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6-01 01:10:44 阅读36 评论0 字号:大中小
2010年4月7日至9日,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北京组织召开《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 2004)修订工作第二次会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相关部门,及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天津摩托车技术中心、中国农业机械化科学研究院、洛阳拖拉机研究所、中国城市公共交通协会科学技术分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等标准修订工作组成员单位参加了会议。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李江平副局长、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王水平副司长、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卢希副司长出席会议,对修订工作提出要求。李江平副局长指出,GB7258是机动车运行安全的基础性标准,标准的修订要体现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的原则、要在兼顾中国国情的同时推动产业优化升级、xx新技术进步。王水平副司长指出,GB7258修订要体现延续性、创新性、科学性和前瞻性,有利于交通安全管理、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和节能减排。卢希副司长指出,标准修订要适合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兼顾政府管理和企业的利益,要与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相协调,体现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与会人员对GB7258修订征求意见稿反馈的700余条意见逐条进行了讨论。
一、达成共识的主要事项
(一)关于交通运输部提出的"取消特型机动车的车型分类"的意见。考虑到明确特型机动车的概念便于规范管理,且与《机动车登记规定》为特型机动车发放临时行驶车号牌的规定相衔接,仍应保留特型机动车的概念。
(二)关于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删除部分客车的车身应为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的规定"的意见。考虑到目前我国客车生产的技术水平,对车长大于11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和专用校车暂不做要求,但对卧铺客车等重点车型,考虑到其实际运行状况,仍应要求其车身采用全承载整体式框架结构。
(三)关于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允许乘客站立的公共汽车站立人数仍按每人不小于0.125m2计算"的意见。考虑到如果按照0.15m2核定人数,理论上可以少核定人员减少超载,但根据现实情况,难以控制公共汽车的实际载员数,反而在车辆设计上由于设计载员数的降低,会同时降低其他结构、强度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更不利于运行安全。因此,仍保留原GB7258对公共汽车站立人数按每人不小于0.125m2核定的要求。
(四)关于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删除危险货物运输车、半挂牵引车、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货车的所有车轮均应装备盘式制动器"的意见。考虑到目前我国货车生产的技术水平和货车运行的实际情况,对后轮装备盘式制动器在结构上受限制、抗超载能力弱,因此对货车和半挂牵引车暂不要求,但对大型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应从严要求,规定车长大于9m的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的前轮仍应装备盘式制动器,以更好地保证其制动效能的恒定性。
(五)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对"将挂车分为半挂车、中置轴挂车和牵引杆挂车三类"的意见。考虑到这样的分类更有利于管理,同意按此分类。
(六)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删除总质量大于4500kg的栏板货车,依据发动机功率、{zd0}设计轴荷、轮胎的承载能力等参数分别核定的机动车{zd0}允许总质量,{zd0}值与最小值之比应不大于2.0"的意见。考虑到该要求实际操作时较难把握,并且目前《公告》管理中对上述参数已进行了核定,有了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意删除。
(七)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车辆应按相关国家标准规定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的意见。考虑到实际管理情况,同意删除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中"主要在山区道路上行驶的"这一限定条件,规定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车长大于9m的客车、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均应装备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并增加大型客货车装备的辅助制动装置应符合车辆制动热衰退相关试验的要求。
(八)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的"删除但确属制造厂家打刻车辆识别代号错误并按照相关标准规定更改、变动的要求"的意见。考虑到目前相关标准尚没有相应的规定,为避免引起管理上的混乱,在GB7258中不对制造厂家车辆识别代号打刻错误的勘误要求加以规定,由国家相关部门通过修改有关标准或发布有关文件的方式予以明确。
(九)关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的"机动车应通过设计保证制动优先"的意见。考虑到GB7258-2004已明确"行车制动必须保证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能控制机动车安全、有效地减速和停车",事实上已经包含了制动优先的含义,在标准中不宜另行规定。
(十)关于农业部提出的"将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修改为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意见。考虑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在标准中明确"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概念。
(十一)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的"GB7258负责起草单位修改为: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的意见。考虑到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意增加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为负责起草单位之一。
(十二)为进一步严格卧铺客车的使用,逐步淘汰这一车型,GB7258应加严卧铺客车卧铺纵向间距的要求(从卧铺乘员卧睡姿势的安全舒适角度提出),限定卧铺客车的{zg}乘坐人数。
(十三)为进一步加强汽车生产企业对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生产一致性管理,GB7258应规定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增加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的材质、结构、尺寸、连接形式的文字和图案说明,对材质、连接形式提出更高要求。
(十四)为进一步加严栏板货车的相关要求,推动长头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的生产和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尽快启动GB1589-2004修订工作,降低栏板高度限值,针对不同车头形式提出不同的货厢长度限值要求。
(十五)为规范"浮动轴"的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浮动轴"的管理办法,遏制"假浮动轴"行为,并在《公告》管理中落实,GB7258不再作管理性规定。
(十六)为规范货车车身外廓尺寸,应明确机动车如有可移动、伸缩部件,移动、伸缩后机动车{zd0}外廓尺寸均不应超过限值。
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事项
(一)交通运输部提出挂车本身不应属于机动车,建议将机动车定义的车型种类中删除挂车,因为挂车本身没有动力装置,不能单独在道路上行驶,必须由汽车或牵引车牵引才能上路行驶,即只有以"汽车列车"的形式才能上路行驶。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将挂车作为机动车管理,否则将与法律、法规相矛盾,对挂车登记、检验等也失去了依据。
(二)交通运输部提出GB7258作为一个基础性的通用标准,只需根据客车是否设置有乘客站立区将其分为设置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和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公共汽车的具体定义应由其他的专业性标准具体规定。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将客车分为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和公共汽车,与汽车行业的其它标准相衔接,也是现实管理的需要。
(二)交通运输部提出汽车列车的定义中应取消一辆汽车牵引一辆挂车的限制,公安部认为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限定为一辆汽车牵引一辆挂车,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议管理及实施中体现一车一挂的规定,但技术标准中不宜固化。
【本博注:出现两个(二),但内容不重复。原文如此,不知是何原因,特此说明。】
(三)交通运输部提出应在客车车门喷涂核载人数,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在GB7258中规定喷涂要求需考虑是否适合个人消费需求的需要,建议限定在营运客车的范围内。暂定为6米以上客车喷涂。
(四)交通运输部提出,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xxxx装置应视同行驶记录仪。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行驶记录仪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装置名称,GB7258应予以引用,但行驶记录仪同时也可以具有xxxx功能。
(五)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删除公路客车不允许采用双层客车结构的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门在营运线路审批时严格限制行驶条件,并在GB7258中严格规定双层公路客车的技术要求,如采用全承载车身结构等,限制{zg}乘坐人数、{zg}行驶速度等。公安部提出,双层公路客车载客人数过多,安全责任重大,从我国交通安全形势和驾驶人素质、车辆质量和道路条件看,目前不应发展此类车型;另外,这些车退出运输市场后,主管部门缺少管理手段,流入社会后无法保证行驶条件的执行。
(六)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总质量小于12000kg的货车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yj}地标示车辆识别代号"的规定与相关标准及国际惯例不一致,对总质量大于3500kg小于12000kg的货车是否需要标示车辆识别代号,需进一步研究。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需进一步研究电动汽车的定义、产品标牌应标明的项目、主要部件表面的标识、仪器仪表对使用状态相关信息的显示等规定。
(八)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应将带驾驶室的正三轮摩托车的整备质量限值由400kg提高到600kg,将两轮普通摩托车高度限值由1.4m放宽到1.8m。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认为,目前摩托车的现状已基本满足需要,不适宜发展大型化的摩托车,仍应保留原要求。若考虑到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可以提高安全性和舒适性,允许正三轮摩托车使用方向盘转向,则同时应规定方向盘式正三轮摩托车的方向盘应当布置在驾驶区中间(不允许左置),并限制正三轮载客摩托车前部驾驶人乘坐区的尺寸、限定驾驶人座椅和后排座椅的座间距,有效避免三轮载客摩托车的"汽车化"。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关于增加总质量大于4500kg的货车、专项作业车和挂车的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透光面面积要求,整车企业及灯具制造企业需要较长的设计和试制周期,考虑到目前我国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在欧美日等汽车发达国家对透光面积未提出明确要求的情况下,建议暂不要求,待汽车灯光分标委对此慎重研究后再作规定。公安部和交通运输部认为,考虑到目前我国货车产品后部照明和信号装置尺寸越做越小、视认性差的实际情况,为了有利于保证道路交通安全,应当保留透光面面积的要求。但考虑到目前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应留有合适的过渡期。
(十)公安部提出,为进一步保证机动车运行安全, GB7258应增加部分车辆具备速度报警功能、长时间超时驾驶报警功能等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认为,上述报警功能应在修订行驶记录仪标准时考虑。
会议对其他具体修改意见达成一致。
三、下步工作
会议要求,5月15日前,GB7258修订工作组根据此次会议精神,完成征求意见稿的修改。5月底前,再次征求各相关部委和修订工作组全体成员的意见,并适时召开修订工作第三次会议。(来源:中国公交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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