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国内汽/柴油下调约0.19元/升_飞羽超云_新浪博客
根据发改电[2010]210号通知,2010年6月1日零时,国内汽柴油{zg}零售价将下调。汽油降幅为230元/吨柴油降幅为220元/吨(汽油约0.19/升,柴油约0.19元/升)。(通知详细内容请见本文第二页)

    注:以/地区为例,降价后汽、柴油价格(参考),实际价格以当地加油站价格为准。

 

降价后北京地区{zx1}汽油零售价(参考)
90号 6.31元/升 0.17元
93号 6.74元/升 0.19元
97号 7.17元/升 0.20元
98号 7.72元/升 0.28元
降价后北京地区{zx1}柴油零售价(参考)
0号 6.69元/升 0.19元
-10号 7.09元/升 0.20元
-20号 7.43元/升 0.21元
-35号 7.70元/升 0.32元

 

 

 

    2010年以来我们终于迎来了首次国内成品油价格的下调,面对国内“涨多降少”的现状相关部门也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答案。油价上调要国际原油窗口期决定,油价下调窗口期则成为指导性的建议,实际油价变化要靠国内成品油的炼油成本来决定,迟迟不下调是因为需要消化为降价的原油。这种说法多少有些说不过去。


 

2009年-2010年汽/柴油价格变动表
时间 汽油价格调整(元/吨) 柴油价格调整(元/吨)
2009年01月15日 ↘140 ↘160
2009年03月25日 ↗290 ↗180
2009年06月01日 ↗400 ↗400
2009年06月30日 ↗600 ↗600
2009年07月29日 ↘220 ↘220
2009年09月02日 ↗300 ↗300
2009年11月10日 ↗480 ↗480
2010年04月14日 ↗320 ↗320
2010年06月01日 ↘230 ↘220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xx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30元和2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190元和646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zg}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zg}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590元和6860元。非标准品{zg}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xx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zg}供应价格,按{zg}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zg}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zg}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汽、柴油{zg}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zg}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zg}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zg}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zg}批发价格按{zg}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zg}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zg}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zg}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zg}出厂价格按照与供xx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zg}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6月1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

  • (2010-05-19 07:43:08)
  • (2010-05-21 07:47:11)
  • (2010-05-22 07: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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