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医学(forensic medicine):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法律问题的科学,用于侦察犯罪和审理民事或刑事案件提供证据。 2.现场勘验(crime scene investigation):发生犯罪、事故、发现尸体或遗留犯罪痕迹的地点通称为现场。为了发现与案件相关的线索,查明案件的性质,证实并揭露犯罪行为而在现场实施的一系列侦查行为称为现场勘验,一般由侦查员、法医、痕迹员等合作完成。 3.法医学物证(material evidence)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能够证实犯罪的物品和痕迹称为物证。包括与人体有关的生物学材料,一类是人体的构成成分,例如血液、毛发、指甲、骨骼、牙齿、组织脏器等;另一类是人体的分泌物、排泄物、例如唾液、精斑、鼻涕、呕吐物、粪便、尿液等。是重要的客观证据。 4.物证检验:应用物理、化学、血清学、免疫学、分子生物学等方法对物证进行检查,确定其性质、种属及个人特征等即为物证检验。 5.书证检验:对案件的真实情况有证明作用的文字资料称为书证。通过对文字资料内容进行的全面细致的分析研究,科学的论证、答复委托机关所提出的问题为书证检验。 6.鉴定:接受司法或行政机关的委托,对交付的有关资料,依据专门的知识与技能进行检验、认定,就某些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并以鉴定书的形式报告委托机关的过程称为鉴定。 7.鉴定人:被指派、聘请、委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专门人员。从事法医学鉴定的专门人才称为法医鉴定人。在有些情况下,专业性比较强的鉴定问题,或在某些特定的环境下,也可委托具有一定法医学知识的医师进行检验鉴定,乘坐医师鉴定人。 8.宋慈:南宋人,著有《洗冤集录》,为中国古代法医学的代表作,出版于1247年;该书是一部广泛总结尸体外表检验的书籍,对于尸体现象、窒息、损伤、中毒、现场勘验和尸体检查等各方面都有比较科学的记载,早于欧洲{dy}部系统法医学著作的诞生,在世界法医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位置。 9.法医学鉴定:应用法医学的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案件涉及的活体或尸体及其生物源物质等进行检验并作出判断,称为法医学鉴定,是最常见的具法律效力的特殊证据。 10.死亡(death):指个体生命现象永远停止,人体代谢的终止。经过濒死期、临床死亡期、生物学死亡期三个阶段。可分为心脏死亡、肺脏死亡及脑死亡。 11.死亡学:研究从生到死演变规律的科学。 12.脑死亡(brain death):是指全脑(包括大脑、小脑、脑干)功能不可逆的{yj}性停止,因此也称为全脑死亡。常见于脑组织的严重损伤、出血、炎症、肿瘤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脑水肿、脑压迫、脑疝;也可继发于心脏与肺脏功能的障碍与停止。(主要诊断标准:不可逆的深度昏迷,无意识,对外界刺激无反应,肌张力消失,深浅反射消失;无自主呼吸;脑干反射消失;呼吸机关闭后PaCO2>6.6kPa;脑电图和脑干诱发电位为等电位直线;脑血管造影无法进入脑。/不可逆的深度昏迷;自发呼吸停止;脑干反射消失;脑电波消失(平坦)) 13.心脏死(cardiac death):食指心跳限于呼吸停止所引起的死亡。主要见于心脏的原发性疾病或心脏损伤。多为渐进行的,也可心跳骤停。 14.肺脏死亡(lung death)/呼吸死(respiratory death):呼吸停止先于心跳和脑功能的xx停止。常见于肺或呼吸系统的严重损伤或疾病。又称呼吸死亡。 15.植物人(vegetative patient):大脑皮层功能严重损害,受害者处于不可逆的深昏迷状态,丧失意识活动,但皮质下中枢可维持自主呼吸运动和心跳,此种状态称“植物状态”,处于此种状态的患者称“植物人”。 16.超生反应(supravital reaction):是指机体死亡后组织器官细胞仍保持生命机能,对刺激仍有一定反应,如死后数小时内仍有骨骼肌在机械性刺激下收缩、扩瞳或缩瞳反应、肠蠕动及精子活动能力。其在法医学上可用来推断死亡时间。 17.濒死期(agonal stage):又称临终状态。机体各系统的功能发生严重障碍,脑干以上部位处于深度抑制状态,表现为意识模糊或消失,各种反射减弱或迟钝,心跳减弱,血压下降,呼吸微弱或出现呼吸周期。此其持续时间长短不一取决于健康情况和死亡原因。 18.躯体死亡(somatic death)/临床死亡期(clinical death):指作为一个整体的人已经死亡。此期全脑和循环、呼吸功能已不可逆的停止,标志着死亡的开始。但有些器官、组织和细胞还有功能活动,在人工呼吸机等支持生命的器械和xx的支持下,心脏和(或)肺仍具有功能活动。是器官移植的理想时间。 19.细胞死亡(cellular death)/分子死亡(molecular death)/生物学死亡(biological death):指从分子和细胞水平上说,机体已经或正经历着死亡,新陈代谢xx停止,身体逐渐分解,开始表现为死后的一系列变化。又称分子死亡。但各器官组织的分子死亡是不同步的。 20.假死(apparent death):又称微弱死亡。是指人的循环、呼吸和脑的功能活动高度抑制,生命机能极度微弱,用一般临床检查方法已经检查不出生命指征,外表看来好像人已死亡,而实际上还活着的一种状态,经过积极救治,能暂时地或长期的复苏。人体生命功能处于积极微弱的状态,以致被误认为死亡。可见于电击、机械性窒息、中毒、颅脑损伤、热射病、寒冷昏睡及新生儿。 21.根本死因(underlying cause of death)/主要死因(main cause of death):指导致上述直接死因的原发性疾病、损伤、中毒、窒息等事件,是直接死因的原因。 22.直接死因(direct/immediate cause of death)主要死因的致命并发症。指直接引起死亡的疾病或损伤。常为栓塞、感染、出血、中毒、窒息所引起的直接致命的并发症或继发症。 23.辅助死因(contributory cause of death):死亡以外的疾病,在死亡过程中起辅助作用。也叫促进死亡的因素,指虽然其本身单独不能引起死亡,但确实加快或促进了死亡发生的因素。,可以是某种早先就有的或者并发、继发的疾病,或者合并存在的一定程度的外伤,或者某种外界的因素等。 24.死亡诱因(inductive cause of death):身体原有潜在性疾病,在某种因素诱发下导致疾病发作引起死亡。指本身显著轻微、xx不可能导致死亡的因素,由于它的作用使原本潜在的致死性疾病急性发作或突然恶化而引起了死亡,这种因素就叫作死亡的诱因。如情绪激动、劳累、烟酒、过度运动。 25.自然死亡(natural death)/非暴力死亡(nonviolent death):指符合生命和疾病自然发展规律,没有暴力干预而发生的死亡。分为衰老死和疾病死。 衰老死(senility)是指人到老年期由于全部生命过程逐渐衰退、消失所引起的死亡。 26.xxx(euthanasia):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危重濒临死亡之状态时,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或亲友的要求下,经过医生认可,用人为的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的状态下度过死亡阶段而终结生命全过程。是医生为了减轻濒死病人的痛苦对死亡过程进行的控制和调节。主动xxx是医务人员或其他人在无法挽救病人生命的情况下,采取措施主动结束病人的生命或加速死亡过程;被动xxx是在任何医疗措施对某些晚期疾病无能为力的时候,终止维持病人生命的一切xx措施,任病人自行死亡。 27.非自然死亡(unnatural death)/暴力死亡(violent death):最常见的是各种物理、化学、生物性因素导致死亡。是指由于生命或疾病发展规律以外的因素作用而提前发生的死亡。包括xx死、他杀死、意外死、xxx等。 28.xx死(suicidal death):指故意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引起的死亡,而不论这种行为是自己对自己实施的,还是假手于他人对自己施行的。 29.他杀死(homicidal death):指违背他人意愿故意伤害他人,引起的他人死亡。两个基本点:一是违背他人意愿,区别于xx;二是伤害行为的故意,区别于意外死。 30.意外死(accidental death):指出乎意料之外、非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死亡。其核心是意料之外,即没有预见所做的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会导致死亡;非故意指其行为不是以伤害或致死为目的。 31.尸体现象(postmortem phenomena):人个体死亡后,各器官、组织和细胞的生命活动停止,尸体在内外各种物理、化学及生物学因素作用下,发生的一系列特殊征象的死后变化。在自然环境下,以24小时为界分为早期尸体现象和晚期尸体现象。尸体现象的发xx展是多个系列持续的过程。 32.早期尸体现象(early postmortem phenomena):指在死后24小时内,由于化学、物理和生物因素的影响,出现几种相关的死后改变。主要包括肌肉松弛、尸僵、尸体痉挛、皮革氧化、角膜混浊、尸斑、尸冷、自溶和自家消化。 33.肌肉松弛(muscular flaccidity):躯体死亡后,肌张力消失,肢体变软,呈迟缓状态(瞳孔散大、眼微睁、口微开、面部无表情、各肢体关节易屈曲、括约肌松弛可导致大小便失禁、精液外溢)。 34.尸僵(rigor mortis/cadaveric rigidity):指死后肌群经短时间的松弛后变僵硬,使关节固定、尸体呈强硬状态的现象,表现为口不能开、颈不能弯、四肢不能伸曲。可分为上行型、下行型。一般于死后1-3小时开始出现,24小时达到高峰。36-48小时后开始缓解,冬季可持续72小时或更久,xx缓解多发生在死后3-7天。可用于推测死后时间。残存的ATP决定形成尸僵早晚而肌动蛋白、肌球蛋白的量决定尸僵现象。 35.再僵直(restiffeness):在死后4~6小时内,人为地将已形成的尸僵破坏,不久可重新形成尸僵,这种现象称为再僵直。 36.尸体痉挛(cadaveric spasm/instantaneous rigor):一种特殊的尸僵现象。死亡瞬间,肌肉未经松弛阶段直接进入僵硬状态,保持着死亡时刻的姿势和动作,称尸体痉挛。与在高度神经兴奋状态下死亡有关,可以固定死者临死时的动作、体位和姿势,有助分析案情。 37.尸体角膜混浊(postmortem turbidity of cornea):人死后,角膜透明度逐渐减低,变混浊呈灰白色,{zh1}xx不能xx瞳孔,称为角膜混浊。影响因素:眼睑是否闭合、温度、湿度。 38.皮革样化(parchment-like transformation/local desiccation):指尸体局部表面,尤其在皮肤较薄的部位及湿润的创面和黏膜面,水分迅速蒸发,以致局部干燥变硬,呈羊皮纸样或皮革样外观,同时局部颜色加深呈黄褐色或深褐色的现象,又称尸体局部干燥。与湿度、温度、通风有关。 39.尸斑(livor mortis/hypostasis):死后血液循环停止,血管内的血液因其本身的重力而下沉到尸体低下部位,坠积于尸体未受压处的血管内,这种现象称为血液坠积,因死后血液坠积使坠积处皮肤呈现边缘不清的有色斑痕,即为尸斑。可分为坠积期、浸润期、固定期。用于确证死亡、推测死亡经过时间、判断有无移尸及推断死因。 40.尸斑转移:在死后6小时左右,如改变尸体的位置,则原已形成的尸斑可以逐渐消失,而在新的低下部位重新出现。 41.两侧性尸斑:在死后6小时到12小时,改变尸体的体位时,原有的尸斑不再xx消失,而在新的低下部位又可出现尸斑,称为两侧性尸斑。切开可见血液从血管断面流出 42.尸冷(algor mortis):指人死后,由于新陈代谢停止,热量不再产生而从体表不断向外发散,体内的热能先传导到体表,继而经各种传导方式向外界传导能量,使尸体温度降到环境温度,甚至低于环境温度的现象。(一般成人尸体,16-18度环境中,死后10小时内平均每小时下降1度左右;10小时以后每小时下降0.5度左右;一般死后24小时降至与周围环境温度相等。) 43.自溶(autolysis):人死亡后,组织细胞因受细胞内固有的各种酶的作用而发生的细胞结构的破坏,因而组织软化甚至液化,称为自溶。 44.腐败(decomposition/putrefaction):指人死后机体组织的蛋白质、脂肪和糖类因腐败xx在体内大量生长繁殖而被xx分解为简单的有机物、无机物和腐败气体,使软组织逐渐分解和消失的过程。可在腐败发展中表现为尸臭、尸绿、死后循环、腐败静脉网、巨人观等形态变化,多以生前就有xx的器官速度快、开始早。用以推测死后经过时间。 45.尸臭(odor of putrefaction):腐败xx分解肠道内的蛋白质,产生以硫化氢和氨为主的腐败气体,从口、鼻、肛门排出,具有尸体特有的腐败气味,称尸臭。约在死后3-6小时发生。 46.尸绿(greenish discoloration/cadaver):死后24-48小时,腐败气体的硫化氢与血红蛋白及其衍生物结合成硫化血红蛋白或硫化变性血红蛋白,或与血液中的游离铁结合成为硫化铁,透过皮肤呈绿色,称为尸绿,一般最早出现于尸体右下腹部,死后24小时即可出现,经3-5日后逐渐扩展到全腹、胸部和全身。与外伤性皮下出血鉴别。 47.腐败气泡和水泡:腐败气体钻入表皮与xx之间,形成大小不等的气泡,有的在气泡内充满腐败气体。血管内产生的腐败气体推动血液使之流动成为死后循环。 48.腐败静脉网:死后体腔内脏血管中血液受腐败气体的压迫,流向体表,使皮下静脉扩张,充满腐败血液,在体表呈现暗红色或青绿色树枝状血管网,死后2-4日出现。 49.死后呕吐(postmortem vomiting):死后胃内容物因受腐败气体的压迫,从食管经口鼻腔排出,称死后呕吐。同样,也可压迫积聚在气管和支气管中的腐败血性液体自口鼻腔排出。 来源:() - 【转】法医学名词解析(1-100)_痕迹_新浪博客 50.死后分娩(postmortem delivery):高度腐败的尸体,腐败气体可以将子宫内的胎儿挤出子宫,称为死后分娩,或棺内分娩。 51.巨人观(bloated cadaver/giant cadaver):死后5-7天,尸体腐败扩展到全身时,使整个尸体膨胀成一个庞然大物,称巨人观,表现为颜面肿大、眼球突出、口唇外翻、胸腹隆起、四肢增粗、皮下组织和肌肉呈气肿状,难以辨认。 52.霉尸(molded cadaver):尸体被置于潮湿的环境中,在适宜xx生长的条件下,在尸体裸露部位或裸体的全身表面滋生一层白色霉斑和霉丝称霉尸。 53.白骨化(skeletonized remains):指尸体软组织经腐败而逐渐软化、液化直至xx溶解消失,毛发和指(趾)甲脱落,{zh1}仅剩下骨骼的现象。 54.保存型尸体(preserved corpse)尸体受某些内外因素的影响,使腐败过程中断,软组织免于崩解液化,并将尸体全部或部分保存下来,称为保存型尸体。种类:木乃伊;尸蜡;泥炭鞣尸。 55.木乃伊(mummy):尸体处于干热或通风良好的环境中,体内水分易于蒸发而迅速减少,不适于腐败xx的生长繁殖,以致机体不发生腐败,以干枯状态保存下来,称为木乃伊或称为干尸。能长久保存个人特征及损伤,甚至某些器官的病变,具有一定法医学意义。 56.尸蜡(adipocere):尸体长期浸泡在水中或埋在空气不足的湿土里,腐败进展缓慢而,尸体的脂肪组织因皂化或氢化作用,形成黄白色的蜡样物质,使部分或全部尸体得以保存,称为尸蜡。可大体保存尸体的原形,并能保存某些暴力作用的痕迹,但较难推断死亡时间,具有一定的法医学意义。 57.泥炭鞣尸(tanned cadaver in peat bog):尸体埋于富含多种腐植酸和单宁物质的酸性土壤或泥炭沼泽中,由于鞣酸与腐植酸的脱钙与防腐作用,腐败停止发展,皮肤鞣化,肌肉和其他组织蛋白逐渐溶解,尸体体积高度缩小,骨骼和牙齿脱钙而变软,重量减轻、变软易曲,这种保存型尸体称泥炭鞣尸。可以保留当时的暴力痕迹。 58.浸软(maceration):指8周以上的胎儿,在子宫内死亡后不能被xx溶解吸收,浸泡于无菌的羊水中发生自溶改变。 59.死亡时间(time of death):在法医学上实际是指死后经历时间(the time since death, TSD), 或称死后间隔时间(postmortem interval,PMI),即从发现、检查尸体时到死亡发生时的时间间隔。标志着案件发生的时间,并与有关的人和事密切相关,推断死亡时间对确定作案时间,认定和排除嫌疑人有无作案时间,划定侦查范围乃至案件的最终侦破均具有重要作用。 60.超生反应(supravital reaction):生物个体死亡后,其器官、组织和细胞在短时间内仍保持某些活动功能,对刺激发生一定反应的能力称为超生反应。 61.机械性损伤(mechanical injury):即由于致伤物机械力的作用而使人体产生的器官组织结构的破坏和(或)功能障碍。它不包括高温、低温、电流、雷击、放射线和中毒所导致的损伤。 62.擦伤(abrasion):由于钝器(略有粗糙)机械力摩擦的作用,造成表皮剥脱、翻卷、缺损为主要表现的损伤。可表现为抓痕、擦痕、撞痕、压痕、压擦痕等,损伤轻微,但可反映暴力作用点、暴力作用方向、施暴意图及致伤物特征等,有炎症反应表明为生前伤。 63. 64. 65.创(wound):是由强大的暴力致皮肤全层和皮下组织森之肌肉直至内脏器官破裂的开放性损伤。由创口、创缘、创角、创腔、创壁、创底等组成,钝器创可有组织间桥。根据形成原因不同,可分为钝器创(撕裂创、挫裂创)、锐器创(切创、砍创、刺创、剪创)、火器创(枪弹创、爆炸伤)。其法医学意义为:推断致伤物类型;创内异物可确定致伤物;特定部位的创可反映事件性质;常是致命伤。 66.挫裂创:(contusion-laceration)具有钝器创的典型特征,以头部最常见。头皮挫裂创的形状能较好地反映致伤物作用面地形状和大小。 67.撕裂创:(laceration)少见的钝器创。只有皮肤裂开,两侧创缘和创壁并不伴有明显的擦伤和挫伤。一般较表浅,有时在创腔内可见组织间桥,皮肤的裂开有时与皮肤的纹理一致。 68.神经源性休克(neurogenic shock):是指机体某些部位的神经牟绍对机械性暴力的作用非常敏感,受到打击时,可引起严重的反射性神经功能紊乱,出现休克并可迅速死亡。触发区(trigger regions):太阳神经丛,喉返神经分布区,颈动脉窦区,外阴部,肛门直肠部。 69.钝器伤(blunt instrument injury):指由无刃无尖的钝性物体作用于人体形成的创。其特点是创角钝圆,创缘和创壁不整齐,创底不平,创缘两侧常伴有程度不等的擦伤和挫伤,两侧创缘或创壁间常可见到未断的血管、神经、纤维组织等像桥样将两边相连,法医学称其为组织间桥(tissue bridge)钝器创可分为裂创、挫裂创。 70.棍棒创:(stick injury)是以棍棒或条形硬物等致伤物造成的损伤。棍棒伤的形态多种多样,既可表现为长条挫伤,周围伴有擦伤,也可为多种形态的挫裂伤。力量较大时,尚可造成骨折或内脏破裂。 71.竹打中空:(tramline or railway line bruise):又叫铁轨样挫伤或中空性挫伤,用棍棒状致伤物垂直打击在软组织丰富部位形成的一种特征性挫伤。表现为两条平行的带状出血,中间夹一条苍白出血区。能清楚地反映致伤棍棒的宽窄、直径或形态特征。在人体平坦的部位,如面颊、胸部、肩背部、臀部及四肢等处形成的平行条状挫伤,又称中空性皮下出血,中国古代法医学称为“竹打中空”。无论伴有擦伤或不伴有擦伤,都可推断为圆柱形棍棒打击所致,但较难推断出此致伤物的材料性质。 72.挤压伤:(crush injury)多见于建筑物倒塌、人群挤压、交通事故车辆碾压等意外。其特点为分布广泛、类型复杂多样、严重程度不等。造成深部组织和皮肤的广泛损伤 73.挤压综合征:(Crush syndrome):外伤后大面积肌肉等软组织挫伤,血浆大量渗出,有效循环血量减少,损伤的肌肉细胞释放大量肌红蛋白入血,血液和组织蛋白破坏分解后在肾小管内形成管型造成急性肾小管坏死和由其引起的急性肾功能衰竭。此为广泛性软组织挫伤的伤者晚发性死亡的常见原因。 74.锐器伤(sharp instrument injury)由有刃和(或)尖的物体作用于人体形成的创。其特点是创角尖锐,创缘和创壁整齐,创底平,两侧创缘和创壁不伴擦伤和挫伤,没有组织间桥,外出血常明显。依锐器底刃和{jd0}作用于人体的方式不同,又可将其再分为砍创、切创、刺创、剪创、及锯创,以及由复合作用方式形成的复合创,如砍切创、刺切创、刺剪创等。 75.切创:(incised wound):指锐器的刃部或{jd0}压迫皮肤同时沿刃口的长轴移动,划切表面所形成的创。其特点为①创口长、创腔深,②创缘平、创角锐、③有拖刀、无间桥,④无擦伤,⑤多见于xx,特别是女性。 76.试切痕(hesitation marks/tentative cut):在致命伤创口旁有一条或多条与伤口平行的同类伤口,多见于腕部或颈部。是xx的特征性损伤,反映死者在最终的致命性切割前的犹豫与试探的心理过程,开始比较浅,而后逐渐加重。 77.抵抗伤(defense wound)是被害人为保护自己头面、躯干等较重要部位免遭攻击,或与凶手搏斗抢夺凶器时造成的损伤。为典型的他杀伤,常见于死者前臂外侧、手背、手掌与手指之间等部位。 78.砍创:(chop wound):指锐器刃部以接近垂直于人体体表、且以上下挥动的形式致伤人体所形成的创。其特点为创口大、创腔深、无组织间桥、创下骨质和器官损伤较重、可伴擦伤。皮肤上的砍创创口形状能较好地反映砍器的大小和形状。多见于他杀。 79.刺创:(stab wound):锐器的{jd0}沿纵轴以接近垂直的方向刺入人体所形成的创。是最多见的锐器创。特点为①创口小、创腔深,②无组织间桥,③常伤及内部器官或大血管而危及生命,④此入口的形状可提示刺器的类型。 80.剪创:(scissoring wound,clip wound)指用剪刀的刃部夹绞或剪切人体所形成的创。较少见,其特点为创口小、创缘中段可见夹绞所形成的小皮瓣突起。包括剪刺创、剪切创、剪断创。 81.射击伤(gun shot wound):由高速运行的弹头击中人体造成的损伤称射击伤。 82.枪弹创:子弹射入机体所形成的损伤,由射入口、射创管和射出口三部分组成,可分为贯通创、盲管创、回旋创、擦过创(即沟装缺损)。 83.擦伤轮(abrasion collar ):也叫挫伤圈(contusion collar),射入口边缘周围的圈擦伤带。旋转的弹头进入机体时,其顶端使皮肤挫碎成创口,而其周边部位因旋转、碾压作用则形成了创口周围的擦伤圈。擦伤圈开始为鲜红色不太明显,死后随着水分的蒸发,擦伤圈发生皮革样化,成为暗褐色,比较容易观察。 84.烟晕:近距离射击时,射入口周围皮肤可见烟灰和火药颗粒沉积形成的黑色烟晕。 85.枪口印痕:(muzzle imprint)接触射击或半接触射击时,创口周围皮肤或衣着上可以见到圆形或半月形的枪口印痕。其原因为,枪口喷出的气体在皮肤下膨胀,将皮肤向外冲起,其表面紧贴在枪口上而形成的。 86.污垢环(grease 87.射出口:因弹头由内向外穿透皮肤形成,故创缘组织外翻,常呈撕裂状,似喇叭口。射出口创缘多无组织缺损,亦无擦伤圈、无垢环或烟晕等。 88.爆炸损伤:(explosion injury) 是由易燃易爆品爆炸所致的人体多种复合性损伤。常见于火药、爆竹、化工厂、矿井、锅炉及液化气罐或煤气管道等爆炸时形成。爆炸伤多见于破坏、意外事故,也见于他杀或xx。 89.撞击伤(impact 90.保险杠损伤(bumper injury):汽车保险杠造成的人体下肢的损伤。损伤形态有时可反应保险杠形状。典型胫骨骨折呈楔状,其{jd0}提示车行驶方向。 91.摔跌伤:(tumbling injury,injuries sustained by falling):指人体被行驶的车辆碰撞后,摔跌时与地面撞擦所形成的损伤。表现为身体突出部为多发性的擦伤和(或)挫伤,损伤表面常有路面的泥沙附着。 92.碾压伤:(run-over injury):指车辆全部或部分从人体碾过所形成的损伤。在被碾过部位的皮肤上有时可以留下反映车辆轮胎花纹形状的擦伤和挫伤,法医学上称之为轮胎印痕。碾压部位常见严重的闭合性多发骨折、多发性内脏破裂出血。 93.伸展创:被碾压部位临近或对面的皮肤上有时可以见到因张力过大后形成的伸展伤。 94.拖擦伤:(dragging injury):指人体被行驶的车辆挂住在地面上拖擦所形成的损伤。多表现为躯体一侧大面积、有方向性的擦伤和(或)挫伤。损伤表面常见路面的泥沙附着。 95.挥鞭样损伤:(whiplash injury):多见于高速行驶车辆因突然刹车,或撞击到相对静止的车辆尾部使其突然减速,车上的乘客因惯性作用,头部在很短的时间内过屈和过伸,是颈椎和颈髓及脑组织遭受牵拉、扭转断离及压迫发生的损伤,造成颈椎半脱位,颈髓受压或挫伤。常见第1~2、5~6颈椎骨折或脱位,以及其内的颈髓损伤和邻近软组织的挫伤出血。 96.高坠创:(injury due to fall from height):因人体由高处坠落碰到地面造成的损伤。又叫坠落伤,外轻内重,广泛而严重,一次外力作用可以形成,除着力处,远离部位损伤可更严重,各种损伤并存,可发生多处骨折,其骨折线表明其作用力的方向一致。 97.对冲性颅底骨折(contre coup fracture of base of skull):外力作用于颅骨时,力传导到远离着力点的部位,在颅底骨较薄弱处造成骨折,如打击头顶部造成颅底薄弱处骨折。 98.弥漫性轴索损伤:(diffuse axonal injury,DAI):又称弥漫性白质损伤。指头部受到顿器暴力作用后发生的,主要弥漫分布于脑白质、以轴索损伤为主要改变的一种原发性脑实质的损伤。其特点为①广泛性白质变性,小灶性出血,②神经轴索回缩球,小胶质细胞簇出现,③常与其他颅脑损伤合并,死亡率高。 99.脑挫伤:(cerebral contusion):一种常见的原发性脑损伤,只由于外力作用形成的软脑膜完整而脑皮质浅层的出血和(或)挫碎。主要因脑组织在外力作用后在颅内作直线加速或减速运动,或旋转运动,脑表面与颅骨内面或颅底碰撞、摩擦而形成。 100.冲击伤:(coup injury):指紧靠头部受打击或碰撞部位以下的脑皮质发生的挫伤。多见于头部加速运动时,或头部处于静止状态受钝物打击或碰撞时。脑对冲伤:头部受外力作用时,着力点的对侧部位的脑组织发生损伤,称为对冲性脑挫伤。对冲伤多见于跌倒时头颅撞击外界物体而形成,少见于致伤者在受打击时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