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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与进料加工的异同点!

进料加工是指有进出口经营权企业,用外汇购买进口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材料,经生产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返销出口的业务。进料加工贸易,海关一般对进口材料按85%或95%的比例免税或全额免税,货物出口按“免、抵、退”计算退(免)增值税。

  来料加工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业务。来料加工贸易,海关对进口材料全额免税,货物出口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加工企业加工费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支付进项税金不得抵扣应计入成本。

  由于税收政策的不同,造成两种加工方式税负的不同,也就影响到加工企业的经济效益,那么,在两种加工方式之间如何选择呢?下面举例进行分析。

  案例:某公司从事对外加工业务以及国内销售业务,对外加工出口A产品,A产品国内成本构成总计为:国内材料成本1000万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万元(工资、折旧等无进项税金)。

  1.该业务采取进料加工方式
  A产品当年出口销售收入17000万元,加工A产品进口材料成本(海关核销免税组成计税价格)10000万元,当年应退税额150万元。适用“免、抵、退”出口退税政策,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抵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建税、教育费附加,A产品征税率17%,出口退税率13%,城建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费率3%。
  进料加工效益计算:
    (1)销售收入17000万元;
  (2)成本:15280万元,其中:
  进口材料成本:10000万元
  国内材料成本1000万元国内其他成本4000万元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17000万元×(17%-13%)-1000万元×(17%-13%)=280万元;
  (3)应缴增值税:-免、抵税额=[(出口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退税率-应退税额]=-(7000万元×13%-150万元)=-760万元;
  (4)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7%+3%)=-76万元;
  (5)利润=(1)-(2)-(4)=1796万元。
2.该业务采取来料加工方式
  加工费免征增值税,出口货物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金不得抵扣计入成本,A产品当年加工费6500万元。
  来料加工效益计算:
    (1)收入(来料加工费):6500万元;
  (2)销售成本:5170万元,其中:
  国内材料成本:1000万元
  国内其他成本:4000万元
  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1000万元×17%=170万元;
    (3)销售税金及附加:0元;
  (4)利润=(1)-(2)-(3)=1330万元。

  3.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方式比较及选择加工利润=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中:进料加工:销售成本=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销售税金及附加=-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来料加工:销售成本=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销售税金及附加=0。
  进料加工利润=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国内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
  来料加工利润=加工费-国内成本-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
  根据这两个公式,对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进行比较、选择:一般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发生的“国内成本”相同,企业选用进料加工方式还是来料加工方式利润{zd0},只需比较进料加工“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与来料加工“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大小,选择差额大的加工方式。
  本文两例中,进料加工“销售收入-进口材料成本-不予抵扣或退税进项税额+免抵税额×(城建税税率+3%)”差额为6796万元,大于“加工费-耗用国内材料进项税额”差额6330万元,进料加工利润1796万元大于来料加工利润1330万元,因而该公司应选择进料加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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