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上下班途中遇到非机动车事故的就不是工伤?_{wz}之风_新浪博客
 

现在对法律,越来越不会。

例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法条简单明了吧?

但问题也来了。一个饭店的员工走路上班,期间不小心自己摔伤了,要求认定工伤。

答案当然明确的。

但到了说理上,就麻烦了。请问:为什么机动车事故主河以认定为工伤,而自己摔伤了就不是工伤?

你给个理由。否则不用当事人不服气,就是自己也说不过去,因为说服不了自己。

我找了相当多资料,找人问,就是没有答案。

我们看出,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解释,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

另外,按照2004年12月2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解释,“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违章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只要其违章行为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应当认定为工伤”。而交通违章已经有道路交通安全法来调整,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无交通违章的内容。也就是说,不管你违章与否,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也就是说,在机动车事故中,认定工伤条件是较宽松的。

但如果不是机动车事故,例如你上下班途中,受到自行车(电动车)伤害,可能你没有任何过错,但仍不应认定工伤。

如本案中的自己摔伤也不行。

法律为何如何设定呢?

我走路、骑自行车上班不是更环保、更节能减排吗?

按2009年7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删去了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按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主要有以下五点考虑:

{dy},原劳动部1996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2004年条例制定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条例因此延续了试行办法的规定。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

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各地方、各部门和职工强烈反映这一规定有失公平,要求修改。

第三,从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看,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上下班途中虽然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但并不等于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此,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

第四,实践中,由于住房商品化和人员流动性的提高,对如何确定上下班途中争议繁多、操作难度大,如果再将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则操作难度更大、引发的争议更多。

第五,从国外情况看,许多国家未将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有的国家虽然将其纳入,但对“上下班途中”、“机动车”等概念作了严格限定,如xx于单位提供的班车。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或许,从上面理由可能看出点“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立法原因来。

一是外国立法例中有此规定,所以我们立法的时候搬了来;

二是上下班途中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也可视为上班的预备和下班的收尾性工作;

三是机动车伤害事故比较严重,而且多发,应当特别保护职工的利益;而且当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难以从其他途径得到保障。

肯请方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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