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起到好的照射作用,不是干扰司法按照“民意”操作,而是希望司法经受过阳光照射,法官能表现出更多独立人格,司法能用更专业的动作、用内部纠错制约机制的建构等等,实现基本的矫正与催化作用。
近期关于法官与司法问题的新闻特别多:就在赵作海案得以纠正、河南省高院将其无罪释放的5月9日确定为“错案警示日”之时,广西农民王子发案又撞入公众视野,尽管真凶自首认罪但洗冤却步履维艰;就在安徽阜阳法院因将一名授权强拆的副区长判刑入狱而被褒扬为 “开先河”之时,媒体质疑书记发话、以受贿定罪的“拆迁获刑”到底有多大示范意义;就在陕西神木法官讨红利的二审否了一审判决法学家们褒贬不一之时,又冒出河南郑州5名农民工状告法官欠薪60万而法院不予立案的消息。
法官与法院本不该如此频频卷入是非,以“当事人”现身。理想状态,他们应该以高度职业精神,默默地为社会驻守着{zh1}的正义防线。但由于转型期各种矛盾的纠葛,权力与资本又无孔不入,司法队伍本身作为“社会人”也面临众多诱惑,出现一幕幕“丑事”似乎又在所难免。怎么办?我们的思路是:用好阳光来“补钙”。
一直以来,法学界在“司法独立”问题上很纠结。一方面希望法官们xx按照专业精神做事,所以对任何来自社会层面的讨论、批判都高度警惕,动辄言称“干扰司法”;另一方面,因为有权力的影响、资本的侵蚀,司法又常常暴露出谬误甚至荒唐,“吃了原告吃被告”成为最常见的谩骂,“司法的不公是社会{zd0}不公”成为最常听到的怨语。或许正是基于如此严峻的现实,今年两会上高法工作报告首次用到了“阳光司法”一词,来突出强调完善司法公开和司法民主所要达到的目标;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甚至用“要创造条件让百姓批评法院”来表现阳光司法的决心。
不管是神木法官案件的改判、赵作海案件的纠正,还是现在王子发案件的曝光,都有媒体监督、舆论公开的功劳;而关于一些“法官成为被告”的案件,很多也是在公开状态下才有了走上法治正轨的可能。可见,让阳光照入司法,照进中国法治进程的现实,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增加司法的xxx,切断伸进司法领域的权力黑手,同时也有助于保护法官的纯粹性,让有职业操守的法官置于民意的保护之下。套用一句广告语:晒晒更健康。
阳光是必要的,但司法人员更应该学会适应如何在阳光照耀下彰显独立与进步。王子发案明确知道是错案,各种证据都xx,却要等着更高级别的领导发话才肯纠正。如果能够在司法体系内建立健全纠错机制和诉求表达,或许也不需要有那么多错事“媒体参与”弄大后才得以解决;如果案件被披露后仍能坚持用法律法理说话,而不是光看中“结果”却不管过程是否涉嫌“人治”,舆论或许也不必陷入无奈的悲观。
阳光起到好的照射作用,绝不是干扰司法一定要按照“民意”来操作,而是希望有时疲软的司法经受过阳光照射,法官能表现出更多独立人格,司法能用更专业的动作、用内部纠错制约机制的建构等等,实现基本的矫正与催化作用,来强化司法的威信与公信。因为做不到这些,就难言法治的推进,就很可能停留于丑陋黑暗的一面,蚕食公众对于司法的信心。
从此种意义上讲,两高等5月30日联合发布的 《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保障人权和正当程序方面做出规定,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法庭不再采信……不能不说是“媒体围观”之下司法体系一个自我健全的行为。只有更多这种制度化的努力,才能让司法系统经得住阳光照射与检验。
总之,在当前中国特殊的背景下,有更多的阳光照射而不是权力的阴云笼罩,值得信赖的司法独立才更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