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报导两则

   老人散步时坠河溺亡 家属告管理处未及时扫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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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去年11月大雪后,一老汉在民心河边散步时突然坠河溺亡,由此引发诉讼 ■家属认为民心河管理处未及时扫雪并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导致老汉坠河 因协商未果,今年1月28日,刘先生将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处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70%共计10万余元。
  ■去年11月大雪后,一老汉在民心河边散步时突然坠河溺亡,由此引发诉讼
  ■家属认为民心河管理处未及时扫雪并设置安全防护措施及警示标志,导致老汉坠河
  ■民心河管理处认为河畔设有冬青绿篱,并且已经及时清扫了积雪,因此不负民事责任
  河北青年报讯(记者李媛) 72岁的刘老汉和老伴儿一起到民心河边散步,走在后边的刘老汉突然坠河身亡(本报2009年11月25日曾报道)。
  因为怀疑父亲的坠亡与民心河管理处管理不善有关,刘老汉的儿子刘先生将民心河管理处告上法庭。昨日上午,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了本案。
  ■回顾
  外出散步 老汉坠河溺亡
  2009年11月24日9时许,刘老汉和老伴儿一起到槐安路民心河东岸散步。事发前,刘老汉走在老伴儿后面。9时40分许,老伴儿回头发现刘老汉不见了。随后,她发现刘老汉已经掉入民心河。
  接警赶来的消防队员紧急救援,11时许将老人打捞上来。120急救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老人因溺水时间过长身亡。
  ■起诉
  家属起诉民心河管理处
  刘老汉的儿子刘先生认为,事发前石家庄刚刚遭遇50年不遇的大雪,事发地点的民心河岸没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所以父亲坠河与民心河管理处未及时清扫河畔积雪有关。
  因协商未果,今年1月28日,刘先生将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处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70%共计10万余元。
  昨日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刘老汉死亡的具体过程和原因、被告在履行管理义务时做过哪些工作等展开辩论。
  ■辩论
  民心河管理有无瑕疵?
  被告代理律师称,民心河管理处作为河系公园的管理人,为保证游人安全,根据游人量及路段不同,在民心河两岸配备了具有防护和屏障功能的汉白玉隔离栏杆、植物篱笆、铁艺隔离栏杆等。去年11月大雪后,民心河管理处及时清扫了积雪,并出具了河道管理处的工作日志和检查记录作为证据。
  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事发河边栽种了具有防护功能的宽约80厘米、高约80厘米的冬青绿篱,并在醒目位置设置了警告标志。民心河管理处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  刘先生表示虽然民心河畔设有冬青绿篱,但是事发地点很多冬青已经被践踏,造成很多行人可以穿越的缺口。因此,冬青绿篱无法保证父亲的生命安全,尤其是在雪天路滑的情况下。
  意外坠河还是xx?
  刘老汉是意外坠河,还是xx?对此问题,双方也提出了不同观点。
  被告代理律师提出,案发现场的数据显示:甬道中心距民心河尚有2.5米的距离。“受害人即使失足,也不会坠河。”被告代理律师认为,受害人非法穿越冬青后不慎或故意坠河更符合逻辑。根据相关规定,非法穿越冬青树丛的行为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造成自身损害的,理应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  刘先生称,其父亲身体一直不错,心脏的毛病也已做过手术,精神状态也很好,没有理由xx。他再次提出,父亲平时喜欢看钓鱼,喜欢在河边转悠。冬青绿篱有缺口,绿化带根处有雪,所以他认为是河边有积雪,防护设施不完善,导致老人坠河。
  ■宣判
  本案将择日宣判
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纪晨宇表示,法院工作人员已到案发河段看过,确实存在间断的绿篱缺失的情况,但是原告无法证实刘老汉就是从其中哪一缺失处坠河的。
  被告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多年来民心河管理处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管理规范,对那些醉酒、戏水、翻越护栏溺水身亡的,因为与管理维护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很难进行赔偿。
  该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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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市老人民心河溺亡 亲属状告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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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燕赵都市报记者蔡艳荣)2009年11月24日,省会71周岁的刘老汉掉入民心河溺水身亡。关于老人是失足落水、不慎滑倒还是xx,警方一直未给出定论。今年1月底,刘老汉的儿子刘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石家庄市民心河管理处依法承担管理者的赔偿责任,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70%即102752元。5月31日,桥西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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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旬翁坠河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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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1月24日9时,刘老汉与老伴沿民心河东岸遛弯,走到槐安路与维明街间的民心河段时,走在前面的老伴回头一看,发现刘老汉不见了,再一找发现他掉入了民心河中。当日11时许,刘老汉被打捞上来,因溺水过久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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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审开始后,原被告双方对案件的事实部分都没有异议。但原告刘先生认为,因为民心河畔的积雪未及时清扫,河畔未设有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致使父亲掉入民心河中,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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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被告民心河管理处则认为,民心河管理处对民心河的维护和管理没有瑕疵,没有过错,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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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落水原因成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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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的死亡的过程包括坠河的时间、地点是怎样的?被告方民心河管理处做过哪些工作,是否存在过错?原告主张赔偿的依据是什么?这三个问题成为庭审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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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先生在法庭上表示,父亲平时喜欢看钓鱼,喜欢在河边转悠,当日父亲应该是在槐安路与维明街间的民心河东岸中间段落水的。究竟是怎么落水的,确实谁也没看见。事发后他们发现,民心河东岸的冬青绿篱是一段一段的,中间有缺口,绿化带根处有雪,所以认为是河边有积雪、防护设施不完善,导致老人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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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被告民心河管理处则认为,作为成年人无论是刘老汉还是他老伴都应该知道雪天在河边的风险。刘老汉发生不幸,不是管理处有过错造成,而是老人违反了市政府城区河系公园的管理规定,无视警告标志翻越绿篱进入危险区域所致。被告方出示了岸发河段的10张照片,以此证明案发河岸边有宽1.8米的甬路,有具有防护和屏障功能的宽80厘米、高80厘米的绿篱,还在醒目位置设有“禁止游泳、戏水”“禁止翻越绿篱”等警告标志。此外,被告还出示了2009年11月10日到11月26日的工作日志,证明了工作人员及时清扫了积雪,以此证明民心河管理处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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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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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法官是否同意调解的询问,民心河管理处表示不同意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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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审法官纪晨宇介绍,法院亲自到案发河段看过,确实存在间断的绿篱缺失的情况,但是原告没有证据来证明老人就是从其中哪一缺失处坠河的。民心河管理处的代理律师则表示,多年来民心河管理处已形成了一套完善的管理规范,对那些醉酒、戏水、翻越护栏溺水身亡的,都不会赔偿。据了解,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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