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建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的一种税.它属于特定目的税,附加于“三税”税额,本身并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 {dy}节 纳税义务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是城建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二节 税 率 (一)市区的,税率为7%; (二)县城、镇的,税率为5%; (三)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l%. 对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执行. 第三节 计税依据 1、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税法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以罚款时,应同时对其偷漏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滞纳金和罚款. 3、“三税”得到减征或免征优惠,城建税也要同时减免征. 4、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实纳增值税税额+实纳消费税税额+实纳营业税税额)×适用税率 第五节 税收优惠 (一)城建税按减免后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计征,即随“三税”的减免而减免. (二)对于因减免税而需进行“三税”退库的,城建税也可同时退库. (三)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城建税. (四)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自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l2月31日期间,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五)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第六节 征收管理 (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其城建税的纳税地点在代扣代收地. (2)跨省开采的油田,在油井所在地缴纳增值税,同时一并缴纳城建税. (3)对管道局输油部分的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道局于所在地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也一并缴纳. (4)对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应随同“三税”在经营地按适用税率缴纳.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税额为计算依据征的一种附加费.(征比率为3%)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公式为:应纳教育费附加=实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征比率 1、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教育费附加. 2、对由于减免“3税”而发生退税的,可同时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第六章 关税法 第二节 进出口税则(了解) 滑准税是一种关税税率随进口商品价格由高到低而由低到高设置计征关税的方法。其特点是:可保持滑准税商品的国内市场价格的相对稳定,尽可能减少国际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新闻纸用滑准税. 特别关税:包括报复性关税、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第三节 原产地规定(了解) 我国采用的原产地标准有两个: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 实质性加工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的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 “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加工后,在进出口税则中四位数税号一级的税则归类已经有了改变,或者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超过30%及以上的。 第四节 关税完税价格(掌握)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一)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包括货物的货价、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采购费用(包括货物运抵中国关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等费用)。 (二)进口货物海关估价方法 1.相同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2.倒扣价格方法。3.计算价格方法。4.其他合理方法。 注意不得使用的价格有: 境内生产的货物在境内的销售价格;可供选择的价格中较高的价格;货物在出口地市场的销售价格;以计算价格方法规定的有关各项之外的价值或者费用计算的价格;出口到第三国或者地区的货物的销售价格;{zd1}限价或武断虚构的价格。 二、特殊进口货物完税价格 (一)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 1.进口时需征税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以该料件申报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2.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件进口时的价格估定。 3.内销的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以料件原进口进的价格估定。 4.出口加工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制成品,以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5.保税区内的加工企业内销的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分别以料件或制成品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6.加工贸易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申报内销时的价格估定。 (二)运往境外修理的货物。 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其他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为完税价格。 (三)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 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海关审定的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该货物复运进境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估定完税价格。 (四)暂时进境货物。对于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五)租赁方式进口货物。租赁方式进口的货物中,以租金方式对外支付的租赁货物,在租赁期间以海关审定的租金作为完税价格;留购的租赁货物,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承租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税款的,经海关同意,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六)留购的进口货样等。对于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以海关审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七)予以补税的减免税货物。减税或免税进口的货物需予补税时,应当以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扣除折旧部分价值作为完税价格,其计算公式如下: 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该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 ——(类似于按照净值在征收关税) (八)以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以易货贸易、寄售、捐赠、赠送等其他方式进口的货物,应当按照一般进口货物估价办法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 三、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向境外销售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包括货物运至我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但其中包含的出口关税税额,应当扣除。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货物的离岸价格分列,应予扣除;未分列则不予扣除。售价中含离境口岸至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费、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可以扣除。 四、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中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计算 1.以一般陆、空、海运方式进口货物: ①运费应计算至卸货口岸(海运),目的地口岸(空运、陆运)。 ②运费和保险费的实际支出费用计算。无法确定的应估算,其中运费按运费率、保险费可按照“货价加运费”的3‰估算。 2.以其他方式进口货物:邮运进口货物,以邮费作为运输、保险等相关费用;以境外边境口岸价格条件成交的铁路或公路运输进口货物,按货价的1%计算运输及相关费用、保险费。 3.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销售价格如果包括离境口岸到境外口岸之间的运输、保险费的,该运费、保险费应当扣除。 五、完税价格审定 海关为审查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可以进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入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货物和生产经营情况。 海关不接受申报价格,按照相同货物或类似货物成交价格的规定估定完税价格时,为获得合适的或类似进出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可以与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 第五节 关税减免(熟悉) 关税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临时减免三种类型。 除法定减免税外的其他减免税均由国务院决定。减征关税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前税则规定税率为基准,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以最惠国税率或者普通税率为基准。 给予减免关税的货物、物品: (一)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可免征关税。 (二)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可免征关税。 (三)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可免征关税。 (七)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进口关税,但已征收的出口关税不予退还。 (八)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可予免征出口关税,但已征收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 (九)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 1.在境外运输中或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2.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 3.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十)无代价抵偿货物,可以免税。 第六节 关税征收管理(掌握) 征收管理项目 内 容 (一)关税缴纳 1.申报时间:进口货物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 2.纳税期限:关税的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 3.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关税强制执行 两种形式: 1.征收关税滞纳金。 关税滞纳金金额=滞纳关税税额×滞纳金征收比率(万分之五)×滞纳天数; 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三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三)关税退还 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书面声明理由,连同原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并加计同期银行利率计算的利息: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进口的货物,在完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经海关审查认可的; 3.已征出口关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对已征出口关税的出口货物和已征进口关税的进口货物,因货物种或规格原因原状复运进境或出境的,经海关查验属实的,也应退还已征关税。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1.关税补征,是因非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的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补征期为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 2.关税追征,是因纳税人违反海关规定造成少征或漏征关税,关税追征期为进出口货物完税之日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并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在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可以向海关申请复议,但同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按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 八 章 土地增值税法 {dy}节 纳税义务人(了解) 纳税义务人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内外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中外籍个人等。 第二节 征税范围(熟悉) 一、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常以三个标准来判定: 标准之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国家所有。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可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依法被征用后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集体土地只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由国家征用以后变为国家所有,才能进行转让。 标准之二: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1.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取得的收入。 2.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未转让土地使用权、房产产权的行为。 标准之三:转让房地产是否取得收入。 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包括房地产的权属虽转让,但未取得收入的行为。 二、对以下具体事项的征税情况,列表判定如下: 1.出售 征。包括三种情况:(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开发建造后出售;(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 继承不征(无收入)。赠予中公益性赠予、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非公益性赠予,征。 3.房地产抵押 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偿还债务本息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债务,而以房地产抵债,征。 4.房地产交换 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自住房,免征。 5以房地产投资、联营 房地产(房地产企业除外)转让到投资联营企业,不征;将投资联营房地产再转让,征。 6.合作建房 建成后自用,不征;建成后转让,征。 7.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 暂免。 8.出租 不征(无权属转移)。 9.代建房 不征(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重新评估 不征(无收入)。 第三节 税率 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表如下: 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比例 税率 速算扣除系数 1 50%以下(含50%) 30% 0 2 超过50%~{bfb}(含{bfb}) 40% 5% 3 超过{bfb}~200%(含200%) 50% 15% 4 200%以上 60% 35% 第四节 应税收入与扣除项目(熟悉) 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准予从转让收入中扣除的项目,根据转让项目的性质不同,可进行以下划分: 转让项目的性质 扣除项目 (一)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二)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评估价格 = 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一、应税收入 二、确定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对于新建房地产转让,可扣除: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1)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2)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期间费用,即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xx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这里的利息注意两点: ①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银行xx利率计算的金额。②不包括加息、罚息。 (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xx证明的: 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扣“两税一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外资扣“一税”(营业税) 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内资扣“三税一费” (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外资扣“两税”(营业税、印花税)。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20%的扣除:加计扣除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二)对于存量房地产转让,可扣除: 1.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旧房及建筑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 重置成本的含义是: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需花费的成本费用。评估价格=重置成本价×成新度折扣率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熟悉) 一、增值额(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在实际的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按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1.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2.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3.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4.旧房及房地产的转让。 二、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