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三卷三十四 概述自然和法人 民事行为加代理时期物权所有权 共有用益担保物 占有以下债四章 十三十四概履行保全担保移消灭 合同订立和履行 变更解除之责任 转移财产完成果提供劳务和技术 不当得利无因管 著作专利商标权 婚姻家庭和继承法定遗嘱和遗赠 遗产处理人身权 侵权行为要记清 {dy}章民法概述 民法根源找罗马 个人利益为核心 平等自治为理念当事之间位平等 民法调整两关系 财产人身要平等 人格人身不可分生命身体和健康 姓名肖像和名誉 荣誉隐私精神性 法人有限人格权名称名誉和荣誉 身份关系自然人 不得抛弃和转让 财产关系有价值当事身份非官方 不能支配不能算 人身物质非财产 财产关系分两类支配型与流转型 支配物权知识权 流转财产谓之债 民法原则有五个平等自愿和公平 诚实信用不欺诈 权利滥用要禁止 民事法律之关系权利义务为内容 人身财产两关系 主体具有私人性 内容私权私义务产生具有自治性 民事法律之关系 主客内容三要素 主体享权担义务民事能力分两种 民事权利是资格 行为能力自行为 民事客体有三类智力成果物行为 物能支配并控制 存在还有效用性 行为通常称给付智力成果是财富 民事权利有界限 不同标准可分类 依照利益为标准划分财产人身权 效力特点为标准 支配请求形抗辩 支配权有排他性人身物权知识权 请求他人为不为 债权典型请求权 单方意思形成权撤销追认和抵销 抗辩阻止请求权 不安先诉同履行 依照效力和范围划分{jd1}相对权 {jd1}相对不特定 相对仅为特定人 依其地位做划分主从原权救济权 民事权利需救济 公力私力两方式 公力救济行诉权自力救济靠自己 私力救济不滥用 现实危险破例用 民事义务应履行不同标准划类型 以其产生原因分 法定约定两义务 法定民法作规定约定意思要遵守 基于诚信作延伸 基本附随两义务 民事责任即义务广义包含强执行 应有义务不履行 公力救济担责任 承担责任十方式停害排除消危险 返还恢复修重换 赔偿支消复道歉 民事法律有事实事件行为两大类 事件意志无关系 行为又分两表意 民法之物三特征客观存在是{dy} 能够支配和控制 具有效用有价值 物的分类六大项{dy}动产不动产 所有权人有限制 公示方法亦不同 用益物权不动产不设质权留置权 不动产间可相邻 地域管辖有规定 第二特定与种类第三可分不可分 消耗或者不可耗 主从原物与孽息 孽息物归原所有转让之时一并转 货币属于种类物 占有所有二合一 有价证券是权利记名或者不记名 常见票据和债券 股票提单和仓单 第二章 自然人 自然规律自然人 公民宪法有规定 出生之时死亡止民事权利终身有 出生时间户为准 没有户籍xxx 民事权利死亡止医学标准作认定 行为能力有三种 xx限制无能力 十八以上成年人十六十八看劳动 十周以上为限制 十周以下无能力 精神病人医学定人民法院可宣告 久住意思经常住 中心生活是住所 一般户籍为住所经常居住视住所 连续居住一年上 经常居住为住所 户籍迁出未迁入原籍所在为住所 监护针对未成年 还有成年精神病 监督行为管财产多数发生亲属间 监护方式分三种 法定指定和委托 法定监护法规定父母{dy}顺位人 父母无力无能力 祖辈兄姐和亲属 朋友父母之单位居委村委和民政 监护成年精神病 配偶父母成子女 近亲病人之单位居委村委和民政 法定监护有争议 法定机关来指定 未成年人除父母成年精神任何人 指定监护两机关 住所居委或村委 不服指定三十日法院起诉作裁定 委托监护是意定 可以全权或限权 委托不可推责任另有约定可除外 被委托人确有错 承担连带赔偿责 监护不力致损害监护之人要担责 本人财产去支付 不足部分监护补 单位尽到监护责谁受损失谁倒霉 监护终止五情形 被监护人全能力 监护被监一死亡监护之人丧能力 协商诉讼辞监护 申请法院来撤销 宣告失踪法院宣仅对xx能力人 下落不明已二年 音讯消失次日算 战争期间失踪人战争结束之日算 利害关系人申请 公告三月作判决 确知下落或复出本人利害申请撤 下落不明已四年 或者意外满二年 以诉为之作申请申请之人有顺序 {dy}顺序是配偶 第二父母和子女 第三兄姐双祖外{zh1}其他权利人 公告一年或三月 判决方式宣死亡 重新出现未死亡申请再经法院判 配偶未婚自恢复 再婚以后不恢复 收养关系仍有效不受撤销之影响 继承受赠或其他 取得遗产要返还 善意取得第三人免返原物代补偿 个体工商经营户 依法成立起字号 农村承包经营户设存终止不登记 个人合伙两公民 合伙经营共劳动 按照协议去提供资金实物或技术 依照合同来形成 债务无限连带责 投入财产统管用共有共管共决定 大政方针期变更 接纳新的合伙人 依照合同来约定 或者全体都同意 加入合伙要担责 与原合伙负同责 重大事由不得已声明退伙可自由 死亡或者宣告亡 约定继承不在限 宣告限制无能力破产宣告被除名 退伙转让出资额 其他优先受让权 合伙期间有债务清偿责任不免除 出资实物可取回 确有困难折价退 个人合伙可终止约定期限已届满 一致同意再合伙 新的合同又出现 一致同意作终止目的已达不可达 勒令终止或解散 破产合同失效力 合伙终止要清算合伙之人或指定 清理资产交税金 xxx务受债权 退还出资分剩余依照合同来处理 没有合同按多数 清理完毕要登记 第三章法人 法人享权担义务 大陆法系特有制 依法成立有财产名称机构有场所 法人管理要分类 企业法人是{dy} 机关法人直接设事业单位有资格 社团法人非营利 法律要件要齐备 个人会员五十人单位不少三十个 全国团体十万元 地方不少三万元 依照设立之基础分为社团和财团 社团以人为基础 财团主要是基金 依据目的之性质分为公益和营利 按照登记地区分 本国法人或外国 权利义务两能力成立产生终止灭 法人终止要清算 不经清算不消灭 法定代表代法人职务行为要负责 六种非法要担责 非法经营超范围 隐瞒事实虚作假抽资隐财逃债务 解散撤销或破产 擅处财产未允许 变终登告不及时利害之人大损害 法人机关四机关 意思机关是{dy} 执行机关有理事代表机关自然人 刑事强制正刑罚 或者正在被通缉 未偿债务数额大不得担任代表人 法人分支属法人 对外意思要授权 法人设立法律定变更要去做登记 组织名称和住所 经营范围有变化 合并分立较严格合并创设和吸收 分立新设或存续 债权债务要承受 法人终止要清算撤销解散或破产 破产要依破产法 非破民法公司法 法人联营三类型法人合伙合同型 只享利益不担险 保底条款违诚信 亏损保底要退回无有亏损重商定 名为联营实xx 违反法规应无效 出资本金可返还取得利息要收缴 另外一方要受罚 相当利息之罚款 第四章 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私行为 表示行为要合法 意思自治自做主四种特征要记清 依据意思表示人 单方双方两行为 身份行为身份动财产行为财产动 有偿给付有对价 赠与使用是无偿 交付行为为要件分为诺成与实践 保管定金和质押 依据法律是实践 其他双方未约定应当认定是诺成 要式行为由法定 自由决定不要式 依照行为效力分处分负担两行为 前后因果为条件 分为无因与有因 民事行为有效果意思表示是核心 书面口头和其他 明示表示要遵守 文字图表和照片技术用图电数据 默示法律有规定 推定沉默两形式 意思成立受约束不得擅撤或变更 意思表示四瑕疵 欺胁乘危大误解 须有故意和行为因受欺诈陷错误 胁迫故意和行为 预告危害不正当 因受胁迫生恐惧因生恐惧作表示 他人危难来利用 严重不利违公平 重大误解大损失性质严重错表示 行为成立有要件 共通或者特别件 民事行为要生效法定条件要具备 行为之人有能力 意思真实要合法 民事行为附条件合法事实不确定 限制发生是延缓 效力终止是解除 民事行为附期限将来特定能发生 无效行为缺要件 自始当然无效力 七种行为应无效无有能力来实施 限制依法不能行 欺胁乘危不真实 恶意串通损三方违反法律或公益 合同违反国指令 合法形式掩非法 纵观无效之行为不具能力不自由 恶意串通损三方 伪装行为违法益 无效行为不履行损害他人要追缴 合同无效或撤销 争议条款仍有效 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仍有效 民事行为要撤销 须经审判或仲裁 重大误解失公平趁人之危欺胁诈 撤销主体受害人 除斥期间是一年 效力未定四类型无权处分缺代理 债务承担不确定 限制之人待追认 效力未定三效果追认催告撤销权 催告追认一个月 未作表示是拒绝 追认之前可撤销明示方式并善意 第五章 代理 代理要在权限内 须有三方当事人民事行为是标的 须为本人来计算 是否本人为标准 直接间接两类型 以其产生原因分委托法定两类型 本代理和复代理 转托之人有责任 按照一人或数人分为单独和共同 法定代理依法律 委托代理要授权 重大授权要书面授权不明要连带 代理之权禁滥用 双方自己和利己 代理之权可终止四种情形是例外 不知被代已死亡 被代继承均承认 约定事项完成日已经进行为继承 无权代理未授权 享有追认拒绝权 表见代理三类型{dy}自始未授权 超越权限去代理 代理终止又表现 表见代理生效果相对人有撤销权 第六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时效法定强制间 仅仅适用请求权 除斥期间是预定权利成立之时算 诉讼时效须请求 实体权利不消灭 一般期间是二年环境损害是三年 最长保护二十年 特殊时效不受限 未定清偿之期限请求之时开始算 损害赔偿请求权 应视性质去确定 时效期间后六月不可抗力可中止 法定代理未确定 丧失民事行为力 已过时效仍有效不足六月补六月 时效中断重起算 一方请求或同意 提起诉讼或仲裁最长时效不在内 期限期日和期间 属于事件非行为 依据有无选择权约定法定和指定 期间计算有两种 {dy}自然计算法 第二历法计算法三六五年月三十 小时计算规定始 年月日计下{yt} 人的年龄有例外产生之时起计算 {zh1}{yt}xx日 休假次日开始算 休假之日有变通实际次日为{zh1} 截止时间二四时 业务活动停止时 第七章 物权概述 物权对抗第三人 所有用益担保权 物权直接可支配享受权利排他性 权利并存相矛盾 优先效力要分清 优先效力依时间限制物权可优先 物权债权相并存 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上请求{jd1}权损害赔偿可并存 民法物权四类型 所有用益担保占 学理标准来分类自物动产与本权 物权变动有原则 公示公信要分清 动产交付是公示不动登记为条件 公信原则使人信 符合法定要保护 受让之时是善意合理价格作转让 应当登记已登记 不需登记已交付 物权变动有原因民事行为和其他 物权取得九大项 民事行为最常见 时效征没法规定附和混合和加工 继承拾得和发现 合法建造取物权 法院仲裁法文件孽息取得顺自然 物权消灭有事实 抛弃合同和撤销 标的灭失期间满{zh1}一个是混同 物权变动三方式 意思主义法民法 形式主义德民法折中主义瑞士法 物权理论萨维尼 历史法学创始人 物权公示要表现交付登记两方法 动产物权设转让 交付之时生效力 观念交付为便利简易交付合意成 受让之人已占有 合意成立视交付 占有改定有约定出让人占标的物 动产物权转让时 约定时效生效力 指示交付要请求动产现属第三人 拟制交付交凭证 代替现实物交付 不动物权要公示登记以后生效力 国有自然不登记 不动所在去办理 登记机构有限制不得评估不动产 不得借检重登记 超出职责他行为 当事设变转消产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物权之登记 合同效力不影响 不动产有权属证应与登记簿一致 除有证据确错误 不动登记薄为准 认为登记有错误可以申请去更正 书面同意有证据 应当予以去变更 权利之人不同意异议登记可申请 登记之人十五日 不起诉异失效力 计费按件来收取不得按量或比例 预告登记假登记 保全物权请求权 债权消灭可登记三十日内要申请 物权民法作保护 自力公力两救济 物权保护五请求确认产权复原状 返还原物赔损失 排除妨碍消危险 第八章 所有权 所有权指有体物 {jd1}排他最xx 具有弹力{yj}性四个内容要记清 占有善意或恶意 使用性能和用途 收益孽息和利润处分权能最核心 我国三种所有制 国家集体和其他 国家所有两大类专有或者法规定 矿水海域城土地 无限频谱国防产 集体所有受保护包括动产不动产 私人所有受保护 不同个人所有制 业主共有建筑物所有之权要区分 构造使用独立性 出入门户作界定 专有部分单享有共有部分要共有 区划道路和绿地 公所公设物用房 车主车库要优先道路车主是共有 相邻两个不动产 提供便利有条件 有利生活便生产团结互助要公平 管线安设和通行 排险防污不扰人 相邻用流截排水光照通风音震动 竹木归属可推定 按份共有是原则 善意取得所有权合理价格已公示 拾得遗失要公告 六个月内归国家 发现埋藏无主物所有不明归国家 添附取得所有权 附和混合和加工 先占财产无依据特别规定要遵循 第九章 共有 共有按份和共同 所有之外准共有 按份共有最常见按照份额享权利 按份共有可处分 分出或者作转让 其他共有可优先及时告知作表示 处分或者大修缮 三分之二要同意 一人擅自作处分效力待定第三人 共有管理共进行 保存改良两例外 保存单独可进行改良三分二同意 按份针对第三人 法律规定或明知 连带债权和债务承担有权去追偿 分割应当按约定 约定不明可随时 共有分割三形式实物变价或作价 可以分割不损值 应当实物作分割 难以分割减价值折拍变款来分割 共同共有共全部 处分大修共同意 共同共有可消灭只因关系作终止 共同共有四大类 夫妻共同{dy}种 家庭共有共继承合伙财产第四种 第十章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他物权 有限期权不动产 主要标的是土地占有使用收处分 土地承包经营权 附和条件对外包 家庭不宜四荒地三分之二民同意 乡府批准村优先 承包经营有期限 承包期间需调整成员三分二同意 乡府县级农主管 两个部门都批准 土地承包经营权创设移转两取得 承包招拍公协商 移转转包换转让 流转不超余期限不得用于非农建 继承可得经营权 创设方式可继承 承包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定要遵守 建设用地使用权 标的限于国土地 保存建筑构筑物使用他人之土地 国有土地来设立 划拨出让或流转 划拨无偿可取得国家机关xx地 城市基础公益业 重点扶持能交水 出让形式三方式协议招标和拍卖 工商旅游商住宅 公开竞价拍招标 出让合同列条款当事名称和住所 土地界址和面积 建构附属占空间 土地用途使用期出让费用解争议 转换出资或赠与 登记机关作变更 集体土地来设立乡村公益和企业 乡村公益要用地 县级土管提申请 乡府审核县府批依法申请遵法律 乡镇企业要用地 县级土管提申请 按照省级之规定县级以上县府批 通过划拨或程序 取得用地无期限 出让土地有年限居住{zg}七十年 工业科技文卫体 综合其他五十年 商业旅游和娱乐一律都是四十年 使用权人有权利 占有使用和处分 转换出资和赠与还可抵押或出租 划拨取得用地权 下列可以转抵租主体公司和企业 经济组织和个人 领有土地使用证 还有建筑产权证 补交出让签合同其他不得转抵租 宅基地的使用权 集体组织之成员 xx村民建住宅享有权利要合法 他人土地供便利 两块土地同存在 地役需役不分离权利义务要遵守 第十一章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三形式 抵押质权留置权 目的担保债履行不为收益和使用 抵押书面订合同 内容包括下几重 主债种类和数额债务履行之期限 财产名称数质量 状况所在和权属 担保主债及利息费用违约赔偿金 不具内容可补正 补正不成不成立 公益设施不抵押共有抵押应有效 共同共有未同意 设定抵押应无效 恶意串通损别人可以请求作撤销 下列抵押要登记 登记之日生效力 建筑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 招拍协商四荒地 正在建造建筑物 自愿登记不受限合同生效生效力 生产设备原材料 产品或者半成品 正在建造船航空交通工具等动产 下列财产可抵押 抵押人房定着物 违法违章建筑物设定抵押应无效 尚未办理权属证 一审辩论前提供 交通运输和机器建设用地使用权 正在建造船航物 招拍四荒经营权 房地一并作抵押乡村用地不单抵 下列不得作抵押 {dy}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公益目的之设施 权属不明有争议 依法查扣被监管 抵押实现应约定没有约定看顺序 实现费用是{dy} 主债利息主债权 抵押效力及全部附和混合及补偿 抵押财产被扣押 有权收取两孽息 财产设定抵押权仍可行使处分权 仍为他人作抵押 再次不超其余额 抵押权人要同意仍可转让抵押物 所得价款要处理 提前清偿或提存 仍可出租抵押物不得对抗已登记 抵押权人有权利 继承赠与不影响 已设抵押被查扣抵押权利有效力 可以转让抵押物 也可他人提担保 债务之人不履行协议折价或拍变 协议不成可起诉 不足部分仍可偿 灭失毁损或征用保赔补偿优先偿 抵押权利要实现 有效存在已届期 实现方法有三种拍卖折价和变卖 价款清偿按顺序 先后顺序或比例 新增建筑不抵押一并处分不优先 抵押实现有时效 主债诉讼时效内 主债消灭物灭失抵押实行即终止 共同抵押要分清 限定或者不限定 限定金额分担保未限金额负连带 将来发生设限度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