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为了做好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80号)、《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泵产品的(见1.3条),适用本实施细则。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泵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泵产品。
1.3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潜水电泵、微型电泵、耐腐蚀泵、高温泵和高压泵。具体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泵产品范围及产品单元见表1所示:
表1 泵产品单元及品种
序号 |
产品单元 |
产品品种 |
说 明 |
1 |
小型潜水电泵 |
每个系列≤3kW、>3kW~11 kW、>11 kW |
一、本表序号1~4属于潜水电泵。潜水电泵是指泵与潜水电动机连成一体潜入液下提取液体的电泵产品。 二、本表序号5微型电泵是指电动机与泵同轴联接且在地面上使用、配套电动机功率不大于1.5kW(离心式)和不大于2.2kW(旋涡式)的电泵产品。” 三、本表序号6~12属于耐腐蚀泵、高温泵和高压泵。耐腐蚀泵是指输送具有腐蚀性、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特殊介质的泵产品;高温泵是指工作温度t≥105℃的泵产品;高压泵是指工作压力P>6.4MPa的泵产品。凡符合以上三个条件之一要求的叶片式离心泵均属于发证产品范围。 |
2 |
潜水螺杆电泵 |
每个系列≤3kW、>3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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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污水污物潜水电泵 |
每个系列≤5.5kW、>5.5~22 kW、>22 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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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井用潜水电泵 |
每个系列≤175mm井径、>175~250mm井径、>250mm井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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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微型电泵 |
离心式每个系列≤1.5kW;旋涡式每个系列≤2.2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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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化工离心泵 |
每个系列≤15kW、>15~30 kW、>30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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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塑料离心泵 |
每个系列≤15kW、>15~30 kW、>30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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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磁力离心泵 |
每个系列≤15kW、>15~30 kW、>30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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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屏蔽离心泵 |
每个系列≤15kW、>15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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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石油化工离心泵 |
每个系列≤30kW、>30~75 kW、>75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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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热水离心泵 |
每个系列≤15kW、>15~30 kW、>30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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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多级离心泵 |
每个系列≤75kW、>75~250kW、>250kW |
企业在申请时应如实填写申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含系列、功率或井径范围)。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将根据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以及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动态修订、补充、完善。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并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泵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是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办事机构。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质量工作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泵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泵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审查部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泵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