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家属起诉称,麻先生和妻子杨女士结婚后一直居住在由北京市某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宿舍内。2009年7月2日11时许,麻先生因为租住的宿舍的空调不制冷,而去查看窗台室外机的工作状况,但是由于物业公司的配电箱没有接地保护线等原因,造成麻先生触电身亡。
在庭上,做的死者家属认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固定式日用电器的电源线应当安装接地保护线,但物业公司的严重过错,造成了自己亲人麻先生触电身亡,给家属造成了心理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物业公司的过错与麻先生的死亡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则辩称,死者麻先生是因为历史原因强住在公司的房子里,和公司没有租赁关系,他一家看车收的钱也没有交给过公司分文。虽然配电箱和空调都没有接地线,但是空调是他自己购买并安装的二手货,配电箱是供电局安装的,公司不可能对二者安装接地装置。触电是因为他自己去修理空调时发生了意外,和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事发后xx也来过,但也没让单位处理此事。麻先生的死与公司无关,不同意死者家属的赔偿要求。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