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荣公司是一家销售医疗设备的外地公司,为了在8月5日至8日在上海举办的某专业论坛上推广产品,贸荣公司委托快递将一些仪器运至上海某酒店,并特别要求在8月5日上午的9点到9点半之间送到,收件人写的是员工张红兵。8月5日上午,张红兵小姐从外地赶到该酒店后,却一直等不到快递,一打听,才知道快递已经被“张红兵”先生领走了。原来,8月4日上午,快递员就将仪器送到酒店,但打不通快递单上注明的电话,只好去问酒店保安,查询后确实有一名客人叫张红兵。于是,快递员将仪器交给保安签收后离开。事后,“张红兵”把货物搬走。。
丢了货,又不能参加会议的贸荣公司只好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案件一直没能侦破。快递公司又以其既未保价又未如实申报为由,拒绝赔偿。贸荣公司将该快递公司告上法院。
法院认为,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按约定的时间送货,交货时未核实收件人的身份,造成货物灭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贸荣公司主张的差旅费和会议赞助费不属于运输合同范围,快递公司不可能预见到会有这些损失,故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