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煤者被碾压致死获赔 内蒙古首例无过错赔偿案终审_汤计_新浪博客

  新华网呼和浩特6月8日电(记者汤计)近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包钢集团公司对进入包钢煤场偷煤的吴某被进行生产作业的大型机械设备剐蹭碾压致死负有责任,依法判处包钢集团公司一次性补偿吴某家属13万元人民币。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这一终审判决,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有人认为包钢集团公司太冤枉:你偷煤被碾压致死还要企业赔?但更多的人则认为:这是人民法院对生命权和健康权高于一切的认知。

  据介绍,2009年1月23日,包头市警方接到报案称,包钢煤场发现一具女尸。警方进一步调查得知,死者为吴某,现年58岁,家住包钢附近,经常用编织袋从煤场偷煤。1月11日24时许,她手拿一条空编织袋从家出去后失踪。尸检显示吴某是被进行生产作业的大型机械设备剐蹭碾压致死。尸体被发现后,吴某的丈夫和一双儿女将包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存尸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办理丧事和追索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37万多元。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吴某是未经许可进入煤场的,违反了包钢的内部规定,但是也不应当以生命的代价来承担责任。包钢在进行生产作业时,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吴某被碾压死亡,包钢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吴某是具有xx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当知道进入煤场作业区的危险性,因此应当适当减轻被告包钢的民事责任。吴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其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标准应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一审法院判决,由包钢赔偿原告吴某亲属死亡补偿金、丧葬费、存尸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7万多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吴某作为具备xx民事行为能力的民事主体,应当知道该生产作业区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且应该知道进入煤场作业区的危险性,因此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自己应当承担责任。包钢在生产作业区作业,对于吴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但工作人员对周围环境还是观察不够,对此,该公司虽然没有主观上的过错,但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仍应承担补偿责任。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到生命利益高于财产利益的原则和公平原则,包钢应该给吴某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因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改判包钢一次性补偿吴某家属13万元。

  内蒙古元信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卫民认为,这是一个以人为本、支持弱者的人性化判决。他说:“虽然此案中,包钢公司主观上没有故意,也没有主要过错,但生命权和健康权高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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