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连锁特许加盟合同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
身份证号:
住所
为明确双方在特许经营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dy}节、特许授权
{dy}条
甲方特许乙方在 省
市
区 街
号开设
连锁店
(以下简称受许企业),专门销售甲方统一配送的产品。连锁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
算,自负盈亏。
第二条 特许期间
特许期间共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甲方在本特许经营合同范围内所作出的任何许可均不构成对“
”这一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及相关权益的转让,乙方及其专卖店除行使其在本特许合同经营范围的权利外,无权以任何方式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
”字样,无权以任何方式代表甲方或甲方相关企业从事任何民事活动,乙方及专卖店作为独立民事行为主体,其对于第三人的民事权利及义务均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
甲方将其所有的商标、产品及相关的经营模式根据以本特许经营合同的规定许可乙方使用,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在甲方统一的业务模式下从事加盟餐饮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甲方将特许经营权以许可的形式许可乙方在
区域内使用,乙方不得在特许企业之外使用特许权,不得将特许权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第六条
特许企业的经营范围:
。
第二节、管理体系
第七条
甲方许可乙方在
区域行使特许经营权并为乙方提供管理体系。
第八条
管理体系即有价值的专用的商号、商标、建筑风格、管理体系、培训体系、财务体系、和专有技术。它的核心内容是商标及其经营管理标准和技术质量标准。
第三节、特许经营权益费、保证金及货款订金
第九条 特许经营加盟费
1、本合同订立后,三天内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缴纳特许经营加盟费人民币
万元。
2、特许经营加盟费是指乙方及特诉企业使用陕西巴士快餐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商标、商号、管理体系、
等费用。
3、特许经营加盟费按合同约定由乙方交纳甲方,甲方概不退还。
第十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向乙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1、乙方应按受许企业总营业收入的
%按月向甲方交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2、乙方必须按月向甲方缴纳特许经营使用费人民币
万元。
第十一条
本合同订立后三日内,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
万元作为保证金。本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将保证金在
个月内无息退还乙方。若乙拖延缴纳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有权没收保证金,有权终止本合同及追讨乙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乙方须在本合同订立后三日内将特许经营加盟费和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第十三条
自特许企业开业之
日起,乙方应在每月结束后的
日内,将该月的特许经营权使用费汇至甲方指定帐户。
第十四条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开业前一星期预付
元货款订金,甲方按需供应产品的货款,每个星期结算一次。若超过预付的订金,应先付款后发货,订金不能抵扣货款。
第十五条 甲方帐户:
账号
开户名称:
开户行:
第四节、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提供开办特许企业所需的管理材料。
第十七条
为特许企业提供技术骨干人员上岗前的专业培训,并定期进行再培训。
第十八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提供《特许经营管理手册》(以下简称《手册》)。手册属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或受许企业不得扩大使用。
第十九条
有权向受许企业指定配送专用物品、原料及工具。
第二十条
有权以各种形式随时对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和商品质量进行检查、督导、鉴定和考核。在业务指导中,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管理和技术问题。
第二十一条
甲方有权检查和审核特许企业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权审核受许企业的设计、装修、装饰及广告。
第二十三条 甲方负责受许企业销售产品的统一配送。
第二十四条
甲方保证在乙方及受许企业加盟经营期间,不得在加盟区域内自营和发展新的连锁店。
第二十五条
合同期满后若无需续签合同,在同等条件下对受许企业甲方享有优先收购权。
第五节、乙方及受许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乙方负责受许企业的开业经营条件:
1、乙方负责办理开办受许企业所需的一切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及特许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2、办理受许企业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包括
等证照。
3、为受许企业落实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的经营场所(并且餐位设计不得少于
个),
4、按甲方要求对经营场所进行装修改造,使其达到甲方验收标准,具备受许企业的开业经营条件。
第二十七条
乙方在受许企业开业前派送其有关人员接受“
培训中心”的培训和考核。在得到甲方的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受许企业发生重大变动时,如更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增减注册资金,必须在七日内通知甲方;受许企业改变其经营场所或经营范围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第二十九条
乙方应保证受许企业按甲方的《手册》内容规定的要求和建议的规格、标准和步骤及有关规定进行特许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宣传活动,并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的产品和服务中使用陕西巴士快餐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标志。
第三十一条
乙方及受许企业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甲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必须销售和使用由甲方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或由甲方指定或同意的由第三方生产的符合甲方标准的产品和服务。
第三十二条
乙方及受许企业自行承担经营活动产生的一切税费。
第三十三条
乙方及受许企业不得损害甲方或其他加盟店的声誉,不得妨碍甲方和其他加盟店的业务。
第三十四条
乙方及受许企业应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原则,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绝或更改餐厅的管理体系。
第三十五条
甲方统一促销广告活动,乙方及受许企业必须授权配合概念,并分摊相应费用。
第六节、特许企业的管理与财务核算制度
第三十六条 特许企业应执行甲方《手册》规定的管理制度、规范标准。
第三十七条 特许企业应执行国家制定的餐饮服务业财务会计制度和甲方有关特许企业的统一记帐方式。
第三十八条
乙方应按月将受许企业所有经营项目的总营业收入及真实的财务报表于次月
日前报甲方予以备案,乙方不得少报、虚报、漏报,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规定在受许企业的系统记录销售和经营状况
第七节、人员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甲方根据需要向乙方派出经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名及其他服务人员,派出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第八节、商标管理
第四十条
仅在合同中,下列词语的定义如下所述:“商标”指甲方注册登记的各项商标和或任何同该商标有关的其他标识或特殊标记。
第四十一条
甲方是注册商标合法所有人(以下简称商标),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月内,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乙方应保证特许企业遵守特许经营权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乙方及受许企业由于自身经营管理责任,发生服务质量、产品(商品)质量问题,致使甲方商标信誉受到损害时,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三条
乙方及受许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制作和使用与本合同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标识,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在其他国家、地区提出注册该商标的申请。
第四十五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及特许企业不得在特许企业以外使用甲方商标或商标专用商品,或进行有损于甲方名义和利益的任何活动。
第九节、保密
第四十六条
乙方及受许企业应将《手册》、为履行本合同所制定或批准的其它资料以及在经营管理中获得的甲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含内容列为机密,并使其处于保密状态。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及受许企业不得复制、记录或以其它方式泄露给他人。
第四十七条
乙方及受许企业承诺在整个合同期内和合同期满后
年内,不将它所知的任何保密信息、知识、经营方法等为了其他人、组织、公司的利益向其透露。
第十节、保险
第四十八条
乙方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受许企业的财产及雇员投保,保险合同应报甲方备案,保险费由乙方承担,保险受益人应为甲方。
第十一节、违约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如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应根据造成损失的程度支付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
第五十条
乙方或受许企业违反合同规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1、未经甲方允许擅自扩大许可商标的使用范围。或与其它商标组合使用;
2、未经甲方允许将许可商标再许可他人或转让,出借、转卖他人制作或使用;
3、自行制作或使用与许可商标相似或变形的商标;
4、降低特许企业的服务质量或产品(商品)质量,发生被舆论工具曝光批评或消费者严重投诉等情况;
5、特许企业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6、不接受甲方依据管理体系规定进行的监督,或阻止甲方进行检查;
7、擅自变更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主体。
第十二节、本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在下列条件之一自动终止:
1、乙方或特许企业遭受严重亏损而无力或不可能继续经营;
2、乙方或特许企业破产、无偿还能力或开始清算程度;
3、乙方财产中主要部分被法院强制执行;
4、乙方解散。
第五十二条 甲方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即可解除合同:
1、乙方重要资产转让他人或处于分立、合并状态;
2、乙方擅自转让特许企业,或擅自改变特许企业经营场址或经营范围;
3、乙方或特许企业不遵守特许体系程序规范;
4、乙方如转让合同或解除合同,应提前6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方可转让或解除。
5、乙方提前60日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合同,经甲方书面同意。
6、乙方提前60日书面申请转让受许企业,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五十三条
合同到期后,乙方要求延续特许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之日月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同意延续的,应续签合同;甲方不同意或乙方不申请的,合同期满之日即自行终止。
第十三节、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双方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提前解除或期满终止后,乙方应在
日内支付所有应付给甲方的费用,同时注销受许企业的工商登记;
第五十五条
乙方应在
日内归还甲方商业技术秘密资料;归还带有甲方商业标志、商标、招牌和资料等;
第五十六条
自本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乙方应立即停止特许企业的业务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停止使用甲方商标、商号、标志(包括与其相似或易混淆的任何商标、商名和标志);
第五十七条
合同终止或合同期满后1年内,或乙方转让合同权利义务后1年内,乙方在
区域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甲方的其他餐饮经营活动。
第十四节、不可抗力
第五十八条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天灾、火灾、水为、战争、政府行动、意外事件或非双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预见的事件。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时,甲方或乙方应在
日内,将事故情况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五节、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九条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意见分歧,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均可申请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节、附则
第六十条
乙方承诺受许企业成立后,受本合同约束,遵循本合同中有关乙方和受许企业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第六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