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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第4号)

2010-06-11 13:58:28 阅读5 评论0 字号: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公告

(第4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2010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报名参加2010年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1. 具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

2. 2009年1月1日前,不具有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具有兽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3. 2010年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和水产养殖专业应届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 2010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报名采取考生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2. 考生登录中国兽医协会网(www.cvma.org.cn)进行报名。

3. 网上报名时间为7月10日至7月24日。考生网上报名时,应准备小二寸正面免冠近照电子照片(电子照片尺寸为33mm×48mm,宽390像素×高567像素,分辨率不低于300dpi,jpg格式,24位RGB真彩色,文件大小不超过40KB)。

4. 现场确认时间为8月2日至8月13日。现场确认地点由考生在网上报名时自主选定。考生现场确认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

(2)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但在2009年1月1日前取得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应当提交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2010年兽医、畜牧兽医、中兽医(民族兽医)或水产养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的在校应届毕业生,应当提交考生所在学校院系证明1式2份(格式证明可在中国兽医协会网www.cvma.org.cn下载,已取得xxx书的应届毕业生不提供学校院系证明)。

5.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设立的考区办公室核发准考证。

二、考试缴费标准及方式

考生应根据省级财政、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用。收费标准和具体缴费方式由各省(区、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向辖区内考xx布。

三、准考证领取

经资格审查合格的考生,应于10月8日至10月15日到其自主选定的县级畜牧兽医部门领取准考证。

四、考试

(一)考试时间

2010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时间为10月24日。具体安排为:

xx一、xx二:10月24日上午9:00-12:00。

xx三、xx四:10月24日下午14:30-17:30。

(二)考试内容、方式和科目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发布的《2010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2010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采用闭卷、笔试的方式。考试分为四张xx,每张xx100道题,每张xx分值为100分,四卷总分为400分。各卷的具体科目为:

xx一:基础科目。包括动物解剖学、组织学与胚胎学、动物生理学、动物生物化学、兽医病理学、兽医药理学和兽医法律法规;

xx二:预防科目。包括兽医微生物与免疫学、兽医传染病学、兽医寄生虫学和兽医公共卫生学;

xx三:临床科目。包括兽医临床诊断学、兽医内科学、兽医外科与外科手术学、兽医产科学和中兽医学;

xx四:综合应用科目。包括猪、牛、羊、鸡、犬、猫和其他动物疫病的临床诊断和xx。

(三)考试纪律

考生报名前应当认真阅读《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场规则》(可在中国兽医协会网www.cvma.org.cn上查阅),并自觉遵守。

五、考试成绩与资格授予

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评卷工作结束后,考试成绩由农业部执业兽医管理办公室发布。

根据《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2010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待考试结束后,由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委员会确定并公布。

通过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人员,由农业部统一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报名时未提交xxx书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成绩合格的,领取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时应当提供xxx书原件及2份复印件。

六、考试复习与辅导

考生可依据《2010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大纲》进行复习、备考。农业部不举办考前培训班,也不委托任何单位进行2010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前培训辅导。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2010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受理单位和咨询电话

附件3  2010年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受理单位和咨询电话


序号

省    区

单        位

电    话

1

北京市

北京市畜牧兽医总站

010-84929023

2

天津市

天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022-26999356

3

河北省

河北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

0311-85819222

4

山西省

山西省畜牧兽医局

0351-4043593

5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兽医局

0471-6652191

6

辽宁省

辽宁省重大动物疫病应急中心

024-88435959

7

吉林省

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

0431-88906641

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0431-87951552

8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0451-86383536

9

上海市

上海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021-64199358

10

江苏省

江苏省农委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办公室

025-86263942

11

浙江省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0571-86757959/86757958

12

安徽省

安徽省畜牧局

0551-2643380

13

福建省

福建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

0591-87824600

14

江西省

江西省畜牧兽医局

0791-6225607

江西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0791-6360600

15

山东省

山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0531-87198555

16

河南省

河南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

0371-65778775/65778772

17

湖北省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027-87272217

18

湖南省

湖南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

0731-85524424

19

广东省

广东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

020-37287248

20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0771-3134167

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局

0771-2817836

21

海南省

海南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0898-65333733

22

重庆市

重庆市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

023-89133547

23

四川省

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028-85068953

24

贵州省

贵州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0851-4843997

25

云南省

云南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

0871-5183733

26

西藏自治区

西藏自治区兽医局

0891-6364692

27

陕西省

陕西省畜牧兽医局

029-87317266

28

甘肃省

甘肃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区办公室

0931-8407601

甘肃省兽医局

0931-8411646

29

青海省

青海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0971-7129777/7129711

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

0951-5169962

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考区办公室

0991-8565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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