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一次投诉查实 ...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实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0-06-08 12:15:58 阅读10 评论0 字号:


盐办【2007】5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盐城经济开发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省属驻盐各单位:
   
  现将《关于实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盐城市委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13日  

    关于实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的暂行办法
   

  为打造全省投资环境{zj0}地区之一,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全市上下聚焦发展、加快发展、服务发展的热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dy}条  本暂行办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市《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六项制度》 (盐发[2006]19号)、《关于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长效管理机制的十项规定》(盐办发[2007]1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及窗口服务单位和其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公共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投诉查实待岗制是指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被服务对象投诉举报,或被有关部门组织明查暗访发现、新闻媒体曝光,经调查核实,确属被投诉人责任的,给予待岗处理的制度。
   
  (一)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服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恢复或者变相恢复已经停止执行的行政许可项目的;
   
  2、无行政许可实施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实施行政许可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办结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5、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6、不依法以书面形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7、在办理项目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实行一次告知或答复,造成申请人多次跑,反映较大的;
   
  8、强行要求服务对象接受中介服务或指定中介服务的;
   
  9、不依法履行行政许可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0、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在实施行政执法、司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假公济私、野蛮执法的;
   
  2、履行审判、裁决、处罚、调处等职能过程中显失公正,甚至徇私枉法,构成错案的;
   
  3、不按法定职责和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或超越、滥用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对象实施执法检查的;未履行检查报备手续,擅自检查的;
   
  4、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者不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执法检查,或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行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处罚的;
   
  5、与违法经营者相互勾结,在执法检查前通风报信或泄露工作秘密,或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执法不公的;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取执法检查费用,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扣押或没收财物不出具通知书或者决定书及清单的;
   
  7、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9、无法定依据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

  10、其他违反行政执法、司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三)在实施以下税费征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擅自设立征收项目的;
   
  2、不按法定范围、时限实施征收的;
   
  3、不开具法定征收专用票据的;
   
  4、擅自改变征收标准的;
   
  5、截留、挪用、私分征收款的;
   
  6、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的;
   
  7、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收费的;
   
  8、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未按照下限标准执行的;
   
  9、不按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10、其他违反征收规定的行为。
   
  (四)在执行廉洁从政和机关作风建设规定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接受服务对象钱物、代币购物券,或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接受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玩乐等活动的;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宴请的;
   
  2、利用职务之便向项目投资者和建设单位强揽工程、强行供料及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的;
   
  3、向服务对象摊派、索要赞助或无偿占用其财物的;
   
  4、强行向服务对象拉广告,违反规定摊派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的;
   
  5、强制服务对象接受不必要的指定服务,从中牟利的;
   
  6、违反规定要求服务对象报销各种费用的;不执行预约服务规定,以节假日、已下班为由,延误项目办理的;
   
  7、工作中遇事推诿、扯皮、消极怠工、服务态度差的;不执行“限时办结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能快不快,不能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随到随办,被企业和群众投诉的;
   
  8、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遵守作息时间,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出现脱岗、漏岗的;或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等,造成贻误工作或损失后果的;
   
  9、不认真履行部门、单位服务承诺,损害企业和群众合法利益的;
   
  10、其他违反廉洁从政和机关作风建设规定的行为。
   
  (五)违反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对被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或被有关部门组织明查暗访发现、新闻媒体曝光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个人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市优化办交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特殊情况下,市优化办直接组织调查核实。
   
  第五条  实施“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告知过错责任人,被处理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经调查核实,确属被投诉人责任的,由所在部门、单位给予停职待岗处理或由市优化办责成所在单位给予停职待岗处理。情节严重者,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辞退处理。聘用人员和临时雇用人员有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一律解聘或辞退。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同时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三条(1)至(5)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
   
  2、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
   
  3、对检举人、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4、其他从重或加重处理情节的。
   
  第八条  停职待岗期限为3至5个月。一年内被一次停职待岗处理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称职、优秀等次;两次被停职待岗处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凡停职待岗人员,扣发年度考核奖金,不得参加任何评功评奖。
   
  第九条  停职待岗期间,待岗人员由所在处(科)室、单位安排学习,接受政治思想、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并完成领导指定的其他工作。在提高认识的基础上,深刻查找存在问题的根源,定期向所在科室、单位汇报学习和自查自纠情况。停职待岗期满后,由本人提出书面上岗申请,由所在单位根据其对所犯错误认识态度和改过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或调整工作。
   
  第十条  投诉查实待岗纳入部门、单位年终评议考核。一年内部门、单位出现一次投诉查实待岗的,除根据本办法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外,同时给予部门、单位考核扣分。一年内出现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取消部门(单位)及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评先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对停职待岗人员和负有领导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或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做到有诉必查,查实必待岗,不得以任何理由放宽处理或简单以经济处罚代替待岗。对经投诉查实,应作停职待岗处理而不处理或处理不到位的,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投诉查实待岗的处理结果,要及时告知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和组织人事部门;有明确检举人或控告人的,应当告知其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  对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处理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共盐城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盐城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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