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9-7-22 10:59:10 阅读次数:455 文章作者:中国税务报:何晓霞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新条例、新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法规的变化使得原来关于建筑业营业税的规范性文件已失去了法律效力。近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依各自的权限相继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对原有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文根据新条例和新细则以及上述废止文件来分析建筑业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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