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警示] 理性购物防陷阱
一、价格欺诈陷阱。商家动人的优惠促销广告下暗藏的价格欺诈陷阱主要有:一是虚构原价假打折。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低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zd1}交易价格。部分商家利用消费者喜欢购买打折商品的心理,随意虚构原价,所谓的优惠"子虚乌有"。二是先提价再返利赠券。如"现金300换1000"、"买100送200"等看上去商家会"血本无归"的动人促销广告,实质是很多商家在促销活动中把商品的标价大幅度提高,消费者不但没有得到切实的实惠,还可能支付更多的现金。三是低价招徕高价结算。在销售一些价值不高的商品时,标低价吸引顾客,在结算时却以高价收费。
二、折扣误导陷阱。"买满就送"、"买满就减"、"买××返××"等是目前促销活动中商家常用的手法,看上优惠额度很大,但实际上附带很多限制条件、计算复杂,消费者难以得到真正的实惠。主要表现在:一是商品折扣名不符实。很多商家在推出"买满就送"、"买满就减"的活动中,将商品的价格标注为19、199、988等,同时提高小额商品的价格,消费者实际难以得到广告宣传中的折扣。二是总折扣率难以计算。在商家常用的返券促销活动中,总折扣率随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多少、额度、次数各不相同,并处于不断变化中,消费者难以计算清楚,容易造成误解。如买100返50,看上去是五折,实际上消费者{zd1}获得的折扣约是6、7折。三是全场低折扣误导。很多商家用显眼的字体书写全场1-3折,实际上大部分的柜台或品牌没有宣传所称的折扣,甚至有很多商品根本就不参加活动。四是返利使用限制多。返利卡往往有时间限制、消费额度、消费范围等限制,但不明确标注。
三、循环消费陷阱。返券活动中,商家大多对商品标价进行了"技术"处理,使消费者陷入循环消费中:一是凑整陷阱。商家规定必须购满规定额数商品才赠券,很多"满百送券"的商品标价尾数接近满百又绝不满百,消费者为了获得代金券,不得不买些东西凑整。二是不找零用陷阱。代金券购物是不找零的,消费者为了避免损失,就干脆添加一定现金购买标价高于所得赠券面值的商品。三是消费额度限制陷阱。商家往往采取消费额度限制的方法,要求消费者在使用返券等时一定要添加现金,而且在比例上有不利于消费者的做法,使消费者陷于循环购物的境地。
四、规避责任陷阱。少数无良商家会借机销售伪劣质次商品,并以促销售为借口规避产品质量陷阱。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换季商品促销逃避"三包"责任。以低廉的价格销售换季商品,消费者等到适合季节再用时,耗尽了"三包"期限。二是以奖品、赠品为名处理伪劣次品。将残次品或劣质品当奖品,赠给消费者,并且不提供xx、保修卡等质量保障凭证,或者注明"无偿赠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逃避承担相关责任。三是甩卖伪劣滞销商品。以打折之名推销长期积压的滞销货,并以"xx商品概不退换"为由拒绝履行"三包"义务。甚至有少数无良商家将"三无"产品、过期食品或假冒产品混在奖品赠品中,消费者在使用这些商品时,常常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烦恼甚至遭受人身伤害。
五、免费服务陷阱。部分服务企业以免费品尝、免费试用、免费拍照和免费赠送等诱使消费者进入商家设定好的免费程序难以自拔,这些程序的终端仍是有价消费。如消费者做免费美容,当进行到一半时,被告知免费的只是服务,产品不免费或诱使消费者接受更高价的产品和服务等。
六、安全隐患陷阱。商家开展xx、免费促销活动,特别是xxx倾销、限时{qg}中,大量人流拥挤,容易引发哄抢、挤伤事件,也给小偷创造了作案条件,带来安全隐患。
面对商家名目繁多的促销和眩目的广告,聊城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冷静面对促销,科学理性消费,勇于依法维权。
一是坚持货比三家,充分了解商品和服务真实的价格信息,防范价格欺诈。对同类商品价格、款式、功能多方面进行了解,选择比较大、比较成熟的品牌,因为品牌产品的营销战略比较成熟,出现价格欺诈现象的可能性相对来说比较小。
二是冷静弄清促销规则,理性按需消费。面对超低的折扣,高额的返送券等诱惑,宜采取谨慎的心态去弄清实际的优惠规则,选择能获得{zd0}优惠的消费方式,避免落入消费陷阱。
三是细心验货并索要票据,勇于依法维权。在购买打折促销商品时,要仔细检查商品质量和性能,特别是对于商家促销活动中提供的赠品、奖品和xx商品,除防范三无、残次品外,还应要求商家采取书面的方式保证产品质量,确认xx商品、赠品交易的规范性,并保留好相关购物凭证,发现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有关部门投诉或申诉,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是注意安全,共同维护消费环境。应避免到人员过于聚集的地方消费,选择一些面积大、管理到位、通风好的商场选购,并妥善保管好携带的财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同时,发现价格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及时投诉或举报,共同维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文/ 李兴山 陶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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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配套服务不应另收费
近期,很多消费者反映,一些餐馆不再提供免费xx餐具,只提供收费xx餐具,消费者一旦决定在此吃饭,就必须为餐具另行支付xx费。
餐饮企业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就餐环境和餐具是应尽的法定义务。《食品卫生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都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xx,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消保法》也有明确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作为法定义务的承担方,餐饮企业应当承担餐具xx费用,其产生的费用应由餐饮企业自行承担,不能将xx费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中消协认为,餐饮企业提供xx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但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服务标准,转嫁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目前,部分餐饮企业的类似行为是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xx,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消费者也可拒绝“埋单”。
中消协指出,良好的经营环境是建立在经营者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消费者合法权益基础上的,要与消费者建立相互信赖的消费关系。餐饮企业取消传统配套服务、降低服务标准、巧立收费项目的做法,从个体上看损害的是部分消费者的利益,而从整体上看破坏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损害了整个餐饮行业的经营环境,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山东红盾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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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水管爆裂 消协调解纠纷
消费者周某于2月14日在冠县城关镇某品牌太阳能热水器专卖店购买了太阳能热水器,安装使用不到一个月,周某发现该太阳能热水器的水管爆裂了。周某找到该专卖店要求退换,经销商答应换货,但要收400元费用。消费者认为不合理,就投诉到东古城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和消费者一起找到经销商,确认情况属实后,对经销商讲解《消法》的有关规定,让其认识到自己的做法不对并且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随后就与厂家取得了联系。经沟通协调,双方达成共识:厂方、经销商当场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并答应一个月内为其更换新的太阳能。事情解决后,周某高兴地连声说道:“谢谢,你们消协干部真正维护了我们老百姓的合法权益,真是消费者的保护神啊!”
(冠县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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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江工商所端掉一电视机xx窝点
近日,东昌府工商分局香江工商所根据群众举报在香江光彩大市场一举端掉一电视机xx窝点,查获假劣xx电视机34台以及xx设备和原材料一大宗。
在香江光彩大市场一期某门市部内,工商执法人员发现从一楼到三楼的地面上、桌子上、床上到处堆放着已经组装好的34台“康佳福临门电视机”,100台各种品牌、各种规格的旧电视显像管,新电视机外壳、线路板、电视机遥控器、包装箱、说明书等xx原材料2000余件,以及电烙铁、显像管检测再生仪等xx设备一大宗。在这个小小的三层楼房内,既有“仓库”、卧室,又有“生产车间”和办公室。
经询问,该窝点老板徐某承认,他主要是从临沂某市场购进电视机配件,然后从已经废弃的旧彩电上拆下的显像管,组装在一起就成了所谓新电视机。为了谋取更多的非法利润,{zh1}再打上xxxx的商标标识和外包装,销往周边的农村市场。
为此,工商执法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不法分子未经许可大量收集废旧电视机组装翻新出售的行为危害性极大,除了引发一般的消费纠纷外,由于组装翻新的电视机所使用的显像管等主要部件多数已超过了使用年限,使用中很有可能引发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给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带来安全隐患。所以,消费者切勿贪图便宜购买假劣电视。
(汪珍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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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假欺诈消费者 双倍赔偿没商量
近日,冠县消费者协会城关分会成功调解了一起因销售假手机欺骗消费者而被处罚加倍赔偿的案例。
消费者张某是冠县城关镇的农民,孩子考上了大学,张某于去年9月27日在冠县某手机店买了一部双卡双待的带摄像头的手机。三天后发现充电器插头有空隙,手机经常自动关机,电池也不耐用。张某将该手机拿到维修店让专业人士鉴别,方知手机没有上网许可证,也没有生产厂家,是一部假冒手机。张某随即拿了购机手续找到销售商要求更换,销售商却说手机{jd1}是真品,系人为造成内部零件损坏导致手机出现关机,不予维修,更别提更换或退货的事。消费者张某非常生气,抱着试试看的态度老道了县消协。
消协受理后,立即展开调查。经查,消费者张某投诉情况属实,该手机没有进网许可证和生产厂家,系假手机。消协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投诉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达成如下协议:由销售商退回消费者的购机款700元,又加倍赔偿消费者700元。
(冠县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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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工商分局端掉一制售假劣兽药“黑窝点”
2009年8月3日,东昌府工商分局公平交易局接到哈尔滨某动物药品制造有限公司打假人员举报,称在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某村,有一无证无照制售假劣兽药的黑窝点,接举报后,工商执法人员立即驱车前往举报地点---东昌府区湖西办事处的某村庄内。经侦查,执法人员确定了xx窝点――一座普通的民房。走进院内,工商执法人员首先出示执法证件,要求业主刘某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合法证照,但其无法提供,随即执法人员对整座院落展开检查。经检查,工商执法人员在一间房屋内看到凌乱的摆放着几十箱不同品种的兽药产品,在厂方人员的协助下,工商执法人员对所有药品进行了逐一排查,经过厂方人员仔细辨认,发现这里存放的标有生产厂家为“哈尔滨某动物药品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氟苯尼考、利巴韦林、强化金伊维等十几种药品,其实厂家根本就不生产,其中盐酸金刚丁胺等药品还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兽药产品。
随后,工商执法人员在隔壁的房间内,发现装满物品的编织袋堆了足足有两米多高。打开编织袋,里面均是xx用的空塑料瓶。在其他几个房间内,执法人员还相继发现了商品标签、封口机等xx工具一大宗。
经过询问得知,这些xx用的药瓶是从郑州某市场购进的,然后贴上在一些小印刷厂印制的标签后,直接向瓶内灌装假冒药品,就成了某xxxx的兽药产品,每桶的成本价不足十元。{zh1},以二十几元的价格直接售给广大农民养殖户,从中获取非法利润。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工商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予以立案查处。
(汪珍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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