仙岳路由西向东行驶进入金尚路、仙岳路路口时,与左侧道路驶来的詹明亮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致使救护车上三人受伤。事故后,交警部门调取监控录像,发现事故发生的路口处于信号灯的有效控制下,没办法证明是哪一部车违反信号灯的指示。{zh1},交警作出该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厦门市医疗急救中心认为,事故发生时,救护车是执行急救任务,依法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出租车因为没有让行才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出租车司机詹明亮却认为,这起事故连交警都无法给出具体的事故责任,只能按照公平原则,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湖里区法院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根据上述规定可知,特种车辆有确保安全的前提义务,而其他车辆遇到特种车辆执行任务时必须让行。而根据本案詹明亮在交警询问笔录中关于当时其车速较快以及救护车警灯开启但未鸣笛的陈述,法院认为,在这起事故中,救护车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只开警灯未鸣笛,以至于未能引起通行车辆的足够注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而詹明亮驾驶出租车高速行驶,对于正在通过的救护车未尽注意义务,未减速让行,违反道路交通法规,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詹明亮在这起事故中应负70%的主要责任。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均没有提起上诉。 厦门大学法学院朱炎生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说,交通事故案件的本质在于路权冲突,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对不同的道路交通参与者或相同的道路交通参与者,在不同情况下享有{jd1}或相对的优先通行权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法律规定无法对实际情况面面俱到,由此需要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权对责任进行认定。在此情况下,认定责任一般应依照民法的公平原则,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原则对各道路交通参与人在路权冲突中的实际情况所享有的不同的优先通行权进行考量,以此确定责任划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绝大多数机动车辆都上了车险,由保险公司为其分担大部分的赔偿责任,由此大大降低了在责任划分上的争议激烈程度,可多运用调解的方式以利于化解矛盾,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胡林蓉) 路权冲突中,如何定位优先权 一审宣判后,记者采访了本案的承办法官胡林蓉。 胡林蓉告诉记者,当事人双方对彼此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并无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本起交通事故的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 “以前审理交通事故案件,一般都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区分责任有个参考依据,可是这次的事故却不同,交警部门虽然作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却无法认定事故责任。这是案件的一个难点。同时,由于救护车在执行急救任务时,依法享有道路优先通行权,这个案件又引出了优先权的问题。因此,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特种车辆在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时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认定其责任。”胡林蓉对记者说。 道路优先通行权来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这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胡林蓉进一步解释说:“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是典型的特种车,该条款赋予了上述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的优先通行权。那么,在实际执行中,道路优先通行权这个权利应该如何定位呢?我认为,应该有四个特点:一是优先通行权只能在执行紧急任务时享有;二是享有不受行驶路线、方向、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的{jd1}优先通行权;三是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行使{zg}的{jd1}优先通行权,即其他车辆和行人有可能让行的必须让行,但是根本没有预见性和回避能力的,不得行使{jd1}优先通行权,否则如果造成其他车辆和行人受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四是必须宣示,即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告知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避让。可见,优先通行权只是赋予优先权人具有优先于他人通行的权利,而不是在通行方法上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如果忽视了自己应尽的注意义务,仍然要承担责任。” 胡林蓉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是一种优先权,而非免责条款。前述特种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以警示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在本案中,救护车在事故发生时警灯开启但未鸣笛,以至于未能引起通行车辆的足够注意,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对此其存在一定的过错,不能免除其在本起事故中的责任。至于出租车,虽无证据显示其违反信号灯的指示,但作为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在通行时应当时刻注意路面情况,对在执行急救任务的救护车应当予以让行,在没有证据显示出租车存在根本没有预见性和回避能力的情况下,其对由此发生的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救护车和出租车对本起交通事故均存在责任,通常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员在驾车行驶时都应当尽到注意义务,在双方均未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适用公平原则认定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但本案中,执行急救任务中的救护车作为其他交通参与者应当避让的路权主体,其责任主要在于未能充分警示其他通行车辆。出租车责任在于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并避让救护车。相较之下,出租车的责任较重,可以认定其承担70%的责任,而救护车承担30%的责任。本报记者 郑金雄 来源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