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
根据《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的缴费工资及基本退休费应逐年核定。现将2010-2011年度核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核定工作安排
本次核定采取网上申报形式,2010年6月1日开始到6月20日结束。各参保单位于6月1日后登陆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门户网站(),点击程序,按网上申报具体操作办法说明及要求将本单位在职及退休人员工资信息录入至《网上在线申报核定》表中。本月有人员增减变动的参保单位,请将工资核定成功后办理人员增减变动手续。
各参保单位应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如出现虚报、瞒报等现象将根据《沈阳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及《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处罚。沈阳市医疗保险中心稽核处根据参保单位所申报的各项数据进行专项稽核审计。
二、注意事项
1、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暂时不作调整,按2008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62元。具体调整时间请各参保单位随时注意网站通知。
2、本次核定参保单位及职工的缴费工资指2009年度单位及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机关公务员按本人应发工资,事业单位按本人应发工资及计效工资。
3、退休人员退休费标准,分别按国家各级劳动或人事部门确定的退休费构成项目及标准核定,不含行业内部自行发放的津贴、补贴等项目。
4、在沈阳市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工资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每月按照沈阳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退休人员数据库退休费进行更新。如参保单位退休人员划帐基数与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发放的退休费不符,请按正确更改并将本次工资核定完成。
2010年7月1日开始至7月31日,我中心将各参保单位退休人员错误信息公布在网上,请各参保单位按照网上具体要求更改完毕,保证参保人员退休划帐基数及时准确。非沈阳市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在每月业务经办期内,随时调整参保人员退休划帐基数。
5、逾期未申报的单位,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将按上月单位核定的缴费工资及原有退休费作为缴费基数和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划拨基数,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其单位负责。
6、已经办理破产、关闭及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并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费(含缓缴和分期缴费)的单位,由其医保代办部门负责年度申报。
三、重要提示
1、为了保证医疗保险各参保单位基本信息的准确,本次工资核定的同时对沈阳市各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基本信息进行核对,请各参保单位认真填写或更改本单位基本信息。中心将按照各参保单位的正确信息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2、为给各参保单位提供更好的服务,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从2010年7月1日开始,在中心门户网站上建立“参保单位经办大厅”,届时各参保单位每月的《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缴核定表》、单位的基本信息更改及每月的人员增减变动等业务将陆续在网上经办大厅“一站式”办理。请各参保单位随时注意网站通知。
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联系电话: 62161173、62421338
各分支机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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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