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内部关系
{dy}节军人相互关系
第六十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间是同志关系。
第六十一条军官、士兵依行政职务和军衔,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的关系。在行政职务上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首长又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部属又是下级,部属的上一级首长是直接首长;
在行政职务上未构成隶属关系时,行政职务高的是上级,行政职务低的是下级,行政职务相当的是同级;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职务时,军衔高的是上级,军衔低的是下级,军衔相同的是同级。
文职干部与军官、士兵之间,文职干部之间,依隶属关系和行政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者同级关系。
部属、下级必须服从首长、上级。
第六十二条首长有权对部属下达命令。命令通常按级下达,情况紧急时,也可以越级下达。越级下达命令时,下达命令的首长,应当将所下达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长。
命令下达后,应当及时检查部属的执行情况;如果情况生变化,应当及时下达补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六十三条部属对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报告首长。如果认为命令有不符合实际情况之处,可以提出建议,但在首长未改变命令时,仍须坚决执行。执行中如果情况发生急剧变化,原命令确实无法继续执行而又来不及或者无法请示报告时,应当根据首长总的意图,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主动地机断行事,坚决完成任务,事后迅速向首长报告。
部属接到越级下达的命令,必须坚决执行。在执行的同时,应当向直接首长报告;因故不能及时报告的,应当在情况允许时迅速补报。
第六十四条不同建制的军人共同执行任务时,应当服从上级指定的负责人的领导和指挥。
军人在战斗中与上级失掉联系时,应当积极设法恢复联系。一时无法恢复时,应当主动接受友邻部(分)队首长的指挥。如果与友邻也联系不上,应当主动组织起来,由行政职务高的负责指挥;一时难以区别行政职务高低时,由非专业技术军衔高的负责指挥。
第六十五条军人临时离开原建制到其他单位工作时,应当接受所到单位首长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节官兵关系
第六十六条官兵关系是xx内部关系的基础。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兵,必须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则,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努力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第六十七条军官、文职干部对士兵应当做到:
(一)以身作则,严格管理,耐心说服教育,关心士兵的成长进步;
(二)了解士兵情况,掌握士兵思想状况,妥善解决与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意见,维护士兵民主权利,不压制民主,不打击报复;
(四)公道正派,对待士兵一视同仁;
(五)不打骂体罚和侮辱士兵,不收受士兵的钱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关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顾伤病员,热情接待来队的士兵亲属。
第六十八条士兵对军官和文职干部应当做到:
(一)尊重军官和文职干部,服从领导和管理;
(二)忠诚老实,主动汇报思想;
(三)虚心接受批评,坚决改正错误;
(四)不当面顶撞,不背后议论,不搞极端民主化;
(五)照顾军官和文职干部,不搞{jd1}平均主义;
(六)积极建言献策,主动协助军官和文职干部做好各项工作。
第三节机关相互关系
第六十九条司令部、政治部(处)、后勤(联勤)部(处)、装备部(处),是xx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应当在本级首长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协调一致地进行工作。
第七十条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的建设和业务工作提出要求,及时通报情况,检查指导工作。下级机关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进行建设和完成业务工作,及时向上级机关反映情况、报告工作。
第四节部(分)队相互关系
第七十一条没有隶属关系的部(分)队,由于驻地、配置地域或者执行任务相邻时,构成友邻关系。
友邻部(分)队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团结,遇事协商解决;战时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配合,密切协同。
第七十二条部(分)队之间,根据上级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构成支援与被支援、配属与被配属等关系。
构成支援与被支援关系的部(分)队,应当从全局出发,严格执行协同计划,协调一致地行动。担任支援任务的部(分)队,应当积极支援,坚决完成任务;被支援的部(分)队,应当及时通报情况,积极协同配合。
当部(分)队配属某一单位时,即与该单位构成临时隶属关系,一切行动应当服从该单位首长的领导和指挥。
第七十三条部(分)队乘舰(船)艇航运期间,应当遵守舰员在舰上行为守则,服从编队指挥员(舰长、船长、艇长)的指挥。
第五章礼节
{dy}节xx内部的礼节
第七十四条军人必须有礼节,体现军人的文明素养,促进xx内部的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七十五条军人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举枪礼。着军服戴军帽或者不戴军帽,通常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举枪礼xx于执行阅兵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第七十六条军人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首长和上级对部属和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可以称首长或者首长加同志。在公共场所和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军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军人听到首长和上级呼唤自己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首长问话时,应当自行立正。领受首长口述命令、指示后,应当回答“是”。
第七十七条军人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每日{dy}次遇见首长或者上级时,应当敬礼,首长上级应当还礼;
(三)同级因事接触时通常互相敬礼;
(四)在室内,首长或者上级来到时,应当自行起立;
(五)营门卫兵对出入营门的分队、首长和上级应当敬礼,分队带队指挥员、首长和上级应当还礼;
(六)卫兵交接班时,应当互相敬礼;
(七)军人受上级首长接见时,应当向首长敬礼,问候“首长好”;
(八)上级首长到下级单位检查工作离开时,送行人员应当敬礼。
第七十八条军人不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一)在实验室、机房、厨房、病房、诊室等处工作时;
(二)正在操作武器装备和位于射击、驾驶位置时;
(三)进行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
(五)在浴室、理发室、餐厅、商店时;
(六)着便服时;
(七)其他不便于敬礼的时机和场合。
第七十九条分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一)分队在行进间相遇,由带队指挥员互相敬礼;遇见首长和上级,由带队指挥员敬礼;
(二)分队在停止间,当上级首长来到时,带队指挥员向分队发出“立正”口令,尔后向首长敬礼和报告(报告词示例见附录四);当上级首长两人以上到场时,应当向职务{zg}的首长敬礼和报告;当职务相当的首长先有一人在场,对后到的首长只由本分队在场职务{zg}者向其敬礼和报告;
(三)未列队的分队,不论在室内室外,当上级首长来到时,由在场职务{zg}者或者先见者发出“立正”口令(当人员处于坐姿时,应当先发出“起立”口令),并由在场职务{zg}者向首长敬礼和报告。
第八十条分队在下列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遇见首长时,只由在场职务{zg}者向首长敬礼:
(一)在就餐、文体活动和体力劳动时;
(二)在演习、实弹射击中和行军休息时;
(三)在修理间、停机坪(机库)、船坞(码头)、车场、炮场、机械场等处进行作业时;
(四)其他不便于敬礼并报告的时机和场合。
第二节军人和部(分)队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八十一条军人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人民群众和外宾接触时,应当讲文明,有礼貌,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见和遇见党和{gjldr}时,应当敬礼;
(二)与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高的应当敬礼;
(三)遇见xx首长陪同的来队外宾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四)参加外事活动与外宾接触时,对比自己职位或者军衔高的应当敬礼。
第八十二条分队遇见党和{gjldr}或者有xx首长陪同的外宾和地方党政机关领导同志的礼节,按照本条令第七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本条令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的规定适用于对军外人员的礼节。
第三节其他时机和场合的礼节
第八十四条升国旗时,在场的全体军人应当面向国旗立正,着军服的行举手礼,着便服的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着军服参加外事活动,听到奏国歌时行举手礼。
第八十五条授予军旗、迎送军旗和阅兵时的礼节,按照《中国人民解放xx列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军人和部(分)队参加涉外活动,或者出国执行任务时,应当坚持礼仪对等原则,遵循相关国际惯例和有关外事礼节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舰(船)艇上的礼节和有关仪式,按照有关条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军人着装
{dy}节着装的基本要求
第八十八条军人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军服、佩带标志服饰,做到着装整洁庄重、军容严整、规范统一(着装序号见附录五,军服的配套穿着和标志服饰的佩带见附录六,标志服饰的缀钉方法见附录七)。
军人退出现役后,参加国家和xx组织的重大纪念、庆典活动,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动组织单位的要求,统一着退役时的军服,佩带国家和xx统一颁发的徽章。
第八十九条季节换装的时间和着装要求,通常由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规定;驻地无警备工作领导机构的,由师(旅)以上单位首长确定。
第九十条军服以及标志服饰不得变卖,不得仿制,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非军人。军人退出现役时,应当将标志服饰上交。
第二节礼服
第九十一条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应当着军官礼服: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总部组织的建党、建军、国庆等重大纪念、庆典活动;
(二)晋升(授予)军衔仪式;
(三)授予军旗仪式。
第九十二条军官参加下列活动,可以着军官礼服:
(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大会;
(二)全国、全军英雄模范表彰大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
(四)xx级以下团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庆功表彰大会、重大纪念活动;
(五)外事活动。
2人以上参加前款规定的同一活动,应当统一着装。
军官结婚举办仪式、与家人合影,可以着军官礼服。
第九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仪仗队官兵执行仪仗司礼任务时,应当着仪仗队礼宾服。总部组织的外事活动的礼兵,驻香港xx、驻澳门xx重大迎外任务的礼兵,总参谋部确定的执行其他重要礼仪任务的礼兵,可以着仪仗队礼宾服。
第九十四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乐团演奏员执行司礼演奏任务时,应当着军乐团礼宾服;其他时机和场合不得着军乐团礼宾服。
其他人员不得着军乐团礼宾服。
第九十五条文工团演员执行演出任务时,通常着文工团演出服;其他时机和场合不得着文工团演出服。
其他人员不得着文工团演出服。
第三节常服
第九十六条军人在日常工作、学习、集体生活时通常着常服。
第九十七条春秋常服,通常在春季、秋季穿着;夏季在不便着礼服的重要场合,冬季驻南方地区的xx,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海军军人着春秋常服时,由师以上单位确定统一着白色或者藏青色春秋常服。
第九十八条夏常服,通常在夏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南方地区的xx,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海军军人通常着全白色夏常服,也可以由师以上单位确定统一着上白下藏青夏常服。
着夏常服时,通常戴贝雷帽,卫兵执勤、大型集会、军以上单位工作组下xx时可以戴大檐帽(卷檐帽),不系领带,不扣领扣,下摆扎于裤(裙)内;着长袖夏常服时,应当扣好上衣袖口、袖衩钮扣。戴贝雷帽脱帽后不便放置时,可以置于左肩袢下。
第九十九条冬常服,通常在冬季穿着;春季、秋季驻寒区的xx,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穿着。
着冬常服或者制式毛衣(绒衣)时,可以统一外穿常服大衣或者作训大衣。
着冬常服、常服大衣时,通常戴常服大檐帽(卷檐帽),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由团以上单位确定戴冬帽。
穿军官常服大衣时,可以围制式围巾。围巾置于大衣领内,竖向对折,折口朝下围于脖领处,围巾上沿高于大衣领不得超过3厘米;围巾折口在衣领前交叉,男军官的左压右,女军官的右压左。
冬季在室内非集体活动时可以外着制式毛衣(男军人内着制式衬衣、不系领带、不扣领扣)、绒衣。
{dy}百条着常服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通常扎外腰带(扎于最下方衣扣与上一衣扣之间,着夏常服时扎于内腰带外侧)。
第四节作训防护服
{dy}百零一条军人在作战、训练、战备执勤、处置突发事件、体力劳动时,应当着作训服。师以下xx在日常工作、生活时可以统一着作训服。军以上单位机关工作时间在营区内,也可以统一着作训服。
{dy}百零二条着夏作训服时,通常不扣上衣{dy}粒钮扣,可以将衣袖上卷(穿着前,先将袖子向外翻卷至腋下缝处,然后将袖口以外部分向外翻卷至与袖口接缝处,再将袖口下翻盖住翻卷部分),扣好钮扣,迷彩图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
穿作训大衣时,应当扣好钮扣;使用风帽时,可以取下绒领;不使用风帽时,取下风帽。
着作训服参加执勤、操课、检(校)阅或者携带武器、战斗装具时,应当扎编织外腰带,扣紧袖口钮扣,统一穿作训鞋或者作训靴(裤口扣紧、塞入靴内),其他时机也可以统一穿制式皮鞋。
{dy}百零三条各类专用防护服,应当按照服装功能和任务需要配套穿着。
第七章军容风纪
{dy}节仪容
{dy}百零四条军人应当军容严整,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军服在室外应当戴军帽;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训帽时,帽檐前缘与眉同高;戴贝雷帽时,帽徽位于左眼上方,帽口下缘距眉约1.5厘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距眉约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倾,帽墙下缘距右眉约1.5厘米,距左眉约3厘米;军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风带不用时应当拉紧并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三)着军服时应当穿军鞋;在实验室、重要洞库等特殊场所,可以统一穿具有防尘、防静电等功能的工作用鞋;不得赤脚穿鞋;
(四)着军服时应当按照规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作训服时除外),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军服内着毛衣、绒衣、绒背心、棉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衬衣(内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六)军人非因公外出应当着便服;军级以上机关,院校、医院、科研和文艺、体育单位的军官、文职干部下班后通常着便服;女军人怀孕期间和给养员外出采购时,可以着便服;
(七)不得将军服外衣与便服外衣混穿;
(八)不得将摘下标志服饰的军服作便服穿着;
(九)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图案、文字的便服;
(十)不得着仿制的军服。
{dy}百零五条军人头发应当整洁。男军人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和胡须,蓄发(戴假发)不得露于帽外,帽墙下发长不得超过1.5厘米;女军人发辫不得过肩,女士兵不得烫发。师以上首长可以在规定的发型(军人发型示例见附录十一)内决定所属人员蓄一种或者几种发型。军人染发只准染与本人原发色一致的颜色。
{dy}百零六条军人不得文身。着军服时,不得化妆,不得留长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围非制式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移动电话、钥匙和饰物等,不得戴耳环、项链、领饰、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dy}百零七条军人着军服佩带国家和xx统一颁发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识别标志或者专用臂章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参加重大庆典活动,可以在军服胸前适当位置佩带勋章、奖章、荣誉章、纪念章;
(二)参加重要会议、重大演习和其他重要活动,可以按照要求佩带专用识别标志;
(三)执行作战、重大演习、处置突发事件等任务着作训服时,可以按照规定佩带专用臂章(尺寸、式样应当与单位臂章一致);
(四)从地方普通中学毕业生和xx士兵中招收的xx院校学员着常服时,可以佩带院(校)徽;其他人员着军服时不得佩带院(校)徽;
(五)营区出入证只限于出入本营区时出示,不得佩带在军服上。
第二节举止
{dy}百零八条军人必须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将手插入衣袋,不得边走边吸烟、吃东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dy}百零九条军人参加集会、晚会,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和顺序入场,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会场秩序,不得迟到早退。散会时,依次退场。
{dy}百一十条军人外出,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自觉维护xx的声誉。不得猬集街头、嬉笑打闹和喧哗,不得携带违禁物品。乘坐公共汽(电)车、火车时,主动给老人、幼童、孕妇和伤、病、残人员让座。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应当依法处理。
{dy}百一十一条军人遇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应当见义勇为,积极救助。
{dy}百一十二条军人不得xx、打架斗殴,不得参加迷信活动。
{dy}百一十三条军人不得酗酒,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操作武器装备。
{dy}百一十四条军人不得参加宗教组织和宗教活动,不得围观和参与社会游行、示威、静坐等活动,不得传抄、张贴、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组织和参与串联、集体上访。
{dy}百一十五条军人不得购买、传看渲染xx、暴力、迷信和低级庸俗的书刊和音像制品。
{dy}百一十六条军人在公共场所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不得吸烟。
{dy}百一十七条文艺工作者扮演我军官兵,以及军人给报刊、杂志等提供军人肖像,着军服主持电视节目、参加电视访谈,必须严格执行军容风纪的规定,维护xx和军人形象。
{dy}百一十八条军人不得摆摊设点、叫买叫卖,不得以军人的名义、肖像做商业广告。
第三节军容风纪检查
{dy}百一十九条军容风纪是xx和军人的仪表和风貌,是xx作风纪律和战斗力的表现。部(分)队在经常进行军容风纪教育的同时,必须建立健全检查制度。连每周、营每半月、旅(团)每月至少进行1次军容风纪检查,及时纠正问题并讲评。
{dy}百二十条团(独立营)以上单位应当建立军容风纪纠察队,在营区及其附近组织军容风纪纠察。
纠察人员对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令其立即改正,对不服从纠察和严重违反军容风纪的军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予以扣留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回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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