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向个人支付运费未代扣个人所得税案施工企业财税问题施工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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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根据市地税稽查局检查指令,检查人员于2009年7月对大连某建筑工程公司2008年地方各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属集体经济,主要二级土木工程建筑;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水暖管道安装、维修;木制构件加工;货物运输;建筑机械安装、拆卸等业务。该企业2008年经营收入5,990万元,利润总额90万元,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检查方法

  (一)案件的查前准备

  接到检查指令后,检查人员首先进行案头分析。通过BO系统进行了查询,了解了该企业2008年的申报已纳税款情况,损益情况等,初步确定检查的重点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

  检查人员对该企业2008年度会计账簿、凭证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企业的收入结转的及时,并申报缴纳营业税款,不存在什么问题,而成本核算却比较混乱,人工费用偏大。

  虽然该建筑工程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征收,成本不是我们检查的重点。但就此情况,检查人员还是向企业的法人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原来该企业以前年度实行的核定征收,2008年才改为查账征收。该企业下属有十个工区,而企业对成本核算应取得合法凭证没有制度上的要求,对下属工区也没有在核算上进行统一的规定,这样就造成财务核算上比较混乱,有以收据列支成本、甚至以白条入账的情况.

  这种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重视,企业成本混乱、人工费用偏大会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呢?检查人员对成本所涉及到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逐一进行核查。发现企业在某工程中支付的挖掘机运费15万元以个人签收的白条入账,没有取得运费xx。经了解,该个人不是建筑工程公司的员工,而是从事挖掘机业务的个体车主,建筑工程公司在支付运费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建筑工程公司在向个人支付运费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税发 [2003]47号文件规定责成该建筑工程公司补扣个人所得税4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倍罚款。

  四、案例分析

  1.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体系的{zh1}一道屏障,对于维护税法的尊严,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保证税收任务的较好完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税务稽查人员,能否查好账,不是看你业务是否精通,掌握的知识是否全面,而在于你是否有一份“责任心”。如果在检查该建筑工程公司时,检查人员认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对成本的核算不涉及到地税,而不对其进行检查的话,那就不会查出这样的问题。正是这份责任心要求我们在工作要细致、耐心。

  2.只有实现真正的信息共享,才能使国家的税收不至于流失。这几年国税、地税都形成了自身特色的税务稽查模式,对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和优化税收环境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国地税两个部门平时掌握的稽查信息不相互交换,使一些违法行为无法查处。在本案中,企业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就因为是国税负责征收管理,地税部门无权查处,信息又无处相换,导致国家税款白白流失。因此,加强国、地税合作,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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