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特指汽油、柴油、煤油,它关系到国计民生甚至国家安全,是国家的战略储备物资。成品油的生产、销售、仓储、运输需要办理许可,领取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经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对成品油的需求量不断增加,成品油市场的前景非常广阔,行业利润也是相当可观的。于是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追逐利益,不惜铤而走险,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违法从事成品油的经营,严重扰乱了成品油市场秩序,侵害了消费者和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监管社会主义市场秩序的执法机关,对打击各种成品油违法行为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违法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未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书,擅自倒卖成品油。
成品油是专项管理的物资,同时也是一种危险品,使用不当容易燃烧、爆炸,对社会造成危害,必须同时取得两证才能从事销售行为。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由经贸委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 (在2002年版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汽油、煤油是纳入管理的,不包括柴油) 。未取得两证擅自倒卖成品油的现象在农村较为突出,周口是农业市,农业机械拥有量较多,这些农机往往需要成品油作为燃料油。另外穿越我市的三条高速公路建设也需用成品油作为燃料,需求量是不小的。而他们到中石油、中石化的加油站购买时,运输不方便,结款的方式不灵活,其他供货商却可以送货上门,事后结款,价格也比正规企业便宜,基于上述原因为擅自倒卖成品油提供了一个很大的需方市场。
汽油、煤油属于化学危险品,另外一些石油化工产品,如:溶剂油也是化学危险品。对于均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或已经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成品油及属于危险品的石油化工产品的,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依据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因此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定性处理;对于已经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未取得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处罚时可适用《公司法》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按超范围经营处罚。
(二)成品油经营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虽然成品油是许可经营的物资,但在市场上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仍然很多,竞争日趋激烈。一些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份额,争取交易机会,不择手段地通过各种方式来推销自己的油品,采用财物等方法进行贿赂,对象主要是采购单位中对成品油的购买具有决定权或对采购有影响作用的人。例如:石油公司制定累积积分制度,对在其下属加油站加油的用户发放加油卡,用以记录加油量,根据加油量制定了相应的兑奖标准,奖品从毛巾、袜子、手电筒、饮水机、VCD、自行车到彩电等等。奖品的发放对象中相当一部分是经营单位的车辆司机、采购人员。比如某单位将某加油站作为定点加油站购买了上万元的成品油,采购人员也从加油站领取了彩电、皮带、衬衣等物品。就可根据查清的违法事实认定其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对其依法作出处罚。
对于成品油经营者在经营中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和个人的,可以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定性处理;其中上述某石油公司利用加油卡累积积分向所有用户赠送奖品的行为是《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的“商业附赠行为,视为商业贿赂行为”,仍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定性处理。
(三)搀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
首先最为常用的办法是勾兑汽油,比如非标准油兑标准油、低标号油兑高标号油、清水兑汽油……目前市场上符合国家标准的主要无铅汽油有90#、93#、97#等,但各种非标准油,也即半成品油加入标准化汽油后可以牟取暴利,因为半成品油的价格只有成品油的1/2~2/3,而且没有消费税。此外用低标号油兑高标号油,如97#与93#,或97#与90#混合,以赚取其中的差价。第三个办法则是直接用水加入到汽油中。
其次是照卖变质的、过期的汽油了,不过,这种汽油对汽车机件造成的伤害最明显,比如说发动机被烧等。因此较容易被发现,虽然最能赚钱,但也不能常用。通常的情况还是将这种油与好油一起勾兑。
第三则是滥用添加剂,使低标号油的某些指标达到售价高,利润大的高标号油。石油化工产品有一个基本的特征:可调和。在化工轻油、溶剂油等产品中加入一定比例的化学添加剂就可以变成类似于成品油的非标准油品,或在低标号的油品中加入一定比例的化学添加剂冒充高标号的油品对外出售。例如:化工轻油加入甲基叔丁基醚可调和成汽油,0#柴油加入煤油可调和成-10#柴油。使用非标油品会损坏车辆的发动机、机械的零部件,但其部分物理指标与xx近似,短期使用很难发现其危害。配制、经销的调和油利润巨大,在郊区和农村的私人加油站此种行为比较猖獗。
这类案件适用《产品质量法》定性处理。
(四)缺斤少两行为。
由于车主在加油时,通常无法直接对所购油品进行观察称量,这为销售者缺斤少两提供了可乘之际。他们往往是在加油计量器上动手脚,虚增油量,达到缺斤少两的目的。比如使用机械加油机时,通过更换齿轮,改变输油机的转速来偷油。使用电脑加油机的,改为短接线路,加装回油管,安装控油遥控器远距离操作。此外还可使用磁力开关截油。如加油窗显示是3升,操作时却流量减少,而计量表仍按正常计算。有的还改变油机主板,人为将出厂销售的程控加油机“脉冲当量”设在可调状态,并将调动的程序和密码提供给加油站,从而使加油站能随心所欲地短斤缺两。此外还有通过改变计量机的计量程式,使油表频率加快。
对于上述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一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和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二、查处的技巧
任何行为都会在时空环境中留下痕迹,倒卖成品油的行为也是一样,要善于捕捉行为人的蛛丝马迹,往往一个不起眼的环节可能是案件的重要突破口。下面重点讲一下倒卖成品油的取证技巧。
(一)从当事人的会计资料、电脑开票系统入手(从内查)。
在当事人比较配合,容易进入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或可以调阅会计帐册时采取。对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其购进成品油需要对方的增值税专用xx抵扣联用来抵扣,销售时需开出增值税专用xx给购入方作为记帐和抵扣使用。在其电脑开票系统、原始记帐凭证或经税务部门认证的抵扣联上会明确记载其购销的货物的品种、价格、数量等详细情况,若从此入手,则当事人无资质倒卖成品油的行为会在其xx上暴露出来。另外,通过查当事人的购销记录,可以查出是否搀杂使假、以次充好、缺斤少两。假设当事人购进了100吨-10#柴油和100吨0#柴油,但买出了200吨-10#柴油,而没有0#柴油的销售或销售很少,那么说明当事人有将-10#和0#相互勾兑冒充-10#柴油对外销售的违法行为;又假设当事人购进了100吨汽油,卖出了90吨,而还库存20吨,那么说明当事人有缺斤少两行为。
(二)从当事人的销售网络入手(从外查)。
有一些狡猾的经营者为了逃避执法人员检查与法律的制裁,往往在自己的会计记帐凭证、xx上虚假记载或根本不记入财务帐,意图掩盖倒卖成品油的事实真相。如:在增值xxx上作模糊的记录,使用与成品油近似的用语“油料”、“燃料”或使用增值xxx弄虚作假。然而购入方入帐时一定会如实反映真实情况,因此,通过反查对方的财务帐就可以揪出狐狸的尾巴。增值xxx管理比较严格,不易做手脚,但销货清单可由企业随意打印。有的企业可能利用这一xx管理上的漏洞来掩盖其行为。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从外围入手更能接近事实真相。
(三)从国税局的xx管理系统入手(从国税查)。
在掌握一定的线索,当事人拒不配合,很难调取会计资料,使取证工作无法开展时,可以从国税局的增值xxx管理系统入手,避免被动。从该系统可以调出企业某一时间段的增值xxx的抵扣或存根的目录清单,清单上有一组重要的数据:购方的纳税人识别码。通过该识别码可以调出企业的销货单位的名单,掌握了其销售网络,取得了主动权,可从外围取证,迅速查清违法事实,甚至在当事人毫不察觉的情况下,取得其违法经营的{dy}手证据。
(四)从当事人的银行帐户入手(从银行查)。
成品油的价格较贵,一吨3、4千元,当事人倒卖成品油的运营资金少说也有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如果我们能控制其非法资金,则将会有力地促进案件的查结。因此,寻找当事人的银行帐号是关键。一是从当事人的会计凭证中的银行记录或增值xxx上查找用于倒卖成品油的帐号;二是当事人的银行帐号比较多、隐蔽,无法查找时,可从购方的会计凭证上查找线索。企业之间的货款结算禁止使用现金,一般都用xx或支票给付。如对方使用xx给付,则在票据的存根上会直接记载受票人的帐号;若用支票给付,则麻烦些,因为支票存根上是不记载受票人的帐号的,只能通过出票人的出票银行查找票据交换中心交换回来的票据,在该票据上受票人会背书记载自己的银行帐户用来收款,这个帐号是最真实、最有价值的的帐号。通过上述方法查找出非法经营者的暗帐号,并对帐号内的资金采取保全措施,能使案件的查处执行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三、强制措施的法律适用
成品油案件中,强制措施的种类涉及到查封、扣押、暂停支付。查封、扣押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