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三十条政策
(一)自2010年起,建立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200万元,并根据实际需要逐年递增,主要用于园区建设、产业孵化、项目推动、贴息与奖励等。有条件的乡镇要在本级财政安排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县财政年度预算。
(二)鼓励园区(企业)争创国家、省级、市级、县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基地或示范园区(企业),凡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县级文化(创意)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15万、10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设立县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安委〔2009〕5号六大园区及其他园区)发展成果奖,对年度评选出的园区项目发展优秀成果各奖励2万元(安委〔2009〕5号六大园区奖励资金在园区牵头单位已有专项中列支)。对年度评选出的优秀创意人才奖励1万元(评选标准另定)。
(四)鼓励园区内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特别是加大创意品牌推介力度,对企业因申报成功著作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保护行为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贴。
(五)加快拉动文化消费,加大政府对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支持力度,对园区内企业自主创新的文化产品、知识产品和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实行优先采购,培养文化市场新的消费增长点。
(六)鼓励开发运营商和企业利用废弃厂房等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对利用废弃厂房等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单位)实行房租补贴,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创意产业企业(单位)每年度补贴1万元。
(七)对各文化创意园区在招商引资、管理服务、产业促进及发展总部经济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业绩考核。考核优秀的推荐为发展文化创意产业先进单位,并给予一定奖励,并推荐申报国家或省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等。
(八)积极争取国家、省、市对文化创意园区建设的大力支持,鼓励企业争取国家和省、市各类文化创意产业建设资金,全面落实地方配套资金。
(九)对社会资本投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超出3000万部分按1%标准奖励({zg}奖励50万元)。对从事研发设计以及经认定的文化传媒、咨询策划等创意企业,年纳税达到20万元、35万元、5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机构),分别按其当年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10%、15%、20%给予奖励。
(十)承担一定社会公益的文化服务型企业,其社会效益成效显著,年实缴税收首次达到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实缴税收首次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十一)在我县注册的创意团队、公司除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对原创性动画影视等作品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外,2010年起,对取材于安吉和经安吉申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播出的原创性动画影视作品按实际情况给予配套奖励。
(十二)积极支持文化创意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的xxxx扶持高新技术企业,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三)对园区内符合条件的文化创意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园区内企事业单位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十五)鼓励文化创意园区内企业自主研发,企业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允许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十六)鼓励文化创意园区大力推动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对园区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文化创意产品和服务出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
(十七)对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此项政策执行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八)对重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重大文化创意产业投资项目,经县有关部门审核,在要素价格、税收政策、审批xx、奖励标准、时间期限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采用“一事一议”。
(十九)积极盘活存量房地资源用于发展文化创意产业,鼓励园区利用空闲办公楼、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地资源兴办文化创意产业,对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和土地产权的,经县文化创意产业办公室确认并报县政府批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及有利于产业升级的,可办理土地和房产租赁手续,暂不征收原产权单位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税。
(二十)对园区利用依法取得的存量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兴办文化创意产业的,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的,其土地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权人可不作改变,同时经县政府批准可暂缓实行有偿使用。
(二十一)对老城区原有工业功能区改造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无需转让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类型可暂时保持不变。在以保护为主的前提下,允许产权人和使用人适度、合理地利用工业遗存、历史建筑及历史街区内的建筑发展文化创意产业。
(二十二)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项目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涉及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实行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团队、传媒集团利用非农建设用地设立创意园(工作室),经县政府批准可暂缓实行有偿使用。
(二十三)积极鼓励从事创意产业的企业选送优秀员工参加县内外高等院校和创意培训机构组织的学习和培训。对支持员工完成规定课程学习或取得相关从业或毕业(结业)证书的,经认定后,根据培训的相关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企业或个人500—1000元的培训补贴。
(二十四)鼓励从事创意产业的企业引进高层次优秀文化创意人才。引进人才工作满1年后,由县政府给予一定的生活补贴,标准为: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每人每年10000元,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每人每年6000元,为期3年;学士学位本科生或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2000元,为期2年。
(二十五)鼓励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为引进的高层次优秀文化创意人才解决住房。县政府对引进人才实行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以上的每人每年3600元,学士学位本科生或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2400元,为期3年。
(二十六)创意企业引进人才在本县范围内首次购买商品房的,凭房产证由县政府给予购房补贴,标准为: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每人6万元,硕士学位或副高职称每人3万元,学士学位本科生或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每人1.5万元,分3年xx。
(二十七)对{gjj}艺术家、作家、音乐家、画家等杰出文化创意人士到安吉设立工作室或其他文化创意机构,一年中在安吉从事文化创意活动时间不少于3个月的,按创意企业博士和正高职称待遇享受生活、租房和购房补贴。对在安吉建立独立工作室或企业的{gjj}工艺美术师等专业创意人才给予一次性创业奖励5万元(23—27条除创业奖励资金外其他补贴资金在县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八)加快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融资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园区与银行、担保机构、小额xx公司等金融机构及创业投资基金合作。支持和鼓励银行、担保机构等金融机构为文化创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对投资项目在3000万、5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发生的xx业务,经有关部门认定,按银行同期利率分别给予10%、20%的贴息补助。
(二十九)鼓励工商、税务、知识产权保护等部门为文化创意产业入驻企业提供便捷公共管理服务。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鼓励园区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联盟、各种资质认证中心、版权资源信息中心和版权评价交易中心,建立维权举报奖励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打击力度。
(三十)鼓励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的专利技术产业化,在专利产业化项目及各类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安排上给予重点支持。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与各创意产业企业的联系沟通,加快园区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调处。鼓励专利服务机构与园区结对服务,加强对园区内的专利申请、专利纠纷、专利技术交易等相关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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