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管理暂... 阿里巴巴 ...
第三章验收流程 第十四条住宅类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必需到达下列条件和请求: (一)建设项目标各项内容必需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规划及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请求,并全体竣工,符合规划技术指标条件; (二)在全部项目或分期建设的组团{zh1}一栋(批)楼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相应的公建配套建设项目必需经各专业部门验收认定,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三)公建配套各专业单项工程按照国度、省、市有关住宅类开发项目公建配套专项设计、验收尺度建设到位,满足相关要求; (四)分期建设的开发项目,按计划实施序列要求,,相干的公建配套全体到位,满足独立使用功效和管理须要.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依据国度、省有关尺度和设计规范,申请对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进行验收的,应该提交下列文件: (一)验收申请报告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同一印制的《盐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同意或备案文件、建设用地规划允许证、国有土地应用证、项目修建性详规及同意文件、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看法、公建配套专项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备案证实、质量安全受监证明资料、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三)xx的施工技巧、管理材料,xx的监理资料,勘探、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检讨报告;公建配套项目各专项工程的招标或直接发包合同及相关技巧管理材料; (四)单(群)体({zh1}一栋、批除外)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实; (五)公建配套设施按照国度、省、市有关住宅类开发项目公建配套专项设计、验收的尺度和要求,经各专业管理部门验收认定的证实资料; (六)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七)《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房备案证明》. 第十六条开发企业凭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的通知》,,按下列程序实施公建配套设施验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同意的总平面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允许证》内容,对各项建筑物、构筑物、途径、场地、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验收认定; (二)公建配套相干部门根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会审的"开发项目公建配套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和"公建配套施工图审查报告",按照各自的职责,分辨对下列项目实施单项验收: 1 房管部门对物管用房的地位、面积核查认定; 2 绿化管理部门对绿化工程进行验收认定; 3 市政设施治理部门对道路接进市政路网的情形进行验收认定;质量监视部分对途径、排水、排污、建(构)筑物的质量状态进行验收监视; 4 排水、排污管理部门对排水、排污管道接进市政管网进行验收认定; 5 燃气管理部门对燃气工程进行验收认定; 6 公安部门对安保设施进行验收认定; 7 消防部门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认定; 8 城管部门对环卫设施进行验收认定; 9 邮政部分对邮政设施进行验收认定; 10 景象部门对气候防雷设施进行验收认定,; 11 供电、供水、广电、路灯、通信等专业管理部门,对管线接进城市网络情形进行验收并接收. 各部门的验收认定,应当将相应的技巧指标填写在《盐城市住宅小区公建配套项目验收表》内,在验收义务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一式四份,分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治理部门、验收认定单位、开发企业和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存档.属于政策性保障住房的,公建配套项目验收表还应送房管部门存档. (三)开发企业制订项目验收计划,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计划、房管、城管、属地派出所和物管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等,,实行项目整体验收. 1 开发企业先容项目计划、设计、施工和工程验收等情形; 2 验收职员审阅相关材料、实地查勘核验; 3 验收职员作出总体评价,形成验收看法.验收合格的签订项目公建配套设施验收证明书;验收分歧格的提出整改看法和要求,待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各单项工程专业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发单位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认定工作;加入项目整体验收的有关部分、单位应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诉的时光、地点,一次性完成验收的相干工作. 第十八条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发项目建成后,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进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验收;物业服务企业接收物业时,应该与委托方按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物业接收验收措施进行接管验收. 第四章移交管理 第十九条房管部门应按相关规定请求,牵头组织和督促开发企业在项目验收及格后,组织移交方和接收方进行交接,办理移交手续,签订《项目交接书》,并报区级房管部门鉴证备案,廉租住房和经济实用房项目报市房管部门鉴证备案. 对验收及格的住宅类开发项目,交、接双方不得谢绝移交或接受. 第二十条开发项目内依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经验收及格的供水、供电、路灯、环卫、广电、通信设施及其装备由开发企业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一条开发企业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的下列设施,,无偿移交给业主,实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市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物业服务用房及设施; (二)小区内绿化及设施; (三)途径、排水管网等设施; (四)小区的其他公建配套设施. 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开发企业应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住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开发项目公建配套设施移交后, 由业主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进行日常自治管理. 第二十三条吸收方对吸收的住宅小区,应按照《盐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措施》组织实行物业治理. 第二十四条住宅小区移交前由开发企业负责管理维修,并承担所需用度;移交后由接受方负责管理保护,并承担所需用度.在质量保修期内,所需的维修用度按《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对需限期颐养、保护的设施,由交接双方按商定实行各自的权力、任务. 第二十五条住宅小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不得擅自转变其应用性质或者将其出售、抵押.如确需转变应用性质的,应按规定征得业主批准,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建设验收移交所需的文件、图表、资料等,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管部门、移交方、接受方保存存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公建配套设施验收移交工作职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涉嫌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义务.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宣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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