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与国企混改民企经营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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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当一部分“混改”后企业的决策与经营行为没有根本性改变

由于存在制度的路径依赖及搭对方制度便车的冲动,鼓励不同所有制资本组合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经过“混合”过程中控制权的博弈后,难免仍然保留原有所有制的特点,这样,市场失灵或国有企业无效率都很容易造成混合所有制的失灵。而且,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不能很好地解决影响国有企业过度投资和非理性投资的干预以及国有企业的经理人代理问题。研究表明,只有外资参与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才能够有助于降低企业的过度投资或非理性投资水平,而只含有民营资本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并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且经理人问题的解决对国企非效率投资问题的解决更为有效。这表明,即使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形成了新的“三会一层”的法人公司治理结构,但由于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各自权利不明确,“三会一层”难以实现权责分明,不能发挥各自的作用,故不能保障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

国有资产流失担忧、同股不同权与企业融合难成为阻碍各细分产业领域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因素,虽然政策文件指明了国有资本与非国有资本混合的原则性标准,但并没有形成具体的管理机制来指导怎么“混”和“混”多少。在混合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低估国有资产、高估非国有资产,或是国有企业管理层及非国有资本投资者串通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这些可能性的存在使得国有企业管理层容易产生混合所有制改革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忧,为了规避承担这种风险的责任,不会选择让国有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同时,民营企业虽然想通过发展混合所有制企业来获得各细分产业领域国有企业的政策资源,但由于担心同股不同权问题会导致他们在混改中没有话语权,无法保障自己的股权权益,因而不敢冒风险。另外,由于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在文化、制度规范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异,在发展混合所有制过程中可能存在企业融合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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