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永嘉农民季某认为邻居家的违法建筑影响自家的采光,要求有关部门拆除,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将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告上了法院。昨天上午,该起行政诉讼案在永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中,原、被告各持的一份“日照分析”成为双方争辩的焦点。法庭未作当庭宣判。
邻居房屋是违法建筑
永嘉县枫林镇东升村村民季某的家是一幢2层楼的民房。2005年,当地村民董某在季某家南侧建造了2间三层、局部四层加楼梯亭的房屋。季某认为,董某的房子与自家距离较近,影响了自家的采光与通风。季某还发现,董某的房子未经土地、规划部门的审批,属违法建筑。为此,季某多次走访有关部门要求拆除。
2007年4月,永嘉县规划建设局作出了一份处罚决定,要求董某在7天内自行拆除楼顶的楼梯间及三楼北侧的雨棚,其他违法建筑另案处理。可是,董某在期限满后未履行该决定。去年7月,永嘉县规划建设局组织了强制拆除。在拆除过程中,拆除公司认为,拆除三楼北侧雨棚必将影响下层房屋结构,造成危险后果。{zh1},只拆除了董某房屋顶楼的楼梯间。
规划部门再作处罚决定
原告诉称,去年9月,永嘉县规划建设局作出了另一个处罚决定:责令董某按规定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罚款。这个处罚决定意味着,董某只要按规定补办了建设房屋的手续后,这2间房屋就取得合法手续,不再是违法建筑,将造成他家的“采光权”无法得到主张。
去年12月,季某就该处罚决定向永嘉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今年4月,永嘉县政府作出维持该处罚决定的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失败后,季某一纸诉状将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告上了法院。昨天庭审,永嘉县规划建设局一位副局长出庭应诉。
两份“分析”各说各理
董某的房屋到底有没有侵犯季某家的“采光权”?在庭审中,原、被告各自拿出了一份“日照分析”,这两份“日照分析”成为双方庭辩的焦点。
原告季某提供的“日照分析”是由温州市规划信息中心作出的。该“日照分析”认为,结合区块内其他关联建筑,董某房屋建成后进一步恶化了季某家一楼、二楼采光,使其日照不满足国家日照标准。
被告永嘉县规划建设局提供的“日照分析”是由永嘉县建筑设计院出具的。该“日照分析”认为,董某的房屋建成后,北邻季某家的日照标准最少的已达到4小时,符合国家日照标准。董某的房屋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
原告季某认为,被告未提供鉴定机构的资质证书,其“日照分析”缺乏xx性。被告永嘉县规划建设局则辩称,他们的“日照分析”是针对董某房屋对季某家的日照影响,而原告的“日照分析”是针对所在区块内的所有建筑对季某家的日照影响。在此案中,原告季某诉求的是董某房屋对他家的日照影响,所以,应当采纳该局提供的“日照分析”。
作为此案第三人的董某,昨天只委托律师出庭。其律师表示,董某是诸永高速永嘉段的拆迁安置户,原房产拆迁后,在诉争房址处建房落户。第三人董某愿意接受“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记者黄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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