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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不应公开报道“郭京毅检举他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易胜华 律师 6月7日和8日,新闻媒体接连两天报道:因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原巡视员郭京毅检举,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原司长许满刚获刑12年,国家工商总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局副局长刘伟获刑11年。在新闻标题中,都出现了“遭郭京毅检举”的字样。羁押期间,许满刚写下至少几万字的悔过材料,痛陈自己“交友不慎”,在法庭上他也几次强调这一点。 笔者不知道媒体重点突出“遭郭京毅检举”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这种报道的方法毫无疑问是非常不妥的,不但违背了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也违反了法律“保护检举人”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举报中心对于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举报人,应当为其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中也要求:“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郭京毅虽是罪人,但他仍然是公民,他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举报他人犯罪,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尽管郭京毅检举他人是为了立功,从而减轻自己的刑责,但是他的这一做法是正当的,合法的,他享有“检举人”的各项权利。司法机关将郭京毅检举他人的消息透露给媒体,已经违反了“保密”的原则,而媒体将这一消息披露出去,大肆渲染,不但损害了郭京毅的合法权益,也给今后办案单位获取举报线索造成了不利影响。 郭京毅检举揭发他人的行为当然是合法的,但是,在大多数人传统的思想观念中,“叛徒”、“出卖”是非常可耻的事情。试想,媒体的这两条消息报道之后,郭京毅及其家人如何面对以往的亲友和同事?如果被检举人的亲友一怒之下对郭京毅的家属进行打击报复,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是难辞其咎的。我们可以想象,郭京毅出狱之后众叛亲离、无人理睬的惨状。这一切,虽然是郭京毅咎由自取、坠入法网的报应,但是,在许满刚“交友不慎”的血泪控诉之下,谁还敢与郭京毅交往呢? 通过有关人员的检举、揭发获得线索,是反腐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有郭京毅的“前车之鉴”,今后其他人在检举揭发犯罪分子的时候,难免会心存顾虑,这也正是法律做出“为举报人保密”的重要原因。 1989年,美国参众两院一致通过《检举者保护法案》,首次以国家法律形式将检举人保护问题确立下来,此外还制定了十几个辅助性保护措施,以保护检举人免遭报复。我国对于检举人的保护虽然也制定了相应的规定,但是一直没有落到实处,因此才会出现“遭郭京毅检举”两度成为新闻标题的怪事。 如何更加完善地保护检举人,尤其是身为罪犯的检举人,需要引起司法机关高度重视。而“遭郭京毅检举”的报道出现,更值得我们的新闻媒体深刻反思,引以为戒。 作者:易胜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职务犯罪部主任 2010年6月8日 作者主页:www.lawyiru.com 作者邮箱:lawyeryir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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