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刀可以用来抢劫难道不能用来切西瓜吗--鲁开盛

钢刀可以用来抢劫难道不能用来切西瓜吗

假如嫌疑人不承认钢刀是用来准备抢劫的

鲁开盛

 出门找工作却一直没着落,花光身上钱后买了钢刀想抢劫,但接连两次都因有人路过没成功。两名“运气不佳”的嫌疑人第三次准备作案时,被巡逻民警抓获。日前,两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6月10日《河北青年报》)

新闻报道的这两个嫌疑人,显然符合了《刑法》第二十二条{dy}款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尚未直接侵害犯罪客体,但已经使犯罪客体面临即将实现的现实危险,因而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

当然,我们应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尚未着手实施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基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才有了《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刑事拘留这两个嫌疑人或许是没有问题的,但有一个疑惑怎么也挥之不去:假如这两个嫌疑人死不承认钢刀是用来准备抢劫的,怎么办?我们知道,30厘米长的单刃钢刀可以用来抢劫其实也能用来切西瓜的。我们不能因为谁携带了钢刀,就认定其是持刀抢劫的犯罪预备。

每一个人的潜意识里都有犯罪的动机,主要的区别就是付不付诸行动和向不向xx交待:我想抢劫银行、我想杀掉仇人、我想强奸美女……如果只是意淫,即便有人前去公安局投案了,笔者相信绝大多数情况下xx会告诉投案人:“干完这些事再来,算你自首。”

如果仅凭嫌疑人的口供来指证携带钢刀为持刀抢劫的犯罪预备,未免有点“力不从心”。重证据、轻口供才能杜绝刑讯逼供。笔者并不是想替嫌疑人辩护,事实上,严重缺乏法律常识、说话口无遮拦、炫耀性夸大其词的大有人在。只图一时嘴巴快活而不考虑后果的先例我们也曾见识过:

成都男子李某,xx进入邻居院中,爬上一棵树窥视女邻居刘某。在树上度过4个多小时后,突遇电闪雷鸣,李某被发现,情知事情败露逃回家中。次日,李某被民警带走,交待说:“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zh1},法院以强奸罪(未遂)对李某判一缓一。

从判决结果看,“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是指控李某强奸罪(未遂)的主要依据。可是,假如李某供认想找机会偷点钱物,法院会不会以盗窃罪名宣判呢?假如他说为报复想砍翻刘某,会不会判故意伤害罪或xx罪呢?而假如他说想念嫦娥姐姐,爬上树才够得着月亮,法院又该怎么判呢?

        回到本案来。违法必将受到制裁,这是不容置疑的。但如何处罚这两名嫌疑人,也在考量相关部门依法办案的能力。就本案来说,笔者认为,如果警方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处以行政拘留并罚款可能更有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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