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际油价在相对低位盘整的时间延长,国内成品油降价已经成真。今日(31日)下午三时,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将于今晚12时下调柴油和汽油的零售价格。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30元和2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190元和6460元,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每千立方米提高230元。
经过专家测算,此次调价汽油每升下调0.17元 柴油每升下调0.19元。此次成品油价格下调与上次相隔8个月。
下调后,北京93号汽油{zg}零售限价调整为6.75元,0号汽油{zg}零售限价调整为6.69元;上海93号汽油{zg}零售限价调整为6.70元,0号汽油{zg}零售限价调整为6.58元。
国家发改委油价下调通知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综合考虑当前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内成品油市场供求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xx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降低230元和220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7190元和646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表一。非标准品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zg}供应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zg}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590元和6860元。非标准品{zg}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铁道、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xx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zg}供应价格,按{zg}零售价格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
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zg}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三、各地汽、柴油{zg}零售价格等额降低。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zg}零售价格水平见附表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调整汽、柴油非标准品{zg}零售价格。
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zg}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四、汽、柴油{zg}批发价格等额降低。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zg}批发价格按{zg}零售价格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zg}批发价格由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300元的基础上,再考虑运杂费因素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不小于300元。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的品质比率制定非标准品{zg}批发价格。
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zg}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五、液化气{zg}出厂价格按照与供xx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zg}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整后的价格自2010年6月1日零时起执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同时,要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
八、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九、各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公司要在6月1日18:00前将调价方案的执行情况、市场价格情况和存在问题报告我委价格司(传真电话:010-68502194)