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 则
1.0.1 城镇住宅建设量大面广,关系到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同时,住宅建设要求投入大量资金、土地和建材等资源,如何根据我国国情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资金和资源,以满足广大人民对住房的要求,保障居民{zd1}限度的居住条件,提高城镇住宅功能质量,使住宅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等基本要求,是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自1999年起施行至今已超过10年,2003年版完成局部修订,执行至今也已有7年,在我国住房商品化的全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随着我国住房市场快速发展,住宅品质有了很大变化,部分条文已不适应当前情况,需要修改并补充新的内容;近年来新颁布或修订的相关法规,在表述和指标方面有所发展变化,需要对本规范的相应条文进行调整,避免执行中的矛盾;为落实国家建设节能省地型住宅的要求,贯彻高度重视民生与住房保障问题的精神,本规范也应进行修订,正确引导中小套型住宅设计与开发建设。
本次修订扩充了原来各章节的内容,修改了部分经济技术指标的低限要求和计算方法,以便进一步保证住宅设计质量,促进城镇住宅建设健康发展。
1.0.2 目前我国城镇住宅形式多样,但基本功能及安全、卫生要求是一样的,本规范对这些设计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故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种类型的住宅设计。
1.0.3 住宅建设关系到民生以及社会和谐,国家对住宅建设非常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规,住宅设计时必须严格贯彻执行。本条阐述了住宅设计的基本原则,重点突出了保证安全卫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住宅设计时必须统筹考虑,全面协调,在我国城镇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0.4 住宅设计涉及建筑、结构、防火、热工、节能、隔声、采光、照明、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等各种专业,各专业已有规范规定的内容,除必要的重申外,本规范不再重复,因此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主要有: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 50033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J118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26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
《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
《电梯主要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GBT 7025.2
2 术 语
2.0.1 本定义提出了住宅的两个关键概念:“房子”和“家庭”,二者互为依托。“住有所居”,每一个家庭应该有一套房子居住,这个目标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未婚的或离婚后的单身男女以及孤寡老人作为家庭的特殊形式,居住在普通住宅中时,其居住使用要求与普通家庭是一致的。作为特殊人群,居住在单身公寓或老年公寓时,则应另行考虑其特殊居住使用要求,在《住宅设计规范》中不需予以特别考虑。因为除了有《住宅设计规范》外,还有《老年人居住建筑标准》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这也是公寓和宿舍设计可以不执行《住宅设计规范》的原因之一。
由于本规范的条文没有出现“公寓”一词,所以本规范没有对公寓进行定义,但是规范执行中经常有关于如何区别“住宅”和“公寓”的疑问,在此做以下说明:
公寓一般指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通常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公寓经常以其居住者的性质冠名,如学生公寓、运动员公寓、专家公寓、外交人员公寓、青年公寓、老年公寓等。公寓中的居住者的人员结构相对住宅中的家庭结构简单,而且在使用周期中较少发生变化。住宅的设施配套标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套的,而公寓一般以栋为单位甚至可以以楼群为单位配套。例如,不必每套公寓设厨房、卫生间、客厅等空间,而且可以采用共用空调、热水供应等计量系统。但是不同公寓之间的某些标准差别很大,如老年公寓在电梯配置、无障碍设计、医疗和看护系统等方面的要求,要比运动员公寓要高得多。目前,我国尚未编制通用的公寓设计标准。
2.0.15 凸窗既作为窗,在设计和使用时就应有别于地板(楼板)的延伸,也就是说不能把地板延伸出去而仍称之为凸窗。凸窗的窗台应只是墙面的一部分且距地面应有一定高度。凸窗的窗台防护高度要求与普通窗台一样。
凸窗为外窗的一种类型,窗洞口上下挑板均不能作为楼板的延伸,其窗台的防护高度应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2.0.16 跃层住宅的主要特征就是一户人家的户内居住面积跨越两层楼面,此时连接上下层的楼梯就是户内楼梯,在楼梯的设计及消防要求上均有别于公共楼梯。跃层住宅可以位于楼房的下部、中部,也可设置于顶层。
3 基本规定
3.0.1 本规范只对住宅单体工程设计作出规定,但住宅与居住区规划密不可分,住宅的日照、朝向、层数、防火等与规划的布局、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道路系统、竖向设计等都有内在的联系。我国人口多土地少,合理节约用地是住宅建设中日益突出的重要课题。通过住宅单体设计和群体布置中的节地措施,可显著提高土地利用率,因此必须在设计时给予充分重视。
3.0.2 通过住宅设计,使“人、建筑、环境”三要素紧密联系在一起,共同形成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同时因地制宜地创造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为居住区创造既便于邻里交往又赏心悦目的生活环境,是满足人居住活动中生理、心理的双重需要。
3.0.3 住宅是供人使用的,因此住宅设计处处要以人为本。本条文要求住宅设计在满足一般居住者的使用要求外,还要兼顾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3.0.4 居住者大部分时间是在住宅室内度过的,因此使住宅室内具有良好的通风、充足的日照、明亮的采光和安静私密的声环境是住宅设计的重要任务。
3.0.5 节能、环保是一件关乎国计民生的大事,世界各国都相当关注。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资源环境问题,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作为基本国策,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随着我国城市化步伐的加快,人民生活水平的持续提高,对住宅功能、舒适度等方面的要求越来越高,如果延续传统的建设模式,我国的土地、能源、资源和环境都将难以承受。因此住宅设计要注意满足节能要求,并合理利用能源。
3.0.6 住宅建筑量大面广,只有推行建筑主体、建筑设备与建筑构配件的标准化、模数化,才能适应工业化生产。目前建筑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层出不穷,国家正在实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政策,提高住宅产品质量。因此,住宅设计人员有责任在设计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
3.0.7 随着住房市场的发展,住宅建筑的形式也不断创新,对住宅结构设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条要求住宅设计在保证结构安全、可靠的同时,要满足建筑功能需求,使住宅更加安全、适用、耐久。
3.0.8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城市火灾问题日益严重,其中居民住宅火灾发生率显著增加。住宅火灾不仅威胁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而且给家庭带来巨大伤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住宅设计符合防火要求是最重要且基本的要求之一,具有重要意义。除防火之外,避震、防空、突发事件等的安全疏散要求也要予以满足。
3.0.9 本条要求建筑设计专业和建筑设备设计的各专业进行协作设计,综合考虑建筑设备和管线的配置, 并提供必要的设置空间和检修条件。同时要求建筑设备设计也要树立建筑空间合理布局的整体观念。
3.0.10 住宅物质寿命一般不少于五十年,而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结构的变化,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新技术和产品的不断涌现,又会对住宅提出各种新的功能要求,这将会导致对旧住宅的更新改造。如果在设计时充分考虑建筑和居住者全生命周期的使用需求,兼顾当前使用和今后改造的可能,将大大延长住宅的使用寿命,比新建住宅节省大量投资和材料。
4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4.0.1 在住宅设计阶段计算的各项技术经济指标,是住宅从计划、规划到施工、管理各阶段技术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条要求计算的5项主要经济指标,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计算出来并标注在图纸中。本次修编由原规范的7项经济指标简化为5项,并对其计算方法进行了部分修改,其主要目的是避免矛盾、体现公平、统一标准,反映客观实际。
4.0.2 住宅设计经济指标的计算方法有多种,本条要求采用统一的计算规则,这有利于工程投标、方案竞赛、工程立项、报建、验收、结算以及销售、管理等各环节的工作,可有效避免各种矛盾。本次修编针对本条的修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1. 原规范的“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和“套内使用面积”两项指标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受到广大设计人员的普遍认同,本次修编未作修改。
2. 本次修编取消了原规范中“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这项指标。该指标过去主要用于方案设计阶段的指标比较,其结果与工程设计实践中以栋为单位计算建筑面积存在一定误差。因此,本次不再继续使用。
3.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之中有关阳台面积计算方法, 对原规范中套型阳台面积的计算方法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其计算方法为:无论阳台为凹阳台、凸阳台、封闭阳台和不封闭阳台均按其结构底板投影净面积一半计算。
4. 本次修编明确了套型总建筑面积的构成要素是套内使用面积、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保证了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与全楼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不会产生数值偏差。“套型总建筑面积”不同于原规范中的“套型建筑面积”指标,原规范中“套型建筑面积”反映的是标准层各种要素的计算结果;本次修编的“套型总建筑面积”反映的是整栋楼各种要素的计算结果。
5. 本次修编增加了“住宅楼总建筑面积”这项指标,便于规划设计工作中经济指标的计算和数值的统一。
4.0.3 套内使用面积计算是计算住宅设计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本条明确规定了计算范围:
1. 套内使用面积指每套住宅户门内独自使用的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餐厅、书房、厨房、卫生间、过厅、过道、贮藏室等各种功能空间,以及壁柜等使用空间的面积。套型阳台面积单独计算,不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之中;
2. 跃层住宅的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其室内楼梯,并将其按自然层数计入使用面积;
3. 本条规定烟囱、排气道、管井等均不计入使用面积,反映了使用面积是住户真正能够使用的面积。该条规定,尤其对厨房、卫生间等小空间面积分析时更具准确性,能够正确反映设计的合理性;
4. 正常的墙体按结构体表面尺寸计算使用面积,粉刷层可以简略,遇有各种复合保温层时,要将复合层视为结构墙体厚度扣除后再计算;
5. 利用坡屋顶内作为使用空间时,对低于1.20m净高的不予计入使用面积;对1.20~2.10m的计入1/2;超过2.10m全部计入。坡屋顶无结构顶层楼板,不能利用坡屋顶空间时不计算其使用面积;
6. 本次修编对原条文进行了修改,本条规定将坡屋顶内的使用面积列入套内使用面积中,加大了计算比值,将利用坡屋顶所获得的使用面积惠及全楼各套型,更好地体现公平性。同时,可以准确计算出参与公共面积分摊后的该套型总建筑面积。
4.0.4 原规范没有要求计算套型的总建筑面积,不能直观地反映一套住宅所涵盖的建筑面积到底是多少,本次修编对此给予明确:
1. 原规范的套型面积计算方法是利用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反求套型建筑面积,其计算参数以标准层为计算参数。本次修编以住宅整栋楼建筑面积为计算参数,该参数包括了本栋住宅楼的全部住宅建筑面积,但不包括本栋住宅楼的套型阳台面积总和,这样更能够体现准确性和合理性,保证各套型总建筑面积之和与住宅楼总建筑面积一致;
2. 本次修编以全楼总套内使用面积除以住宅楼建筑面积(包括本栋住宅楼的全部住宅建筑面积,但不包括本栋住宅楼的套型阳台面积),得出一个用来计算套型总建筑面积的计算比值。与原规范采用的住宅标准层使用面积系数含义不同,该计算比值相当于全楼的使用面积系数,采用该计算比值可避免同一套型出现不同建筑面积的现象;
3. 利用计算比值的计算方法明确了套型总建筑面积为套内使用面积、通过计算比值反算出的相应的建筑面积和套型阳台面积之和。
4.0.5 本条规定了住宅楼层数的计算依据,主要用于明确住宅楼的层数,便于执行本规范的相关规定。
1. 本条规定考虑到与现行相关防火规范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的衔接,以层数作为衡量高度的指标,并对层高较大的楼层规定了计算和折算方法。建筑层数应包括住宅部分的层数和其他功能空间的层数。住宅建筑的高度和面积直接影响到火灾时建筑内人员疏散的难易程度、外部救援的难易程度以及火灾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大小,住宅建筑的防火与疏散,因此要求与建筑高度和面积直接相关联。对不同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的住宅区别对待,可解决安全性和经济性的矛盾。
2. 本条考虑到与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 的衔接,规定了高出室外地坪小于2.20m的半地下室和层高小于2.20m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
5 套内空间
5.1 套型
5.1.1 住宅按套型设计是指每套住宅的分户界限应明确,必须独门独户,每套住宅至少包含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本条要求将这些基本功能空间设计于户门之内,不得共用或合用。这里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基本功能空间不等于房间,有时不同的功能空间会部分地重合或相互“借用”。当起居功能空间和卧室功能空间合用时,称为兼起居的卧室。
5.1.2 本次修编删除了原规范对住宅套型的分类。经过对原规范一类套型最小使用面积的论证和适当减小,重新规定了套型最小使用面积分别不应小于30 m2和22 m2,其计算方法是:
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使用面积最小值为30 m2,即:
34 m2 — 1 m2 — 2 m2 — 0.5 m2 — 0.5 m2 = 30 m2
原规范一类套型最小使用面积
2.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使用面积最小值为22 m2,即:
30 m2 — 19 m2 + 12 m2 — 0.5 m2 — 0.5 m2 = 22 m2
本规范5.1.2第1款规定的最小使用面积
本条规定的低限标准为统一要求,不因地区气候条件、墙体材料等不同而有差异。
5.2 卧室、起居室(厅)
5.2.1 卧室的最小面积是根据居住人口、家具尺寸及必要的活动空间确定的。原规范规定双人卧室不小于10 m2。单人卧室不小于6 m2,本次修编分别减小为9 m2和5 m2。其依据为:
1.本规范综合考虑我国中小套型住房建设的国策,以及住宅部品技术产业化、集成化和家电设备技术更新等因素,各种住宅部品及家电尺寸有所减小,对各功能空间尺度的要求也相应减小。所以将原规范规定的双人及单人卧室的使用面积分别减小1 m2;
2.在小套型住宅设计中,经常会采用一种兼有卧室和起居活动功能的空间,既非常实用又节省了空间,这种兼起居的卧室必须在双人卧室的面积基础上至少增加一组沙发和摆设一个小餐桌的面积(3㎡)才能保证家具的布置,所以规定兼起居的卧室为12㎡。
5.2.2 起居室(厅)在住宅套型中,已成为必不可少的居住空间,本条要求保证这一空间能直接采光和自然通风,宜有良好的视野景观;根据本规范5.2.1{dy}条所列依据,将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最小值由原规范的12 m2减小为10 m2。
5.2.3 起居室(厅)的主要功能是供家庭团聚、接待客人、看电视之用,常兼有进餐、
杂物、交通等作用。除了应保证一定的使用面积以外,应减少交通干扰,厅内门的数量不宜过多,门的位置应集中布置,宜有适当的直线墙面布置家具。根据低限度尺度研究结果,3m以上直线墙面保证可布置一组沙发,使起居室(厅)中能有一相对稳定的使用空间。
5.2.4 较大的套型中,起居室(厅)以外的过厅或餐厅等可无直接采光,但其面积不能太大,否则会降低居住生活标准。
5.3 厨房
5.3.1 本次修编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再进行分类规定,而是规定其使用面积分别不应小于4 m2和3.5 m2。其依据是:根据对全国新建住宅小区的调查统计,厨房使用面积普遍能达到4 m2以上,所以本次修编对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未进行修改,仍明确其最小使用面积为4 m2。对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面积则规定为3.5㎡。
5.3.2 厨房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有利于管线布置及厨房垃圾清运,是套型设计时达到洁污分区的重要保证,应尽量做到。
5.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才能保证住户正常饮事功能要求。
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设有直排式燃具的室内容积热负荷指标超过0.207kW/m?时,必须设置有效的排气装置,一个双眼灶的热负荷约为8~9kW,厨房体积小于39m?时,体积热负荷就超过0.207kW/m?。一般住宅厨房的体积均达不到39m?(约大于16m2),因此均必须设置排油烟机等机械排气装置。
5.3.4 厨房设计时若不按操作流程合理布置,住户实际使用时或改造时都将带来极大不便。排油烟机的位置只有与炉灶位置对应并与排气道直接连通,才能xxx地发挥排气效能。
5.3.5 单排布置的厨房,其操作台最小宽度为0.50m,考虑操作人下蹲打开柜门、抽屉所需的空间或另一人从操作人身后通过的极限距离,要求最小净宽为1.50m。
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两排设备之间的距离按人体活动尺度要求,不应小于0.90m。
5.4 卫生间
5.4.1 本次修编不再进行分类和规定设置卫生间的个数,仅规定了每户应配置的卫生设备的种类和件数,以保证基本生活需求。
本次修编明确规定集中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0㎡,比原规范规定数值减小0.5㎡。其修改依据是:由于住宅集成化技术的不断成熟,设备成套技术的不断推广,提高了卫生间面积的使用效率。
5.4.2 为适应卫生间成套设备集成技术和卫生设备组合多样化的要求,本次修编增加了两种空间划分类型,并规定了最小使用面积。由不同设备组合而成的卫生间,其最小面积的规定依据是:以卫生设备低限尺度以及卫生活动空间计算{zd1}面积;对淋浴空间和盆浴空间作综合考虑,不考虑便器使用与淋浴活动的空间借用;住宅的卫生间面积要保证无障碍设计要求和为照顾儿童使用时留有余地。
5.4.3 无前室的卫生间,其门直接开向厅或厨房的这种布置方法问题突出,诸如“交通干扰”、“视线干扰”、“不卫生”等,本条规定要求杜绝出现这种设计。
5.4.4 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管道噪声、水管冷凝水下滴等问题也很严重。因此,本条规定不得将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5.4.5 在跃层住宅设计中允许将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或餐厅的上层,尽管在使用上无xx议,对其它套型也毫无影响,但因布置了多种设备和管线,容易损坏或漏水,所以本条要求采取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减少或xx对下层功能空间的不良影响。
5.4.6 洗衣为基本生活需求,洗衣机是普遍使用的家用设备,所以在住宅设计时套内需设置洗衣机的位置,包括专用给排水接口和电插座等。
5.5 层高和室内净高
5.5.1 把住宅层高控制在2.80 m以下,不仅是控制投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关系到住宅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环保。把层高相对统一,在当前住宅产业化发展的初期阶段很有意义,例如对发展住宅专用电梯、通风排气竖管、成套橱柜等均有现实意义,有一个明确的层高,这类产品的主要参数就可以确定。
2.80 m层高的规定,在全国执行已有多年,对于普通住宅更需进一步要求控制层高,以便节能。
5.5.2 卧室和起居室(厅)是住宅套内活动最频繁的空间,也是大型家具集中的场所,本条要求其室内净高不低于2.40 m,以保证基本使用要求。在国际上,把室内净高定位2.40 m的国家很多,如:美国、英国、日本和我国的香港地区,参照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室内净高定为2.40 m是可行的。
另外,据对空气洁净度测试的有关资料分析,不同层高的住宅中,冬季室内空气中的CO2的浓度值没有明显变化。
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 m,是指室内梁底处的净高、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与地面的距离等,只有控制在2.10 m或以上,才能保证居民的基本活动并具有安全感。
在一间房间中,当低于2.40 m的梁和吊柜超过室内空间的1/3面积时,会严重影响使用功能。
5.5.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时,应有一定的要求,净高低于2.10 m的空间超过一半时,使用困难。
5.5.4 厨房和卫生间人流交通较少,室内净高可比卧室和起居室(厅)低。但有关煤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厨房不低于2.20m;卫生间从空气容量、通风排气的高度要求等考虑也不应低于2.20m。另外从厨、卫设备的发展看,室内净高低于2.20m不利于设备及管线的布置。
5.5.5 厨房、卫生间面积较小,顶板下的排水横管即使靠墙布置,其管底(特别是存水弯)的底部距楼、地面净距若太低,常常造成碰撞并且妨碍门、窗户开启。本条对此作出相关规定。
5.6 阳台
5.6.1 阳台是室内与室外之间的过渡空间,在城镇居住生活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条要求每套住宅宜设阳台,住宅底层和退台式住宅的上人屋面层可设平台。
5.6.2 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的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 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儿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5.6.3 阳台栏杆的防护高度是根据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确定的,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阳台(包括封闭阳台)栏杆或栏板的构造一般与窗台不同(图5.6.3),一般人站在阳台前比站在窗前有更加靠近悬崖的眩晕感,因此,其重心稳定性和心理安全要求更高。因此,阳台栏杆不应按窗台高度设计。
图5.6.3
此外,强调封闭阳台栏杆的高度不同于窗台高度的另一理由是本规范相关条文一致性的需要。封闭阳台也是阳台,本规范在“面积计算”、“采光、通风窗地比指标要求”、“隔声要求”、“节能要求”、“日照间距”等方面的规定,都是不同于对窗户的规定的。
本次修编还对原规范中关于建筑层数的定义进行了修改 ,使之与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相一致,在本条文中不再出现“高层住宅”、“中高层住宅”等词。明确对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要求采用实体栏板的理由,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过高处的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
5.6.4 由于住宅部品生产技术的不断成熟,现在已有大量成熟的晾衣部品,在其安装时不会造成漏水、滴水现象。实态调查表明,居民多数将施工过程中安装的晒衣架拆除,造成浪费。所以本次修编不再要求“设置晾晒衣物的设施”。
顶层住宅阳台若没有雨罩,就会给晾晒衣物带来不便。同时,阳台上的雨水、积水容易流入室内,故规定顶层阳台应设雨罩。
各套住宅之间毗邻的阳台分隔板是套与套之间明确的分界线,对居民的领域感起保证作用,对安全防范也有重要作用,在设计时明确分隔,可减少管理上的矛盾。
5.6.5 实态调查表明,由于阳台及雨罩排水组织不当,造成上下层的干扰十分严重,如上层浇花、冲洗阳台而弄脏下层晾晒的衣服甚至浇淋到他人身上的事故常常引发邻里矛盾,故阳台、雨罩均应做有组织排水。本次修编将本条修改为“应做防水措施”,主要是针对容易漏水的关键节点要求采取防水措施。
5.6.6 当阳台设有洗衣机设备时,为方便使用要求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接口和插座等,并要求设置专用地漏,减少溢水的可能。在这种情况下,阳台是用水较多的地方。如出现洗衣设备跑漏水现象,容易造成阳台漏水。所以,本条规定该类阳台楼地面应做防水。为防止严寒和寒冷地区冬季将给排水管线冻裂。本条规定应封闭阳台,并应采取保温措施,防止以上现象的发生。
5.6.7 当阳台设有空调室外机时,如安装措施不当,会降低空调室外机排热效果,影响制冷工效,同时会对居民在阳台上的正常活动造成影响。所以,本条规定空调室外机应有自然通风,并应采取相应的遮挡和隔离措施,避免热污染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5.7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5.7.1 套内入口的过道,常起门斗的作用,既是交通要道,又是更衣、换鞋和临时搁置物品的场所,是搬运大型家具的必经之路。在大型家具中沙发、餐桌、钢琴等尺度较大,本条要求在一般情况下,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
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要考虑搬运写字台、大衣柜等的通过宽度,尤其在入口处有拐弯时,门的两侧应有一定余地,故本条规定该过道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可适当减小,但也不应小于0.90m。
5.7.2 套内合理设置贮藏空间或位置对提高居室空间利用率,使室内保持整洁起到很大作用。居住实态调查资料表明,套内壁柜常因通风防潮不良造成贮藏物霉烂,本条要求对设于底层或靠外墙、靠卫生间等容易受潮的壁柜应采取防潮措施。
5.7.3 套内楼梯一般在两层住宅和跃层内作垂直交通使用。本条规定套内楼梯的净宽,当一边临空时,其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面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见图5.7.3),此规定是搬运家具和日常手提东西上下楼梯最小宽度。
此外,当两侧有墙时,为确保居民特别是老人、儿童上下楼梯的安全,本条规定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5.7.4 扇形楼梯的踏步宽度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是考虑人上下楼梯时,脚踏扇形踏步的部位。见图5.7.3所示。
5.8 门窗
5.8.1 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本条要求当窗台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5.8.2 本条规定的依据是:
1.窗台净高低于0.45m的凸窗台面,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其有效防护高度应从凸窗台面起算,高度不应低于净高0.90m;
2.实态调查表明,当出现可开启窗扇执手超出一般成年人正常站立所能触及的范围,就会出现攀登至凸窗台面关闭窗扇的情况,如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凸窗台面的净高小于0.90m,容易发生坠落事故。所以本条规定可开启窗扇窗洞口底距窗台面的净高低于0.90m时,窗洞口处应有防护措施。其防护高度从窗台面起算不应低于0.90m。
3.实态调查表明,严寒和寒冷地区凸窗的挑板或两侧壁板,在实际工程中由于施工困难,普遍未采取保温措施,会形成热桥,对节能非常不利。本条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不宜设置凸窗。
5.8.3 从安全防范和满足住户安全感的角度出发,底层住宅的外窗和阳台门均应有一定防卫措施,紧邻走廊或公用上人屋面的窗和门同样是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应有防卫措施。
5.8.4 住宅凹口的窗和面临走廊、共用上人屋面的窗常因设计不当,引起住户的强烈不满,本条要求采取措施避免视线干扰。面向走廊的窗、窗扇不应向走廊开启,否则应保证一定高度或加大走廊宽度,以免妨碍交通。
5.8.5 为保证居住的安全性,本次修编明确规定住宅户门应具备防盗、隔声功能。住宅实态调查发现,由于原规范中“安全防卫门”概念模糊未明确其应具有防盗功能,普遍被住户加装一层防盗门,而加装的防盗门只能向外开启,妨碍楼梯间的交通,本条要求设计时就应将防盗、隔音功能集于一门。
一般的住宅户门总是内开启的,可避免妨碍楼梯间的交通。本条规定外开时不应妨碍交通,一般可采用加大楼梯平台,设大小门扇、入口处设凹口等措施,以保证安全疏散。
5.8.6 为保证有效的排气,应有足够的进风通道,当厨房和卫生间的外窗关闭或暗卫生间无外窗时,必需通过门进风。本条规定主要参照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对设有直接排气式或烟道排气式燃气热水器房间的要求。厨房排油烟机的排气量一般为300~500m3/h,有效进风截面积不小于0.02㎡,相当于进风风速4~7m/s,由于排油烟机有较大风压,基本可以满足要求。卫生间排风机的排气量一般为80~100 m3/h,虽风压较小,但有效进风截面积不小于0.02㎡,相当于进风风速1.1~1.4m/s,也可以满足要求。
5.8.7 本次修编根据住宅实态调查数据仅将户门洞口尺寸增大为1.00 m,其余未作改动。住宅各部位门洞的最小尺寸是根据使用要求的{zd1}标准结合普通材料构造提出的,未考虑门的材料构造过厚或有特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