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一致时,供应商才能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财政部在第一千四百四十二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的这一表述,引发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对中小企业声明的关 注。 为了更好地理解这一内容,有从业人员翻出了财政部国库司第1400-3660098号留言答复——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中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行业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而非按照供应商的经营范围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 在研读时,有从业人员对此产生了误读,认为上述两个表述不一致。业界专家提醒,这两个表述并无冲突,从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四十二号)可以看出,该公告实际上是强调了供应商享受价格扣除优惠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供应商属于小微企业;二是供应商的主营业务所属行业与采购标的所属行业须一致。不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的,不能给予价格优惠。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应当注意看看提供声明函的小微企业是否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作为采购活动的组织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机构也应当留意评审专家是否存在误判的情况。 而财政部国库司第1400-3660098号留言答复强调了供应商在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时,应按照采购标的对应行业来出具,这其实是对供应商一个很好的操作性指导,也是对《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操作性指导,并没有涉及具体的认定标准问题,具体的认定标准应当以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四百四十二号)强调的为准。 简而言之,上述公告是对认定标准的一个强调,答复是对供应商填写声明函的一个操作性指导,二者非但没有矛盾,而且还形成了很好的互补,可以说,对政府采购各参加方都提醒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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