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的扣点不能简单累加,具体应该这样计算: 同时要注意有的超市会要求有保底扣点,不管销售额是多少都要求有扣点,在签订协议时候一定要注意.
如下:
作为新一佳超市供应商之一的吴先生向记者诉苦道:“先说进场费吧,每个店是3000元,新一佳超市在西安有两家店就是6000元,交了进场费,商品还不能进场,还得交商品上架广告费,这项费用一个商品是100元。到了节庆日,节庆费当然更少不了,如元旦、春节、五一、十一、中秋,每个节日都要交节庆费400元/店。还有开业花篮费、xxx花篮条幅费、xxx、店庆,即使是小店庆也要给费用,这些都是固定的。此外,还有开了一家连锁店,我们也要给费用,其他还有DM海报印刷费,凡是上了海报的都要付费,费用分别为200元、300元等。
据吴先生介绍,他是从2005年10月份进驻陕西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西安财富店和西安兴庆店的。当时,他们公司和陕西新一佳超市有限公司的供货合同上约定超市付款采取“实销月结”的方式,超市承诺在收到吴先生公司的销售xx后五个工作日结帐,但是,当吴先生公司将销售xx按时提供给新一佳超市后,新一佳超市却至今未给他们公司清过一分钱的帐。
提起该笔费用,吴先生气愤地说:“在进驻新一佳超市之前,超市的采购员承诺,称我公司的产品在该超市每年最少可销售100万元/店,而且,还要我们在“新一佳商品采购合同补充协议”上承诺,采购达标奖励:达15万元,按采购总额奖励0.5%;达20万元,按采购总额奖励1%。有此条款,我们相信了新一佳超市的销售实力,才与其签订了合同。这样算下来,我公司付给超市的各项费用只相当于总销售额的5%(按我公司在该超市销售100个单品计)。
然而,从我公司2005年10月份进驻新一佳超市到现在已接近11个月,新一佳超市西安财富和兴庆两个店仅采购了我公司42000余元的货!实际只销售了30065.20余元的货,但新一佳超市的各种费用却高达35548元,如果结清这笔费用,就等于我们公司在新一佳超市近一年的时间里不但赚不到一分钱,还要赔进去几千元的货,这和超市当初的承诺有很大出入,新一佳超市这种做法和抢钱有什么区别?”。
名称 金额
元旦 400元/店
春节 400元/店
五一 400元/店
国庆 400元/店
中秋 300元/店
店庆 400元/店
合同续签 3000元/店
一位法学界人士在看过供应商与新一佳签订的“新一佳商品采购合同”和“新一佳商品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后,指出:新一佳超市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显失公平。供应商在新一佳超市单方面起草的“格式合同”上签字盖章似乎是供应商自愿,实则是出于无奈之举。新一佳超市设立的收费项目名目繁多、这些费用最终由消费者承担。这种做法,最终损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新一佳:……(很遗憾,8月28日上午,本文即传真到新一佳,但新一佳没回复。为慎重起见,8月31日,又用特快专递将本文邮至新一佳……9月14日下午,一位自称是新一佳负责人的男子打电话问本网地址,说他刚收到此文,第二天来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但9月15日上午,这位男子又称要给本网发传真,但直到今日,仍没见新一佳只言片语)。
从2005年2月1日起,北京市商务局和工商局出台的《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进货交易行为规范(试行)》,从而叫停零售商向供货商收取一定的进店费的惯例!规范明确规定:零售商不得借新店开业、店庆、节日庆典等名义向供货商强行索取赞助费用;不得重复设置或变相设置收费项目;禁止在合同以外强行收取与供货商业务无直接关联的费用;禁止在无合同约定或收费项目、金额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擅自克扣供货商结算货款;规范中还指出,零售商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与供货商进行货款结算,规范履约行为。零售商不得以占压供货商货款作为企业融资的手段,阻碍商品流通,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故意拖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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