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建厂房的税收筹划案例- 香港公司注册网站
[例]
  某厂是一家生产工业用品的企业,2001年自建一厂房,并于当年投入使用。最近,因为某种原因,该厂打算将厂房卖掉,根据这种情况我们对该厂进行如下税收筹划。
  [筹划思路]
  出售自建厂房需要缴纳以下几种税:{dy},自建厂房出售缴“建筑业”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因此,如果要卖厂房,要按“建筑业”税目依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
  对自建行为的计税依据,应当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来确定。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第二,出售厂房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该厂对外出售厂房,属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因此,还应依5%的税率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为该厂出售厂房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三,依据上述两次缴纳的营业税,还要附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第四,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该厂若出售厂房,应就转让厂房的收入减去有关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依超率累进税率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出售厂房收入属于税法所列举的“财产转让收入”,因此,应并入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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